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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安全质量反响情况以及实行本办法的情况等。陈说一式四份或五份,一份交制造单位,一份交当地地(市)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有些安全监察组织存档,一份交鉴定组织存档,一份抄送注册组织。当注册组织为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时,另报一份给省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有些安全监察组织。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经原注册组织赞同,立即按联审的需要从头组织鉴定: (一)有出产安全质量不合格产品投诉的; (二)制造单位出产车间地址改动的; (三)出产场所、出产设备有严肃改动的; (四)安全监察组织需要的。 第二十六条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有些安全监察组织对经安全注册的制造单位进行监监察看,对发现的疑问要及时提出安全监察定见,责令改正。归于下列情况(一)(二)(三)的,经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安全监察组织赞同,可提请原注册组织吊销其客观存在全注册资格,归于下列情况(四)、(五)的,视情节的轻重,可提请原鉴定组织对其进行从头鉴定或提请原注册组织吊销其安全注册资格: (一)超出赞同方案运用安全符号的; (二)将安全注册证书或安全符号涣散给其它单位的; (三)质量处置不严,售出的注册产品构成严肃质量事故或严肃经济丢失的。 (四)公司领导违反质量系统文件规矩,强令不合格注册方案内产品出厂的; (五)处置者代表玩忽职守,致使质量系统严肃失控的。 第二十七条 经安全注册的单位,应严肃实行本办法及压力管道的有关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不断完善质量系统,前进产品质量,保证为用户供应符合安全需要的产品以及产品技术文件和材料,在出产运营中禁止从事下列活动: (一)涂改、转让或出卖《压力管道元件制造单位安全注册证书》和“安全符号” (二)向未经安全注册的单位供应注册产品质量说明书,合格证或产品铭牌。 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在十五天内向原注册组织、当地地(市)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有些安全监察组织和鉴定组织备案: (一)列换法定代表人或处置者代表。 (二)质量手册改版; (三)工厂称谓、地址改动。 第二十八条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有些没有严肃按照本办法规矩查核发证的,上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有些应当及时纠正,并通报批评;情节严肃的,暂停发证资格,并对外发布。被间断发证资格的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有些应当在规矩时间内对发证、查核工作进行收拾。间断发证时间,有关发证、查核、处置工作由上一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有些承担。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用语: (一)压力管道元件系指联接或装配成压力管道系统的构成件。包括管子、管件、法兰、阀门、补偿器、阻火器、密封件和支吊架等; (二)开支式试验对于标准产品系产品标准中规矩的办法查验。对于非标准产品系指产品安全全功用查验,具体项目由具有相应资格的办法试验组织判定; (三)安全注册系指产品符合安全质量需要的制造单位向规矩的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有些挂号备案。经检查,对符合条件的单位发给注册证书和授权运用安全符号的进程; (四)产品技术文件及材料指有关安全技术规程和有关标准规矩的或用户在合同中规矩的技术文件及材料。 第三十条 《压力管道元件制造单位安全注册证书》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避共同印制。 安全标刷注册组织授权制造单位按附件三规矩的样式制造。安全符号的运用办法,由制造单位与鉴定组织在初审时判定,并构成文件上报注册组织。 第三十一条 制造单位应向注册组织、鉴定组织及办法试验组织交纳有关费用。具体办法由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会同有关有些拟定。 第三十二条 压力管道元件制造单位安全注册鉴定细则由有关鉴定组织提出,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组织赞同实施。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说明。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标准压力管道元件制造单位安全注册与压力管道设备许可证鉴定组织(以下简称鉴定组织)资格认可工作,根据《压力管道安全处置与监察规矩》,拟定本办法。 第二条 “鉴定组织”是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赞同进行压力管道元件制造单位安全注册鉴定和压力管道设备单位许可证鉴定(以下简称压力管道鉴定)的事业单位或中介组织,在认可事务方案内打开压力管道鉴定工作。 第三条 鉴定组织有下列责任: (一)实行有关法则、法规、规程和标准; (二)担任编写压力管道鉴定工作指南和鉴定细则; (三)担任签约单位压力管道鉴定工作; (四)参加由其鉴定的经安全注册 的压力管道元件制造单位年度检查工作; (五)接受各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有些托付和授权的其他工作; (六)担任其聘任的鉴定员的平常处置工作。 第四条:鉴定组织的鉴定工作方案分类为: 第一类:压力管道元件制造单位安全注册鉴定; 第一组:压力管道用金属管子、管件、法兰、支吊架; 第二组:压力管道用非金属管子、管件、法兰; 第三组:压力管道用阀门; 第四组:压力管道用膨胀节与波纹管; 第五组:压力管道用特种管道元件。 第二类:压力管道设备许可证鉴定: 第一组:长输管道; 第二组:共用管道; 第三组:工业管道。 第二章 鉴定组织的根本条件 第五条 鉴定组织有必要一同具有下列根本条件: (一)副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有些所辖的国有事业单位和国家注册的全国性社团组织; (二)在行政、财政和技术处置上独立于压力处置元件的方案、制造、压力管道设备和运用单位以外,其人员不得从事压力管道元件制造、压力管道设备及有关推行活动。 (三)应起码配备10名经查核合格并在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注册的压力管道鉴定员(以下简称鉴定员)和2名国家注册的质量系统认证审核员。鉴定员资格、品种和组别应与鉴定组织从事的工作方案相适应,且每一组别起码有2名鉴定员。 (四)建立和坚持符合本单位实践情况的鉴定工作质量系统,编制质量手册、质量系统程序、工作指导书、表卡和陈说等质量系统文件。 (五)具有必要的工作场所、通讯联络设备、档案材料保管存放条件; (六)具有与其鉴定方案相适应的有关技术标准、标准和文件; (七)具有五年以上的压力管道或锅炉、压力容器查验成果,或三年以上的鉴定履历。 (八)保留与鉴定组织工作有关的公司和商业隐秘。 第三章 认 可 程 序 第六条 鉴定组织认可工作包括:恳求、受理、检查、赞同、公告。 第七条 恳求从事压力管道鉴定的单位(简称恳求单位),应向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组织(以下简称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安全监察组织)提交书面恳求。恳求材料包括: (一)压力管道鉴定组织资格认可恳求书(格式见附件一); (二)单位担任人、技术担任人和鉴定员简历表; (三)介绍单位根本情况的陈说。内容应包括:单位工作场所的方位、面积、工作设备(指通讯设备、文件保管设备、文字处置设备等)、有些设备情况、与恳求的鉴定工作有关的工作成果等。 (四)鉴定工作质量手册、质量系统程序和工作指导书、表卡、陈说等有关质量系统文件; (五)有关技术规程、标准和标准目录; (六)证实与鉴定工作相同或类似的工作证实材料。 第八条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安全监察组织收到恳求材料后,应根据鉴定市场需要和共同方案方案的的原则,向符合本办法第二章需要的恳求单位宣告受理通知。 第九条 检查工作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安全监察组织组织进行。检查组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安全监察组织代表和有关专家构成,一般不得逾越5人。检查组首要对恳求人提交的材料进行检查,材料检查合格后进行现场符合性检查,现场符合性检查合格后,经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赞同,恳求单位可进行试鉴定,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派代表跟踪试鉴定进程。上述检查结束后,检查组应写出检查陈说,报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安全监察组织。 第十条 经检查合格的恳求单位,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压力管道鉴定组织赞同证书”(简称赞同书,见附件二)。 第十一条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守时向全国发布取得认可的鉴定组织名单。 第四章 鉴定组织的处置 第十二条 赞同书有用期为五年。鉴定组织应在有用期满前六个月内,向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安全监察组织提出延伸有用期的书面恳求。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按第三章规矩组织复评。未提出延伸有用期恳求的,有用期满后,其赞同书将自动失效。 第十三条 在赞同书有用期内,需要拓展鉴定方案的鉴定组织,可向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安全监察组织恳求拓展鉴定工作方案。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仅对鉴定工作方案拓展有些按第三章规矩组织检查。对已到期的,拓展工作方案的检查也可在有用期满时与换证复评吞并进行。 已取得赞同书的鉴定组织假如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经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赞同,应组织对其从头检查: (一)赞同认可方案发生改动; (二)鉴定组织进行严肃改组; (三)有理由证实该鉴定组织工作质量明显下降; (四)鉴定组织的根本条件发生较大改动,达不到本办法及其细则规矩的需要; (五)自前次检查或监监察看以后,鉴定组织人员改动较大; (六)取得赞同书后,连续一年内鉴定工作量缺少5个单位的。 第十四条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安全监察组织对已取得赞同书的鉴定组织实施处置,在有用期内每年起码进行一次检查。鉴定组织应每向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安全监察组织书面陈说工作情况。 第十五条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发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可对该鉴定组织作出通报批评、期限改进、暂停鉴定工作直至吊销赞同书的处置。 (一)有意出具失实鉴定陈说的; (二)鉴定活动中发生较大失误,并致使严肃后果的; (三)未经容许,泄露被鉴定单位的商业和公司隐秘的; (四)有其它违反有关法规活动的。 第十六条 鉴定组织在从事鉴定活动时,应按受各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有些的监监察看,当发现违纪违规时,各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有些应及时上报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处置。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安全监察组织根据本办法的实行情况,可拟定压力管道鉴定组织鉴定实施细则。 第十八条 认可费用由提出恳求鉴定组织资格的单位承担。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担任说明。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压力管道元件制造单位安全注册与压力管道设备许可证鉴定查核注册与处置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标准压力管道元件制造单位安全注册与压力管道设备许可证鉴定员(以下简称鉴定员)的处置工作,保证鉴定工作质量,根据《压力管道安全处置与规矩》,拟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组织(以下简称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安全监察组织)托付的单位担任鉴定员的练习工作,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安全监察组织担任查核工作,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对查核合格的人员予以注册发证,并向全国发布。 第三条 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注册发证的鉴定员可承担鉴定资格项目方案内的压力管道元件制造单位安全注册和压力管道设备许可证的鉴定(以下简称压力管道鉴定)工作。 第二章 鉴定员的鉴定资格分类 第四条 鉴定员资格分为压力管道元件制造单位安全注册鉴定员,压力管道设备许可证鉴定员。 (一)压力管道元件制造单位安全注册鉴定员的鉴定工作包括: CYZ1:压力管道用金属管子、管件、法兰、支吊架制造鉴定; CYZ2:压力管道用非金属管子、管件、法兰制造鉴定; CYZ3:压力管道用阀门制造鉴定; CYZ4:压力管道用膨胀节及波纹管制造鉴定; CYZ5:压力管道用密封元件及特种元件制造鉴定。 (二)压力管道设备许可证鉴定员的鉴定工作包括: GA:长输管道设备鉴定; GB:共用管道设备鉴定; GC:工业管道设备鉴定。 第三章 鉴定员的条件 第五条 鉴定员应具有下列条件: (一)掌握国家有关质量法则、法规和压力管道安全处置与监察规矩,了解相应的安全质量处置及压力管道鉴定有关的法规、规程和标准; (二)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工程师以上(含工程师)资格,担任本职工作,具有作出技术判别长治承压热水锅炉维保许可证办理和液化石油气钢瓶要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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