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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单位资格及责任)、4.1.1(制造单位许可)的规定,其设计制造按照相关产品标准的要求进行。
1.4.3 只需满足总则和制造许可要求的压力容器
容积小于或者等于1 L的压力容器,只需要满足本规程总则和4.1.1的规定,其设计制造按相关产品标准的要求进行。
1.5 不适用范围
本规程不适用于下列压力容器:
(1)移动式压力容器(例如铁路罐车
、汽车罐车、长管拖车、罐式集装箱等)、气瓶、氧舱。
(2)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适用范围内的余热锅炉;
(3)正常运行工作压力小于0.1MPa的压力容器(包括在进料或者出料过程中需要瞬时承受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的压力容器);
(4)旋转或往复运动的机械设备中自成整体或作为部件的受压器室(如泵壳﹑压缩机外壳﹑涡轮机外壳﹑液压缸等);
(5)可拆卸垫片式板式热交换器(包括半焊式板式热交换器)、空冷式热交换器。
1.6 压力容器的范围:包括压力容器本体和安全附件;
压力容器本体的含义应包括:
(1)压力容器与外部管道或者装置焊接连接的第一道环向接头的坡口面、螺纹连接的第一个螺纹接头端面、法兰连接的第一个法兰密封面、专用连接件或者管件连接的第一个密封面;
(2)压力容器开孔部分的承压盖及其紧固件;
(3)非受压元件与压力容器的连接焊缝。
压力容器主受压元件是指:十大件
壳体、封头(端盖)、膨胀节、设备法兰、球罐球壳板、换热器的盲板和换热管;M36mm(含36mm)以上的设备主螺柱及公称直径大于或等于250mm的接管和管法兰。
安全附件指:安全阀、爆破片装置、紧急切断装置、安全联锁装置、压力表、液位计、测温仪表等。
有关紧固件、密封件的制造,均应取得元件制造许可证,应执行TSG D2001-2006的规定。
1.7 监督管理
1)七个方面:压力容器的设计、制造(含现场组焊,下同)、安装、改造、维修、使用、检验检测,均应当严格执行本规程的规定。
2)监检的法规依据:各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安全监察机构)负责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工作,监督本规程的执行。
3)各相关方及时输入数据—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信息化管理系统”网站:压力容器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等,应当按照特种设备信息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将所要求的数据输入特种设备信息化管理系统。
1.8 分类规定
按照危险程度分类(三类);并要求分类监管,分类、分级方法见如下划分:
压力容器的分类及压力等级、品种的划分:
A1 压力容器的分类
A1.1 介质分组
压力容器的介质分为以下两组,包括气体、液化气体或者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
(1)第一组介质:毒性程度为极度危害、高度危害的化学介质,易爆介质,液化气体。
(2)第二组介质:除第一组以外的介质。
A1.2 介质危害性
介质危害性指压力容器在生产过程中因事故致使介质与人体大量接触,发生爆炸或者因经常泄漏引起职业性慢性危害的严重程度,用介质毒性程度和爆炸危害程度表示。
A1.2.1 毒性程度: 综合考虑急性毒性、最高容许浓度和职业性慢性危害等因素。极度危害最高容许浓度小于0.1mg/m3;高度危害最高容许浓度0.1~1.0 mg/m3; 中度危害最高容许浓度1.0~10.0 mg/m3; 轻度危害最高容许浓度大于或者等于10.0 mg/m3。
A1.2.2 易爆介质: 指气体或者液体的蒸汽、薄雾与空气混合形成的爆炸混合物,并且其爆炸下限小于10%,或者爆炸上限和爆炸下限的差值大于或者等于20%的介质。
A1.2.3 具体介质毒性危害程度和爆炸危险程度按GB 5044—1985 《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HG 20660—2000 《压力容器中化学介质毒性危害和爆炸危险程度分类》两个标准确定。两者不一致时,以危害(危险)程度高的为准。
A1.3 分类方法
A1.3.1 基本分类
压力容器分类应当先按照介质特性,按照以下要求选择分类图,再根据设计压力p(单位MPa)和容积V(单位L),标出坐标点,确定容器类别:
(1)对于第一组介质,压力容器的分类见图A-1。
(2)对于第二组介质,压力容器的分类见图A-2。
图A-1 压力容器分类图—第一组介质
图A-2 压力容器分类图—第二组介质
A1.3.2 多腔压力容器分类
多腔压力容器(如换热器的管程和壳程、夹套容器等)按照类别高的压力腔作为该容器的类别并且按该类别进行使用管理。但应当按照每个压力腔各自的类别分别提出设计、制造技术要求。对各压力腔进行类别划定时,设计压力取本压力腔的设计压力,容积取本压力腔的几何容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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