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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都是当前归属特种设备的覆盖范围。
6.2特种设备许可相关若干名词
★特种设备生产:包括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改造和维修等项目的通称;
★特种设备使用:包括使用登记、定期检验、作业人员资格等;
★特种设备检测检验:包括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验、定期检验、型式试验机构)及人员资格。
★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鉴定评审:是指对申请特种设备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充装和检验的单位是否符合许可条件所进行的现场技术鉴定和条件审查工作。
★制造:是指在固定的、封闭的生产场所内,通过一些特定的加工、测试、调试等工序,生产特种设备或其主要部件的过程。
6.3压力容器(属承压类特种设备)
压力容器:是指盛装气体或者液体,承载一定压力的密闭设备。
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2.5MPa·L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的固定式容器和移动式容器;盛装公称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2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1.0MPa·L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标准沸点等于或者低于60℃液体的气瓶、氧舱等。(《条例》第99条界定)
◆◆◆(压力管道:是指利用一定的压力,用于输送气体或者液体的管状设备,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的气体、液化气体、蒸汽介质或者可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介质,且公称直径大于25mm的管道。)
现就TSG R0004—2009的主要条款进行专题解读如下。
1.总 则
1.1经国务院2009年1月14日第 46 次常务会议通过,国务院第549号令,温家宝总理2009年1月24日批准签发《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9年5月1日实施。
1.2 固定式压力容器是以1999版《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基础上,分为固定式与移动式压力容器两类,各自制定安全技术监察的规定。
固定式压力容器是指:安装在固定位置处使用的压力容器。
1.3 适用范围
本规程适用于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固定式压力容器(以下简称压力容器):
(1)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注1-2)
注1-2:工作压力指压力容器在正常工作情况下,容器顶部可能达到的最高压力(表压力)。
(2)工作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2.5MPa·L;(注1-3)
注1-3:容积是指压力容器的几何容积,即由设计图样标注的尺寸计算(不考虑制造公差)并且圆整。一般应当扣除永久连接在容器内部的内件的体积。
(3)盛装介质为气体、液化气体以及介质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其标准沸点的液体。(注1-4)
注1-4:容器内介质为最高工作温度低于其标准沸点的液体时,如气相空间的容积与工作压力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2.5MPa·L时,也属于本规程的适用范围。
其中,超高压容器应当符合TSG R0002-2005《超高压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规定,非金属压力容器应当符合TSG R0001-2005《非金属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规定,简单压力容器应当符合TSG R0003-2007《简单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规定。不在上述规程适用范围内的压力容器,应当符合本规程的规定。
1.4 适用范围的特殊条款:
使用单位对压力容器的安全管理,参照执行;
盛装极度危害介质、高度危害介质的压力容器不在本条适用范围内。
1.4.1 只需要满足本规程总则、设计、制造要求的压力容器
本规程适用范围内,容积大于等于25L的下列压力容器,只需要满足本规程第1、3、4章的规定:均按本规程监管
(1)《简单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不适用的移动式空压机的储气罐;
(2) 深冷装置中非独立的压力容器、直燃型吸收式制冷装置中的压力容器、铝制板翅式热交换器,空分装置中冷箱内的压力容器;
(3) 螺旋板换热器、钎焊板式热交换器;
(4)水力自动补气气压给水(无塔上水)装置中的气压罐,消防装置中的气体或者气压给水(泡沫)压力罐;
(5)水处理设备中的离子交换或者过滤用压力容器、热水锅炉用膨胀水箱;
(6)电力行业专用的全封闭式组合电器(如电容压力容器);
(7)橡胶行业使用的轮胎硫化机以及承压的橡胶模具;
(8)机器设备上附属的蓄能器。
1.4.2 只需要满足总则和设计、制造许可要求的压力容器
容积大于1L并且小于25L,或者内直径(对非圆形截面,指截面内边界的最大几何尺寸。例如矩形为对角线,椭圆为长轴)小于150mm的压力容器,只需要满足本规程总则和3.1(设计单位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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