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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评定级别。
需要维修改造的压力容器,按维修改造后的复检结果进行安全状况等级评定。
经过检验,安全附件不合格的压力容器不允许投入使用。
第五十条 检验机构应当保证检验(包括缺陷处理后的检验)质量,检验时必须有记录,检验后及时出具报告,报告的格式应当符合本规则附录1—3的要求。检验记录应当详尽、真实、准确、检验记录记载的信息量不得少于检验报告的信息量。年度检查的报告,可以由使用单位压力容器专业人员或者由检验机构持证的压力容器检验人员签字;全面检验中凡明确有检验人员签字的检验报告必须由检验机构持证的压力容器检验人员签字方为有效。检验
报告应当及时送交压力容器使用单位存入压力容器技术档案。
现场检验工作结束后,一般设备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大型设备可以在30个工作日内出具报告。
年度检查报告应当有检查、审批两级签字,审批人为使用单位压力容器技术负责人或者检验机构授权的技术负责人;全面检验报告应当有检验、审核、审批三级签字,审批人为检验机构授权的技术负责人。
压力容器经过定期检验或者年度检查合格后,检验机构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将全面检验、年度检查或者耐压试验的合格标记和确定的下次检验(检查)日期标注在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证上。
因设备使用需要,检验人员可以在报告出具前,先出具《特种设备检验意见书》(见附录4),将检验初步结论书面通知使用单位。
检验(检查)发现设备存在缺陷,需要使用单位进行整治,可以利用《特种设备检验意见书》将情况通知使用单位,整治合格后,再出具报告。检验(检查)不合格的设备,可以利用《特种设备检验意见书》将情况及时告知发证机构。
使用单位对检验结论有异议,可以向当地或者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请复议。
12相关法规对技术文件和资料的要求
12.1《条例》对技术文件和资料的要求
第十五条 特种设备出厂时,应当附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文件。
第二十条 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装、改造、维修竣工后,安装、改造、维修的施工单位应当在验收后30日内将有关技术资料移交使用单位。使用单位应当将其存入该特种设备的安全技术档案。
第二十六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制造单位、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使用维护说明等文件以及安装技术文件和资料;
(二)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的记录;
(三)特种设备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
(四)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的日常维护保养记录;
(五)特种设备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第六十八条 特种设备出厂时,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附有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文件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处违法生产、销售货值金额30%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12.2《容规》对技术文件和资料的要求
第63条 压力容器出厂时,制造单位应向用户至少提供以下技术文件和资料:
1.竣工图样。竣工图样上应有设计单位资格印章(复印章无效)。若制造中发生了材料代用、无损检测方法改变、加工尺寸变更等,制造单位应按照设计修改通知单的要求在竣工图样上直接标注。标注处应有修改人和审核人的签字及修改日期。竣工图样上应加盖竣工图章,竣工图章上应有制造单位名称、制造许可证编号和"竣工图"字样。
2.产品质量证明书(内容见附件三)及产品铭牌的拓印件。
3.压力容器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证书(未实施监检的产品除外)。
4.移动式压力容器还应提供产品使用说明书(含安全附件使用说明书)、随车工具及安全附件清单、底盘使用说明书等。
5.本规程第33条要求提供的强度计算书。压力容器受压元件(封头、锻件)等的制造单位,应按照受元件产品质量证明书(内容见附件七)的有关内容,分别向压力容器制造单位和压力容器用户提供受压元件的质量证明书。
第64条 现场组焊的压力容器竣工并经验收后,施工单位除按规定提供上述技术文件和资料外,还应将组焊和质量检验的技术资料提供给用户。现场组焊压力容器的质量验收,应有当地安全监察机构的代表参加。
第117条 压力容器的使用单位,必须建立压力容器技术档案并由管理部门统一保管。技术档案的内容应包括:
1.压力容器档案卡(见附件四)。
2.第33条规定的压力容器设计文件。
3.第63条规定的压力容器制造、安装技术文件和资料。
4.检验、检测记录,以及有关检验的技术文件和资料。
5.修理方案,实际修理情况记录,以及有关技术文件和资料。
6.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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