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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全部监检工作完成后,监检机构应当将以下资料汇总存档:
(一)《监检证书》;
(二)《监检项目表》;
(三)《监检联络单》和《监检通知书》;
(四)监检记录;
(五)其他与监检工作相关的资料。
上述资料保存期不得少于5年。
第二十条 经监检,满足安全性能要求的产品,制造单位可根据产品特性和制造的实际情况,采取适当方式,在产品铭牌上或者其他明显部位,标识“TS”监检标志。未经监检或者监检不符合的产品,不得使用“TS”监检标志。
未经监检机构出具《监检证书》的产品不得出厂。
第二十一条 监检机构应当按照《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质量保证体系监督检查大纲》(见附件G)的要求,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对制造单位质量保证体系的全面监督检查,将检查结果填写在《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质量保证体系监督检查项目表》(见附件H,以下简称《质量保证体系监检项目表》)中。
第二十二条 产品出厂时,制造单位应当向订货单位至少提供以下技术文件和资料:
(一)竣工图样(非标元件);
(二)压力管道元件产品合格证(见附件I)、压力管道元件产品数据报告(附件J)、产品质量证明文件(包括主体材质证明书、无损检测报告、理化试验报告、热处理报告、耐压试验报告、泄漏试验报告等)和产品铭牌的拓印件等;
(三)《特种设备制造监督检验证书》;
(四)强度计算书(非标元件);
(五)必要时还需提供产品其他相关资料。
注3:附件I 、附件J均为推荐格式,各制造单位可以根据产品特点调整产品合格证和产品数据报告格式,但是内容应当能够满足相关安全技术规范、标准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制造单位对监检结果有异议时,应当在15日内以书面形式向监检机构提出复检要求。对复检结果仍有异议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者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必要时,可以直接向行政许可受理机关提出。上述部门和机关应当及时予以调查和处理。
第二十四条 制造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规定缴纳监检费用。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则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自 年 月 日起施行,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的《埋弧焊钢管与聚乙烯管制造监督检验规则》(TSG D7001-2005)同时废止。
审查产品选用的安全技术规范及其相应产品标准是否现行、有效。
B1.2 设计文件
B1.2.1 设计图样
审查产品选用的安全技术规范及其相应产品标准是否现行、有效,标注的检验、试验要求是否符合产品标准和合同技术要求,图样签字手续是否符合规定。
B1.2.2 设计计算书
审查是否进行了强度校核,是否有补偿量计算(适用于金属波纹膨胀节,其他型式补偿器),检查签字手续是否符合要求。
B1.2.3 设计变更
审查设计变更(含材料代用)手续是否符合规定。
B1.3 型式试验证明文件
审查型式试验证明文件是否有效,是否能覆盖本批(件、台)产品。
B1.4 定型试验报告
审查定型试验报告是否有效,是否能覆盖本批(件、台)产品。
B1.5 工艺文件
审查制造、检验和试验等工艺文件是否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及其相应产品标准、设计文件(适用于有设计文件要求的产品,下同)和合同的技术要求,签字手续是否符合规定。
B1.6 焊接工艺评定文件
审查制造单位焊接工艺评定报告等文件是否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及其相应产品标准、设计文件的技术要求,是否有效,是否覆盖本批(件、台)产品。
B2 制造过程监检
B2.1 产品组批
核查按照产品标准组批进行制造的,其产品的组批要求是否符合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及其产品标准的要求。其中一些产品的组批应当符合注B-1至注B-7的要求。
注B-1 焊接钢管组批要求如下:
(1)同一机组、同一牌号、同一外径、同一壁厚、同一工艺,生产周期不超过一周,且数量不超过200根为一批;
(2)如果埋弧焊钢管产品安全性能稳定,同牌号、同规格(同一外径、同一壁厚)、同工艺产品连续一年未发现安全性能问题的,制造单位可以向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增加组批管子数量的要求,获得同意的,可以增加组批的数量,但每批不得超过600根,对于增加组批量的数量,产品安全性能一旦出现问题,应当恢复组批原规定的数量。
注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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