厂商 :千百万资产评估(北京)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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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签订前需要注意的相关问题
1、应注意公司章程有无特殊规定
《公司法》中明确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经过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登记备案的章程、股东等都应遵守。公司章程作为公司的自治宝剑,商标评估公司,任何转让行为与公司章程相抵触的股权转让协议均有被撤销的情况发生。因此在股权转让前,天津评估公司,受让方须及时了解公司章程是否作出了与法律不一致的特殊规定。因此,在签订股东转让协议前,切不可想当然的认为当然有效。首先应先查看该公司的章程对股东转让股权的有无特殊约定,然后再衡量、评估该股权转让的可行性。2、切勿忽略股权转让中的程序问题
《公司法》第七十一条之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商标权评估公司,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委托合同
第yi章 总则
第yi条 为规范资产评估委托合同的订立、履行等行为,
保护资产评估当事人合法权益和公共利益,工程造价评估公司,根据《资产评估
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所称资产评估委托合同,是指资产评估
机构与委托人订立的,明确资产评估业务基本事项,约定资
产评估机构和委托人权利、义务、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等内
容的书面合同。
资产评估机构开展资产评估业务应当与委托人订立资
产评估委托合同。
第三条 执行资产评估业务,应当遵守本准则。
第二章 资产评估委托合同的订立
第四条 资产评估机构受理资产评估业务应当要求委托
人依法订立资产评估委托合同。
资产评估委托合同应当由资产评估机构的法定代表人
(或者执行合伙事务合伙人)签字并加盖资产评估机构印zhang。
第五条 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当关注
未及时订立资产评估委托合同开展资产评估业务可能产生
的风险。如果因委托人等原因导致无法及时订立资产评估委
托合同,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当采取措施
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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