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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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详细描述

作为知识、经济和法律相结合的典型形式的知识产权已成为现代经济发展的动力,其重要组成部分之一的专利权也因其在促进科技进步与经济发展等方面的重要作用而日益受到各国利益团体的关注。现如今随着网络社交的发展,很多企业会在自己的网站发布企业的成果,或企业员工在个人朋友圈内发布一些信息。

    原告罗奎是专利,名称为门花的外观设计专利权人,该专利的申请日为2016年10月12日,授权公告日为2017年1月4日。该专利产品面市后取得了良好的经济效益,市场需求量较大。

    后罗奎发现,被告永康市兴宇五金制造厂(以下简称兴宇厂)、浙江司贝宁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贝宁公司)在生产、销售侵害罗奎专利权的产品,因此罗奎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19条之规定,特提起诉讼。

    案件过程中发现,在兴宇厂的投资人施惠如使用的注册的账号中,在通讯录中找到一昵称为金金铸铝门花罗玲的好友,该账号在发布的朋友圈内容中有涉及到本案涉案专利中门的图片。

    案件审理期间,兴宇厂和司贝宁公司以朋友圈中发布的内容作为依据提出现有设计抗辩,罗奎主张朋友圈中内容仅对好友可见,不属于专利法意义上的现有设计,不可用于现有设计比对。

    但被告认为,即使用户将其朋友圈权限设置为仅对部分好友可见,该部分好友对该用户的朋友圈内容并不负有保密义务,而是可以提供给他人查看,或进行下载、转发或用于其他公开用途。对于尚未成为特定用户好友的普通社会公众而言,也均存在将其添加为好友进而可获知其朋友圈内容的可能性;甚至有部分用户可能会允许任何人将其添加为好友,使得其朋友圈内容实际上处于对任何用户开放的状态。由此可见,发布在朋友圈的内容存在被不特定公众所知的可能。

    另外,结合涉案朋友圈发布的时间早于涉案申请日的事实,本院认为其中内容可以作为现有设计抗辩的依据。

    经审査后认为被控侵权设计与现有设计无实质性差异,兴宇厂和司贝宁公司所作现有设计抗辩成立,罗奎的诉讼请求应当予以驳回。

    结合上述案例分析,可知,朋友圈具有较强的开放性,客观上部分朋友圈已经兼具了营销的功能,甚至出现了微商群体。因此,企业在进行产品宣传或仅自认为是对自己朋友之间的分享时,都警惕对发布内容的筛选,避免披露自家产品的技术特征,以防朋友圈发布内容构成现有技术,造成企业的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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