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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专利法》的规定,未经专利人许可实施其专利的行为构成专利侵权行为。所谓“实施专利的行为”,对于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人而言,是指为生产经营目的而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专利有效
专利侵权行为侵犯的对象必须是《专利法》保护的有效专利,包括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对于专利期限已经届满、已被宣告无效或者已经放弃的专利,他人的实施行为不构成侵犯专利权。正因为如此,在专利侵权诉讼或者行政处理程序中被控侵权人往往以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作为抗辩手段。如果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则专利侵权行为当然不成立。
存在实施专利的行为
被控侵权人必须有实施专利的行为,根据《专利法》的规定,实施专利是指下列行为:对于发明和实用新型准李而言,是指为生产经营为目的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专利产品,或者使用专利方法及使用、许诺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对于外观设计专利而言,是指为生产经营为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外观专利设计专利产品。
未经专利人许可
只有未经专利权人的许可的实施行为才可能构成侵权。许可的形式有许多,通常的方式就是签订实施许可合同。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的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合同仍然成立。综合《合同法》的上述规定来看,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可以有书面、口头以及其他形式。
但是未经过专利权人许可的实施行为是否构成侵权呢?答案是否定的。例如,专利权人甲将其专利产品制造出来后销售给乙,乙又将该专利产品销售给丙,丙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该产品。根据规定,乙和丙的行为不需要获得专利权人的许可,也不视为侵权行为。
此外,如果实施专利的行为人获得了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发的强制许可或者根据颁发的针对某一项专利的强制推广应用的决定,也可以不经过专利权人的许可而实施其专利。
为生产经营的目的
只有为生产经营目的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属于《专利法》的专利侵权行为。如果不是为生产经营目的,则不构成侵犯专利权的行为。
之所以作如此限定,是因为专利法主要保护专利权人对其发明创造在产业上利用的独占权,保证了专利权人独占该发明创造的市场。因此,即使进行了制造、使用、进口的行为,如果不是为了市场经营目的,应当不会对专利权人利益的实现产生太大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