厂商 :广州粤高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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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准注册的商标,必须规范使用,否则就可能涉嫌假冒商标。即使是印刷企业在印刷他人的商标时,也要核对对方的商标证核准使用的范围是否一致。
北仑区市场监管局工作人员发现小港某包装制品有限公司正在印刷的野生山茶油礼盒和手提袋涉嫌商标侵权。目前,该印刷企业已被立案查处。这家公司已注册核准的商标为第35类的服务商标,但却擅自将该商标印刷在第29类的油脂类产品山茶油的外包装上,这是不允许的。
当日,检查人员发现工人们正忙碌地为鄞州的一家公司加工一批野生山茶油礼盒和手提袋,上面赫然标注着注册商标“景尚铭品”。翻看该公司负责人张某提供的该商标的《商标注册证》时,检查人员发现,“景尚铭品”注册商标核定的是第35类,属于服务商标,核定的使用商品限广告、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商业管理辅助、组织商业或广告交易会、进出口代理、替他人推销、开发票等。
根据《商标法》规定,注册商标具有专用权,且其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项目为限。“这批包装盒与手提袋明显是用于野生山茶油的,而山茶油这个商品归属第29类中的油脂类,因此张某提供的这个《商标注册证》并不能作为该印刷行为的商标注册证明。”
随后,检查人员联系上委托加工这批包装盒的鄞州某贸易公司,对方表示,山茶油“景尚铭品”商标的《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已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下发,但注册证还未审批下来;由于忙着向市场供货,便想投机利用一下现有的这个服务类的《商标注册证》,没想到被查了。
在此,再次提醒相类似的印刷企业:在承接带商标的印刷业务时,一定要委托人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并仔细核查证明文件上的商标和商标图案、注册人、类别、核定使用商品、有效期等内容。
给中山商标所有人提个醒:一起未经商标所有人同意而转让出去的商标却因过了诉讼时效而无法挽回。
这案件再次警醒中山商标注册的所有人要时刻关注自己所注册的商标、专利等无形财产,否则很可能被人家卖了猪仔还蒙在鼓里呢。
2011年4月20日,商标局核准“国宗”商标转让给杨翠仙的事项刊登在总第1260期《商标公告》上。2013年11月11日,“国宗”商标的原注册人李国宗不服商标局该具体行政行为,向法院提起的行政诉讼。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李国宗于2013年11月11日向一审法院提起的行政诉讼,超过了2年法定起诉期限。据此,法院一审裁定:驳回李国宗的起诉。
李国宗不服一审裁定提起上诉,称其一直到2013年11月1日接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询问通知时才知道涉案商标被核准转让一事,因此,该案起诉期限应当从2013年11月1日起算,其起诉没有超期。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商标公告》属于国家依法向社会公告核准转让行为的法定载体,故自2011年4月20日起即应视为李国宗知道该核准转让行为内容,其于2013年11月11日提起的该案诉讼超过了《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2年期限。据此,二审法院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一审裁定。
核准商标转让具体行政行为起诉期限的确定,是直接影响当事人的相关权利能否得到司法救济的重大问题,因此有必要对此加以厘清。 在确定商标核准转让具体行政行为起诉期限的问题上,仍然应当以《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2年期限为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