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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我国著作权登记突破100万件 随着上至最高领导层,下至作为黎民百姓的中国企业、中国个人都日益重视著作权(版权)的登记,我国的版权登记数量迎来井喷式增长。虽然,作品不管是软件作品还是美术、电影等等,一经完成就自动享有著作权,但著作权人往往还是会主动进行登记。 2013年我国著作权登记超过100万件。其中,作品登记达84.5万件,较2012年增长22.89%;软件著作权登记达16.4万件,同比增长18%,延续了近年来高速增长的势头。 2013年全国作品登记排名中,北京、中国版权保护中心、上海、重庆、江苏和山东排名前六位,占全国登记总量的八成以上,其中北京市作品登记量占据半壁江山。从登记作品类型看,摄影、美术、文字、音乐作品居多。2013年全国软件著作权登记量持续增长的同时,软件著作权转让合同登记达76件,同比增长153.3%。2013年,全国共完成著作权质押登记244件,涉及作品1041件,其中软件著作权质押登记198件,涉及软件686件。 2013年各项著作权登记的数量均大幅增长,反映出社会公众版权意识在不断加强,同时表明版权相关企业对加大版权保护、运用和管理,以及以版权作为核心资产进行融资等方面的需求日益增强。 相信,2014年我国版权登记数量仍将保持高速增长,我们粤高专利商标公司将一如继往地为中山版权登记申请人提供配套的版权登记和质押服务。 随着网络服务的日益发展,网络服务提供者越来越容易涉嫌著作权侵仅。当前,不少国家和地区将替代责任作为认定第三人承担著作权侵权责任的一种理论。我国相关规定在认定网络服务提供者在著作权案件中应承担的责任时,吸收了替代责任原则。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称《若干规定》)对网络服务提供者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尤其是对间接侵权的认定情形作出了详细规定。法院在认定侵权时,应综合考虑的因素包括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具备的管理信息的能力和网络服务提供者因传播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直接获利情况。 替代责任的意义在于督促网络服务提供商采用最新的过滤技术制止侵权。替代责任是事前防止,要求网络服务提供商预防侵权。而帮助责任是事后纠正,在通知及移除程序下网络服务提供商必须对侵权通知作出及时反应。替代责任下监控侵权行为的成本由网络服务提供商承担,帮助责任下监控侵权行为的成本由著作权人承担。替代责任要求网络服务提供商具有前瞻性,不断更新自己的过滤工具以让自己不断适用于“避风港”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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