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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商标转让需要注意的问题
在办理商标转让申请业务时,除了认真审核转让人提供的《商标注册证》《商栋续展证明》、《商标注册人或者名义变更证明》、《商标转让证明》等权属证明文件,以及有关法律文书和资料外,为确保转让商标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最好能对有关资料进行查询核实。
核实商标权属状态,一是可以向商标局的下属服务机构一一通达商标服务中心进行查询。另外,商标局于2005年12月26日开通了商标注册信息网上查询系统,公众可以通过互联网登陆商标局官方网站http://sbcx.saic.gov.cn点击"商标查询"就可以在线查询商标信息。可供查询的商标信息类型包括商标相同或近似信息查询、商标综合信息查询和商标审查状态信息查询。
1.通过商标查询应当主要核实确认如下内容:
(1)《商标注册证》、《商标续展证明》、《商标注册人或者名义变更证明》、 《商标转让证明》等权属证明文件登载内容是否与商标局档案信息登载内容一致;
(2)转让商标是否处于有效期,到期日临近,或者有效期届满但处于宽展期
内的商标是否已办理商标续展申请;
(3)转让商标是否已转让他人,或者存在正在审查中的转让申请; (4)转让商标是否匈眶里;
(5)转让商标是否存在被他人提出争议、撤销申请,申请中的转让商标是否 存在被驳回、如驳回后是否提出复审,申请中的商标是否存在被他人提出异议的情形;
(6)转让商标是否被司法、行政执法机关采取查封等强制措施;
(7)是否存在以转让人或者关联公司名义注册或者处于申请中的与转让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其他商标;
(8)转让商标是否办理了质押登记。
2如果转让商标已经被人民法院或者其他有权执法机关采取查封等强制措施,或者已经办理了质押登记,在办理商标转让时,应当提请法院解除强制措施,或者征得质押权人的同意。
3.如果转让人已就转让商标同他人订立使用许可合同,商标转让行为不影 响原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效力,商标转让核准后,原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中的被许可人可以继续使用转让商标。为避免纠纷,保护商标受让人与商标原被许可使用人的权益,建议商标转让后,商标受让人与商标原被许可使用人应当重新签署商标许可使用合同,或者对原许可合同进行变更,并及时报商标局对原许可合同的备案进行变更。
作为受让人,在签订商标转让合同时,应当对转让人原签订的有效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内容慎重审查,尤其是对独占使用许可合同和排他使用许可合同.对于其中的法律风险和对自己将来商标使用行为的约束应当施以足够的注意。
4.办理商标转让业务中,受让人一般均会要求在签署商标转让合同之日起 即开始使用转让商标,但转让商标申请的审查并被核准公告需要一段时间,自商标转让合同生效之日至商标转让官方核准之日,转让商标的转让人仍为商标权人。在此期间,如果受让人使用转让商标,仍需与转让人签署商标使用许可合。该使用许可合同的终止日期可以约定为转让商标被核准公告之日,这样受让人对转让商标的使用才是安全的,也才能有效避免法律风险。
5.商标转让被核准后,商标局将向受让人核发《商标核准转让证明》,原 《商标注册证》上登载的内容将不会改变,即《商标注册证》上商标注册人名义仍为转让人。实践中,为避免受让人在商标转让后对转让商标权属证明文件使用的不便,或者有些受让人不愿让他人知道商标是其受让取得的情况,受让人在商标转让申请被核准后,可以以受让人的名义向商标局申请补发新的《商标注册证》。商标局补发的新《商标注册证》上商标注册人将会是受让人的名义。
即使受让人可以通过这种方法补发《商标注册证》,也应当在转让合同中明确约定转让人交付原《商标排册证》的义务,防止转让人利用持有的《商标注册证》从事损害受让人的行为。
6.转让人、受让人双方就商标转让行为产生的纠纷均应通过诉讼或者仲裁 方式解决。
商标转让合同是民事合同,双方当事人签署后即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如果双方当事人就商标转让合同的履行、或者转让商标的权利归属产生纠纷,应当通过诉讼途径或者合同约定的仲裁条款进行仲裁解决。如转让人签署商标转让合同后,未配合受让人向商标局办理商标转让申请手续,受让人可以基于商标转让合同的约定追究转让人的违约责任,但在商标转让申请未经商标局核准公告前,受让人不能主张自己为商标权人。
7.商标转让过程中的商标维权问题。
目前商标转让申请提交至被商标局核准公告需要较长的时间(约一年),尽管转让人与受让人签署了具有法律效力的商标转让合同,但根据法律规定,在转让申请被核准公告前,转让商标的转让人仍是权利人。如果在此期间出现他人的商标侵权行为,需要由转让人来主张权利。
实践中,经常出现商标转让合同签署后,转让人怠于行使权利制止商标侵权的情况,使受让人取得转让商标预期的利益受到损害和影响二鉴于此,建议在商标转让合同签订时应当明确合同签署之日至转让核准公告之日期间,转让人有义务对在此期间出现的商标侵权行为采取积极行动进行维权,对于维权所获取的经济赔偿转让人与受让人可以约定如何分配,如对此无明确约定,应当归属转让人所有。
当然,双方如果在合同中约定在此期间可以许可受让人使用转让商标,建议也可以将此期间的使用许可方式约定为独占许可或者排他许可,同时约定在由受让人制止商标侵权时转让应当积极配合。如果是普通许可,应当要求转让人在合同中明确授权受让人有权制止对转让商标的侵权行为,或者约定在发生商标侵权事宜时,经受让人提请,转让人应当即行授权受让人进行维权。
8.共有商标的转让问题。
共有商标的商标权人为两个以上的主体,共有商标的转让应当是所有共有人的共同意思表示,商标注册和转让程序中为了操作方便,往往要求共同商标申请人明确其中之一为代表人,代表签署有关法律文书。在受让共有商标时,应当要求全体共有人在商标转让合同和商标转让申请法律文件上签署,如果仅有共有商标代表人的签署,应当要求转让人提供证明,证实商标转让是所有共有人的共同意思表示。
在办理商标转让申请业务时,除了认真审核转让人提供的《商标注册证》《商栋续展证明》、《商标注册人或者名义变更证明》、《商标转让证明》等权属证明文件,以及有关法律文书和资料外,为确保转让商标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最好能对有关资料进行查询核实。
核实商标权属状态,一是可以向商标局的下属服务机构一一通达商标服务中心进行查询。另外,商标局于2005年12月26日开通了商标注册信息网上查询系统,公众可以通过互联网登陆商标局官方网站http://sbcx.saic.gov.cn点击"商标查询"就可以在线查询商标信息。可供查询的商标信息类型包括商标相同或近似信息查询、商标综合信息查询和商标审查状态信息查询。
1.通过商标查询应当主要核实确认如下内容:
(1)《商标注册证》、《商标续展证明》、《商标注册人或者名义变更证明》、 《商标转让证明》等权属证明文件登载内容是否与商标局档案信息登载内容一致;
(2)转让商标是否处于有效期,到期日临近,或者有效期届满但处于宽展期
内的商标是否已办理商标续展申请;
(3)转让商标是否已转让他人,或者存在正在审查中的转让申请; (4)转让商标是否匈眶里;
(5)转让商标是否存在被他人提出争议、撤销申请,申请中的转让商标是否 存在被驳回、如驳回后是否提出复审,申请中的商标是否存在被他人提出异议的情形;
(6)转让商标是否被司法、行政执法机关采取查封等强制措施;
(7)是否存在以转让人或者关联公司名义注册或者处于申请中的与转让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其他商标;
(8)转让商标是否办理了质押登记。
2如果转让商标已经被人民法院或者其他有权执法机关采取查封等强制措施,或者已经办理了质押登记,在办理商标转让时,应当提请法院解除强制措施,或者征得质押权人的同意。
3.如果转让人已就转让商标同他人订立使用许可合同,商标转让行为不影 响原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效力,商标转让核准后,原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中的被许可人可以继续使用转让商标。为避免纠纷,保护商标受让人与商标原被许可使用人的权益,建议商标转让后,商标受让人与商标原被许可使用人应当重新签署商标许可使用合同,或者对原许可合同进行变更,并及时报商标局对原许可合同的备案进行变更。
作为受让人,在签订商标转让合同时,应当对转让人原签订的有效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内容慎重审查,尤其是对独占使用许可合同和排他使用许可合同.对于其中的法律风险和对自己将来商标使用行为的约束应当施以足够的注意。
4.办理商标转让业务中,受让人一般均会要求在签署商标转让合同之日起 即开始使用转让商标,但转让商标申请的审查并被核准公告需要一段时间,自商标转让合同生效之日至商标转让官方核准之日,转让商标的转让人仍为商标权人。在此期间,如果受让人使用转让商标,仍需与转让人签署商标使用许可合。该使用许可合同的终止日期可以约定为转让商标被核准公告之日,这样受让人对转让商标的使用才是安全的,也才能有效避免法律风险。
5.商标转让被核准后,商标局将向受让人核发《商标核准转让证明》,原 《商标注册证》上登载的内容将不会改变,即《商标注册证》上商标注册人名义仍为转让人。实践中,为避免受让人在商标转让后对转让商标权属证明文件使用的不便,或者有些受让人不愿让他人知道商标是其受让取得的情况,受让人在商标转让申请被核准后,可以以受让人的名义向商标局申请补发新的《商标注册证》。商标局补发的新《商标注册证》上商标注册人将会是受让人的名义。
即使受让人可以通过这种方法补发《商标注册证》,也应当在转让合同中明确约定转让人交付原《商标排册证》的义务,防止转让人利用持有的《商标注册证》从事损害受让人的行为。
6.转让人、受让人双方就商标转让行为产生的纠纷均应通过诉讼或者仲裁 方式解决。
商标转让合同是民事合同,双方当事人签署后即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如果双方当事人就商标转让合同的履行、或者转让商标的权利归属产生纠纷,应当通过诉讼途径或者合同约定的仲裁条款进行仲裁解决。如转让人签署商标转让合同后,未配合受让人向商标局办理商标转让申请手续,受让人可以基于商标转让合同的约定追究转让人的违约责任,但在商标转让申请未经商标局核准公告前,受让人不能主张自己为商标权人。
7.商标转让过程中的商标维权问题。
目前商标转让申请提交至被商标局核准公告需要较长的时间(约一年),尽管转让人与受让人签署了具有法律效力的商标转让合同,但根据法律规定,在转让申请被核准公告前,转让商标的转让人仍是权利人。如果在此期间出现他人的商标侵权行为,需要由转让人来主张权利。
实践中,经常出现商标转让合同签署后,转让人怠于行使权利制止商标侵权的情况,使受让人取得转让商标预期的利益受到损害和影响二鉴于此,建议在商标转让合同签订时应当明确合同签署之日至转让核准公告之日期间,转让人有义务对在此期间出现的商标侵权行为采取积极行动进行维权,对于维权所获取的经济赔偿转让人与受让人可以约定如何分配,如对此无明确约定,应当归属转让人所有。
当然,双方如果在合同中约定在此期间可以许可受让人使用转让商标,建议也可以将此期间的使用许可方式约定为独占许可或者排他许可,同时约定在由受让人制止商标侵权时转让应当积极配合。如果是普通许可,应当要求转让人在合同中明确授权受让人有权制止对转让商标的侵权行为,或者约定在发生商标侵权事宜时,经受让人提请,转让人应当即行授权受让人进行维权。
8.共有商标的转让问题。
共有商标的商标权人为两个以上的主体,共有商标的转让应当是所有共有人的共同意思表示,商标注册和转让程序中为了操作方便,往往要求共同商标申请人明确其中之一为代表人,代表签署有关法律文书。在受让共有商标时,应当要求全体共有人在商标转让合同和商标转让申请法律文件上签署,如果仅有共有商标代表人的签署,应当要求转让人提供证明,证实商标转让是所有共有人的共同意思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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