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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权的转移
此处所称商标权的转移,系包括商标权的转让,以及商标权因转让以外的其他事由发生移转的情形,如因继承、商标注册人分立、合并或改制、商标注册人撤销、解散、破产等原因对商标权进行移转,依据生效的法律文书对注册商标强制执行转让过户,等等。
商标权转让,是指商标权人依法将其注册商标专用权让与他人所有,是商标权人行使其对注册商标处分权的最主要方式,也是受让方继受取得商标权利的方式之一。
通过商标转让,原商标注册人不再享有商标权,该注册商标的一切权利义务均由受让人承继。受让方取得商标权的性质为继受取得。较商标专用权的原始取得即申请取得而言,通过商标转让方式取得商标权具有程序简便、权利转移时限短、权利状态稳定等优势。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26条规定,"注册商标专用权因转让以外的其他事由发生移转的,接受该注册商标专用权移转的当事人应当凭有关证明文件或者法律文书到商标局办理注册商标专用权移转手续。"
上述条款明确规定了商标权移转制度。相对商标权转让而言,两者虽然均导致商标权属发生转移,但两者发生的原因却存在明显的区别,同时办理商标权移转的手续也不同于办理商标转让。
商标权的移转主要基于以下几种情况发生
1.商标注册人死亡其法定继承人或遗嘱继承人继受该注册商标;
2.商标注册人因分立、合并或改制等原因消亡后,分立、合并或者改制后的企业继受该注册商标;
3.企业因撤销、解散、破产等原因终止后由清算小组对其商标权进行处置;
4.依据生效的法律文书对注册商标强制执行转让过户;
5.其他因转让以外的事由。
适用于商标权移转的相关强制性规定:
1.接受注册商标专用权移转的当事人应当办理相应的移转手续
注册商标专用权因转让以外的其他事由发生移转的,接受该注册商标专用权移转的当事人应当时凭有关证明文件或者法律文书到商标局办理注册商标专用权移转手续。
商标注册人死亡或者终止,自死亡或者终止之日起1年期满,该注册商标没有办理移转手续的,任何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注销该注册商标。提出注销申请的,应当提交有关该商标注册人死亡或者终止的证据。
注册商标因商标注册人死亡或者终止而被注销的,该注册商标专用权自商标注册人死亡或者终止之日起终止。
2.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应当一并移转
注册商标专用权移转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应当一并移转;未一并移转的,由商标局通知其限期改正;期满不改正的,视为放弃该移转注册商标的申请,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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