厂商 :绿深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广东 东莞- 主营产品:
- 酸碱雾净化塔
- 粉尘治理设备
- 水处理通用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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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详细描述
本标准适用于各种容量的用于生活和生产的燃煤、燃油、燃气热水锅炉、蒸汽锅炉和热载体炉,除煤粉发电锅炉外的单台出力不大于45.5MW(65t/h)的燃煤、燃油、燃生物质的发电锅炉。
本标准按时间段规定了锅炉烟气中烟尘、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限值和烟气黑度限值。适用于现有锅炉的排放管理,以及锅炉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设计、环境保护竣工验收及其建成后的排污管理。
采用型煤、水煤浆、石油焦、生物质燃料(甘蔗渣、锯末、秸秆、树皮等)的锅炉参照本标准中燃煤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执行。
其他新型替代燃料根据其形态参照本标准相应形态燃料的最严格限值执行。
本标准不适用于各种容量的以生活垃圾、危险废物为燃料的锅炉。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即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5468 锅炉烟尘测试方法
GB 13271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T 16157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HJ/T 42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 紫外分光光度法
HJ/T 43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 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HJ/T 55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
HJ/T 56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 碘量法
HJ/T 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 定电位电解法
HJ/T 75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
HJ/T 76 固定污染源排放烟气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
HJ/T 398-2007 固定污染源排放烟气黑度的测定 林格曼烟气黑度图法
3 术语和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术语和定义。
3.1
标准状态standard condition
烟气在温度为273K,压力为101325Pa时的状态,简称“标态”。本标准中所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均指标准状态下干烟气的数值。
3.2
烟气排放连续监测continuous emissions monitoring
是指对电厂排放的烟气进行连续、实时跟踪监测。
3.3
过量空气系数excess air coefficient
燃料燃烧时,实际空气供给量与理论空气需要量之比值,用“α”表示。
3.4
烟囱高度 stack height
指从烟囱(或锅炉房)所在地平面至烟囱出口的高度。
3.5
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maximum acceptable emission concentration
指烟气经净化装置后的污染物任何一小时浓度平均值不得超过的限值;或指无净化装置的锅炉,其锅炉出口污染物任何一小时浓度平均值不得超过的限值。
3.6
烟尘初始排放浓度 raw gas dust density
指锅炉烟气出口处或进入净化装置前的烟尘排放浓度
3.7
在用、新建、扩建、改建锅炉in-use, new, expansive, constructed boiler
在用锅炉:指本标准实施前,已建成并投入使用的锅炉(以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的试运行通知为准)。
新建锅炉:指从无到有,新开始建设的锅炉(含本标准实施之日前已获得批准、但尚未建成投入使用的锅炉)。
扩建锅炉:指在原有锅炉房基础上,为增加锅炉房容量而建设的锅炉。
改建锅炉:指更新改造的锅炉(不含低氮燃烧技术改造及烟气治理设施改造)。
4 技术内容
4.1 区域划分
本标准将广东省划分为A、B二个区域,按所在区域执行相应的排放限值。
A区:珠江三角洲经济区、珠江三角洲经济区外的环境保护重点城市建成区。珠三角经济区的行政辖域包括广州、深圳、珠海、东莞、中山、江门、佛山和惠州市的惠城区、惠阳、惠东、博罗,肇庆的端州区、鼎湖区、高要、四会。范围为东经111?59.7′~115?25.3′、北纬20?17.6′~23?55.9′。
B区:除A区以外的行政区域。
4.2 污染物排放限值
4.2.1 锅炉烟尘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按表1的规定执行。
表1 锅炉烟尘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和烟气黑度限值
4.2.2 锅炉二氧化硫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按表2的规定执行。
表2 锅炉二氧化硫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单位:mg/m3
4.2.3 锅炉氮氧化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按表3的规定执行。
表3 锅炉氮氧化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单位:mg/m3
4.2.4 燃煤锅炉房无组织粉尘排放控制限值的规定
燃煤锅炉房无组织粉尘排放控制限值见表4。
表4 火燃煤锅炉房的无组织粉尘排放控制限值
4.2.5 燃煤锅炉房无组织粉尘控制措施
燃煤锅炉房无组织粉尘控制措施见附录A。
4.3 烟囱高度
4.3.1 燃煤锅炉房烟囱高度的规定
锅炉房总容量在28MW(40t/h)及以下的烟囱高度按表5规定执行。锅炉房装机总容量大于28MW(40t/h)时,其烟囱高度应按批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要求确定,但不应低于45m。新建锅炉房烟囱周围半径200m距离内有建筑物时,其烟囱应高出最高建筑物3m以上。
表5 燃煤、燃油(燃轻柴油、煤油除外)锅炉房烟囱最低允许高度
4.3.2 燃气、燃油锅炉烟囱高度的规定
燃气、燃油锅炉烟囱高度及距周围居民住宅的距离应按批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确定,但不得低于8m。
4.3.3 锅炉烟囱高度达不到规定高度时的处置
如果达不到4.3.1、4.2.2的任何一项规定时,其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应按相应区域和时段排放标准值的50%执行。
本标准按时间段规定了锅炉烟气中烟尘、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限值和烟气黑度限值。适用于现有锅炉的排放管理,以及锅炉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设计、环境保护竣工验收及其建成后的排污管理。
采用型煤、水煤浆、石油焦、生物质燃料(甘蔗渣、锯末、秸秆、树皮等)的锅炉参照本标准中燃煤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执行。
其他新型替代燃料根据其形态参照本标准相应形态燃料的最严格限值执行。
本标准不适用于各种容量的以生活垃圾、危险废物为燃料的锅炉。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即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5468 锅炉烟尘测试方法
GB 13271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T 16157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HJ/T 42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 紫外分光光度法
HJ/T 43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 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HJ/T 55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
HJ/T 56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 碘量法
HJ/T 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 定电位电解法
HJ/T 75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
HJ/T 76 固定污染源排放烟气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
HJ/T 398-2007 固定污染源排放烟气黑度的测定 林格曼烟气黑度图法
3 术语和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术语和定义。
3.1
标准状态standard condition
烟气在温度为273K,压力为101325Pa时的状态,简称“标态”。本标准中所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均指标准状态下干烟气的数值。
3.2
烟气排放连续监测continuous emissions monitoring
是指对电厂排放的烟气进行连续、实时跟踪监测。
3.3
过量空气系数excess air coefficient
燃料燃烧时,实际空气供给量与理论空气需要量之比值,用“α”表示。
3.4
烟囱高度 stack height
指从烟囱(或锅炉房)所在地平面至烟囱出口的高度。
3.5
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maximum acceptable emission concentration
指烟气经净化装置后的污染物任何一小时浓度平均值不得超过的限值;或指无净化装置的锅炉,其锅炉出口污染物任何一小时浓度平均值不得超过的限值。
3.6
烟尘初始排放浓度 raw gas dust density
指锅炉烟气出口处或进入净化装置前的烟尘排放浓度
3.7
在用、新建、扩建、改建锅炉in-use, new, expansive, constructed boiler
在用锅炉:指本标准实施前,已建成并投入使用的锅炉(以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的试运行通知为准)。
新建锅炉:指从无到有,新开始建设的锅炉(含本标准实施之日前已获得批准、但尚未建成投入使用的锅炉)。
扩建锅炉:指在原有锅炉房基础上,为增加锅炉房容量而建设的锅炉。
改建锅炉:指更新改造的锅炉(不含低氮燃烧技术改造及烟气治理设施改造)。
4 技术内容
4.1 区域划分
本标准将广东省划分为A、B二个区域,按所在区域执行相应的排放限值。
A区:珠江三角洲经济区、珠江三角洲经济区外的环境保护重点城市建成区。珠三角经济区的行政辖域包括广州、深圳、珠海、东莞、中山、江门、佛山和惠州市的惠城区、惠阳、惠东、博罗,肇庆的端州区、鼎湖区、高要、四会。范围为东经111?59.7′~115?25.3′、北纬20?17.6′~23?55.9′。
B区:除A区以外的行政区域。
4.2 污染物排放限值
4.2.1 锅炉烟尘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按表1的规定执行。
表1 锅炉烟尘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和烟气黑度限值
锅炉类别 | 适用区域 | 烟尘排放浓度限值(mg/m3) | 烟气黑度 (林格曼黑度,级) | |||
在用锅炉执行日期 | 新建、扩建、改建锅炉执行日期 | |||||
2010年11月1日 | 2013年1月1日 | 2010年11月1日 | 2010年10月1日 | |||
燃煤锅炉 | ≥10t/h锅炉 | A | 120 80a | 80 | 80 | 1.0 |
B | 100 80a | 100 80a | ||||
<10t/h | 全部区域 | 150 80a | 120 80a | 120 80a | ||
燃油锅炉 | 轻柴油、煤油 | 全部区域 | 80 50a | 50 | 50 | |
其他油品 | A | 50 | 50 | |||
B | 80 | 80 | ||||
燃气锅炉 | 全部区域 | 30 | 30 | 30 | ||
注:a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其它需要特殊保护的地区锅炉执行该限值。 |
4.2.2 锅炉二氧化硫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按表2的规定执行。
表2 锅炉二氧化硫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单位:mg/m3
锅炉类别 | 适用区域 | 在用锅炉执行日期 | 新建、扩建、改建锅炉执行日期 | ||
2010年11月1日 | 2013年1月1日 | 2010年11月1日 | |||
燃煤锅炉 | ≥10t/h | A | 450 | 300 | 300 |
B | 600 | 400 | 400 | ||
<10t/h | A | 500 | 400 | 400 | |
B | 650 | 500 | 500 | ||
燃油锅炉 | 全部油品 | A | 500 | 300 | 300 |
轻柴油、煤油 | B | 500 | 400 | 400 | |
其他 | 600 | ||||
燃气锅炉 | 以高炉煤气、焦炉煤气为燃料的锅炉 | 全部区域 | 100 | 100 | 100 |
其它燃气锅炉 | 50 | 50 | 50 |
4.2.3 锅炉氮氧化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按表3的规定执行。
表3 锅炉氮氧化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单位:mg/m3
锅炉类别 | 适用区域 | 在用锅炉执行日期 | 新建、扩建、改建锅炉执行日期 | ||
2010年11月1日 | 2013年1月1日 | 2010年11月1日 | |||
燃煤锅炉 | ≥10t/h锅炉 | A | 400 | 200 | 200 |
B | 300 | 300 | |||
<10t/h | A | 300 | 300 | ||
B | 400 | 400 | |||
燃油锅炉 | A | 400 | 300 | 300 | |
B | 400 | 400 | 400 | ||
燃气锅炉 | 全部区域 | 200 | 200 | 200 |
4.2.4 燃煤锅炉房无组织粉尘排放控制限值的规定
燃煤锅炉房无组织粉尘排放控制限值见表4。
表4 火燃煤锅炉房的无组织粉尘排放控制限值
无组织粉尘 (监控点与上风向参照点浓度差值,mg/m3) | 0.5 |
燃煤锅炉房无组织粉尘控制措施见附录A。
4.3 烟囱高度
4.3.1 燃煤锅炉房烟囱高度的规定
锅炉房总容量在28MW(40t/h)及以下的烟囱高度按表5规定执行。锅炉房装机总容量大于28MW(40t/h)时,其烟囱高度应按批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要求确定,但不应低于45m。新建锅炉房烟囱周围半径200m距离内有建筑物时,其烟囱应高出最高建筑物3m以上。
表5 燃煤、燃油(燃轻柴油、煤油除外)锅炉房烟囱最低允许高度
锅炉房装机 总容量(D) | MW | D<0.7 | 0.7≤D<1.4 | 1.4≤D<2.8 | 2.8≤D<7 | 7≤D<14 | 14≤D≤28 |
t/h | D<1 | 1≤D<2 | 2≤D<4 | 4≤D<10 | 10≤D<20 | 20≤D≤40 | |
烟囱最低 允许高度 | m | 20 | 25 | 30 | 35 | 40 | 45 |
燃气、燃油锅炉烟囱高度及距周围居民住宅的距离应按批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确定,但不得低于8m。
4.3.3 锅炉烟囱高度达不到规定高度时的处置
如果达不到4.3.1、4.2.2的任何一项规定时,其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应按相应区域和时段排放标准值的50%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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