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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 东莞- 主营产品:
- 酸碱雾净化塔
- 粉尘治理设备
- 水处理通用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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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详细描述
排污许可证
一、核发对象:按照国家规定,直接或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一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
工商户(以下简称排污单位)。
二、核发条件:
(一)有合法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书或环境影响登记表的批准手续;
(二)已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手续;
(三)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并不超过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对使用国家和省规定淘汰的工
艺设备和在禁止排放污染物的区域内排污的单位不核发排污许可证;对污染物超标排放或超过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单位和申请试运行的单位核发《广东省排放污染物临时许可证》。
三、核发程序:
(一)申请与受理:排污单位提出核发排污许可证申请,并一次性提供全部相关资料。对符合核发条件,资料齐全的发受理通知书;对不符合验收条件的,当场发不受理通知;对资料不齐全的,当场或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二)审核与现场检查:根据申请对象提交的材料,核实《排污许可证申请审批表》(如需要,可进行现场调查)。
(三)决定:根据《广东省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管理办法》,核发放排放污染物许可证。
(四)核发时限:从正式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发排污许可证决定,二十日内不能核发的,经局长批准,可延长十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四、申报资料:
(一)《全国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表》、《排污许可证申请审批表》;
以下各类资料验明原件后留复印件:
(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批复;
(三)申请年度及上年度的各类污染物排放监测报告(必须由环保部门认可的监测数据,);申请年度各月水费单,所用燃料进货单和燃料品质检测单;申请年度废物转移审批资料和转移联单。
(四)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资料。
五、核发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10条;
(二)《广东省珠江三角洲水质保护条例》第11条;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15条 ;
(四)《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十八条;
(五)《广东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六)《广东省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管理办法》;
一、核发对象:按照国家规定,直接或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一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
工商户(以下简称排污单位)。
二、核发条件:
(一)有合法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书或环境影响登记表的批准手续;
(二)已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手续;
(三)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并不超过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对使用国家和省规定淘汰的工
艺设备和在禁止排放污染物的区域内排污的单位不核发排污许可证;对污染物超标排放或超过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单位和申请试运行的单位核发《广东省排放污染物临时许可证》。
三、核发程序:
(一)申请与受理:排污单位提出核发排污许可证申请,并一次性提供全部相关资料。对符合核发条件,资料齐全的发受理通知书;对不符合验收条件的,当场发不受理通知;对资料不齐全的,当场或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二)审核与现场检查:根据申请对象提交的材料,核实《排污许可证申请审批表》(如需要,可进行现场调查)。
(三)决定:根据《广东省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管理办法》,核发放排放污染物许可证。
(四)核发时限:从正式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发排污许可证决定,二十日内不能核发的,经局长批准,可延长十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四、申报资料:
(一)《全国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表》、《排污许可证申请审批表》;
以下各类资料验明原件后留复印件:
(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批复;
(三)申请年度及上年度的各类污染物排放监测报告(必须由环保部门认可的监测数据,);申请年度各月水费单,所用燃料进货单和燃料品质检测单;申请年度废物转移审批资料和转移联单。
(四)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资料。
五、核发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10条;
(二)《广东省珠江三角洲水质保护条例》第11条;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15条 ;
(四)《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十八条;
(五)《广东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六)《广东省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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