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淮农场压力管道许可证资质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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压力管道元件制造监督检验规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压力管道元件制造监督检验工作,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规定的制造监督检验(以下简称监检),是指在压力管道元件(以下简称产品)制造过程中,在制造单位自检合格的基础上,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核准的检验机构(以下简称监检机构),对制造过程中涉及安全性能的项目进行的监督验证。
  第三条  监检工作的安全技术要求依据有关的安全技术规范及其相应产品标准、设计图样和订货合同。
  第四条  监检应当在制造现场的制造过程中进行,并且采取逐批或者逐台两种方式进行,实施监检的压力管道元件产品(以下简称产品)的范围与监检方式见附件A
  产品的组批应当符合本规则和有关的安全技术规范及其相应产品标准的要求。
  第五条  实施监检的产品应当在制造单位制造许可证的范围内。
  正在申请制造许可的制造单位,在取得受理后,对其试制产品(样品)进行监检。
  境内制造单位的产品监检,由制造单位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授权相应资格的监检机构承担;境外制造单位的产品监检,由国家质检总局授权相应资格的监检机构承担。
  境外制造的产品,如未能实施过程监检的,应当在产品到达境内口岸后,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产品安全性能检验。
  第六条  监检项目和要求见《压力管道元件制造监督检验大纲》(见附件B,以下简称《监检大纲》)的规定。
  监检内容包括对产品制造过程中涉及安全性能的项目进行核实确认,对制造单位质量保证体系运行情况进行检查。
  第七条  监检项目分为A类和B类,具体分类见《压力管道元件制造监督检验项目表》(见附件C,以下简称《监检项目表》)。实施监检的检验人员(以下简称监检人员)根据《监检大纲》的要求,在对制造单位制造活动现场进行巡查的基础上,按照以下要求进行监检:
  () A类监检项目,对文件资料、报告、记录表、卡或者实物进行现场检查或者现场监督、确认结果,判断是否符合要求,未经现场监检确认或者监检确认不符合相关规定的,不得流转至下一道工序;
  () B类监检项目:随机或者按照规定抽查相关文件资料、报告、记录表、卡,按照规定或者必要时抽查实物进行现场监检,确认结果,判断是否符合要求。 
  在检查、抽查及现场监督等监检过程中,监检人员应当在制造单位提供的相关工作见证资料(设计文件、检验报告、试验报告、记录表、卡等)上签字确认,同时注明监检确认的方式(资料确认、实物检查、现场监督等)、具体内容和签字日期。
  第八条  制造单位对产品制造质量和所提供的产品质量证明资料真实性负责;监检机构对所承担的监检工作质量和监检结论意见的正确性负责。
  第九条  制造单位应当根据产品技术特性和质量保证体系的要求,编制产品质量计划(制造过程质量控制卡)、作业文件(工艺文件)等质量记录。上述文件中所规定的检验、试验项目及其相关质量要求,应当不低于相关安全技术规范及其产品标准的规定,并且明确监检方式。
  第十条  监检机构应当根据产品特性及制造单位产品生产和管理的实际情况,按照本规则的规定,制定监检方案或者作业指导书(包括监检工作程序、监检流程图、监检记录等)。监检方案及其相应的监检记录、表、图,应当按照监检机构的质量保证体系的要求,履行相应的审批手续,并且告知制造单位。
  第十一条  监检机构应当根据产品特性以及制造单位产品制造和管理的实际情况,配备符合规定的相应数量、符合规定的监检人员承担监检工作,并且可以结合监检工作的需要组成监检组。监检机构应当以书面形式将监检人员名单告知制造单位。
  监检机构应当为监检人员配备必要的检验、检测工具,对监检人员进行法规、安全技术规范及其相应产品标准等相关知识的培训、考核。
  第十二条  制造单位应当编制产品生产计划,并且按照计划组织生产。在产品生产前,应当及时向监检机构报检。
  制造单位应当设置专人配合监检人员开展监检工作,及时提供相关资料,根据监检工作的实际情况,为监检人员提供必要的监检工作条件。对A类监检项目进行监检时,制造单位应当提前1天将产品制造的具体时间安排通知监检人员。
  第十三条  监检过程中,制造单位应当根据产品制造情况向监检人员提供以下有关资料:
  ()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质量保证体系文件,包括质量保证手册、程序文件、作业指导书、各责任人员任免文件、质量信息反馈资料等;
  ()从事压力管道元件焊接的持证焊工一览表,列出持证项目、有效期、钢印代号等;
  ()从事压力管道元件质量检验的人员一览表;
  ()从事无损检测人员一览表,列出持证项目、级别、有效期等;
  ()压力管道元件制造所采用的产品标准、设计文件、工艺文件和检验记录;
  ()焊接工艺评定一览表;
  ()压力管道元件型式试验报告和型式试验证书;
  ()压力管道元件产品生产计划;
  ()产品合同以及技术协议。
  上述资料发生变更时,应当及时通知监检人员,并且更换为有效版本。
  监检机构和监检人员对制造单位所提供资料中的技术和商业秘密应当予以保密。
  第十四条  《监检大纲》是监检工作的通用和基本要求。监检机构应当根据产品特性和实际情况,从能够有效控制产品安全性能出发,可以进行适当调整。
  第十五条  监检人员应当按照本规则及其制定的监检方案实施监检,及时填写监检记录。当监检结果与制造单位提供的工作见证资料或者实际情况不一致时,应当将不一致情况详细记载。监检记录与制造单位的工作见证资料必须具有可追溯性。
  当不能在制造单位工作见证资料上进行确认时,监检人员应当在监检记录上详细记录监检确认的情况。
  当监检人员对制造单位提供的工作见证资料有怀疑或者检查发现不符合要求时,监检人员有权要求制造单位进行复验或者补充检验。
  监检记录应当由监检人员签字确认。
  第十六条  监检人员在填写《监检项目表》时,应当记录监检工作过程和结果。并且进行监检一次合格率的统计(注1)。对符合要求或者不符合要求的监检项目。在《监检项目表》中“监检结果”栏内填“符合”或者“不符合”,在“工作见证”栏内填写监检工作见证资料名称或者监检工作记录名称;在“记事栏”中记录监检项目不符合的具体情况、实测数据、质量保证体系运行中的问题以及制造单位对不符合项目的处理情况。
     1:监检合格率按照监检项目及其内容进行统计,即首次发现的不合格项目,被1减去的数(实际为合格数)作为分子,本元件所检项目数作为分母,其之比(百分数);首次发现的不合格项目,再次监检时仍然不合格,也作为首次不合格数列入分子数,以此类推。
  第十七条  在监检过程中发现一般问题时,由监检人员向制造单位发出《特种设备监督检验工作联络单》(见附件D,以下简称《监检联络单》);当发现严重问题时(注1),由监检机构向制造单位签发《特种设备监督检验工作意见通知书》(见附件E,以下简称《监检通知书》)。制造单位在接收《监检联络单》、《监检通知书》后,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对所提出的问题进行及时处理,并且应当以书面形式予以回复。
  《监检通知书》同时报告制造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者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制造单位对《 ime]? wR??? ?? or:#3366FF>传真:025-666399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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