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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详细描述
税收筹划是在合理合法的前提下减轻企业税收负担的经济行为。无论是对政府,还是对企业来说,它的意义都非常重大,其效用也是显而易见的,但是,任何一项经营决策活动都具有两面性,它在给企业带来效益的同时也要企业为之付出代价,所以,税收筹划不应忽略成本。
税收筹划的成本包括显性成本和隐性成本。显性成本是相选择和实施筹划方案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如咨询费、筹建费、注册费、培训费等,税收筹划是建立在筹划人员具有较高素质的基础上的。但由于纳税人普遍缺乏筹划应具备的信息和技能,因此筹划活动大多要有专业人员和专门部门负责。纳税人要么根据自身情况组建专门机构,要么聘请顾问或直接委托中介机构筹划。但不管采取何种方式都会加大企业涉税成本。
隐性成本别有如下几种情况。一是纳税人采用拟定的税收筹划方案而放弃的利益,即机会成本。比如,一家投资于低税率区域的公司、到一高税率区域设立分公司或子公司时,单从减少税负角度来考虑,在高税率区域设立非独立核算分公司比设立独立核算子公司效果好,但考虑二者深层次差异,分公司无独立经营决策权,不能独立地对外签订合约等因素将会给公司资本流动及运营带来很多不利的影响。当这种隐性成本大于单一的节税利益时,设立分公司就成了一个得不偿失的筹划方案。
二是筹划方案使一种税收的税负减少而使其他税种的税负增加、而增加的税负大于减少的税负,使企业整体税负成本加大。
三是实施筹划方案失败给企业造成的损失、税收筹划失败可能有以下几方面的原因,首先税收筹划具有主观判断性,包括对税收政策、税收优惠条件的认识和判断。主观性判断的正确与否必然导致筹划方案的选择与实施的成功与失败,失败的筹划方案将使企业付出更大的代价。其次,税收筹划过程实际上是纳税人根据自身生产经营情况,对税收政策的差别进行选择的过程。纳税人的经济活动与税收政策等条件都是不断发生变化的,如果其中某一方面发生了变化、原有的筹划方案可能就不适用了,继续选用该方案,税收筹划就会失败。例如,某市火车站临江而建,进出市区的主要通道是建于上个世纪50年代的、提升高度达30多米、长约200米的火车站站前缆车。随着经济发展,客容量扩大,站前缆车长期超负荷运行、运力不足矛质突出。1991年初,某外商拟投资站前缆车改造项目。根据《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从1991年7月1日起新成立的非生产性中外合资企业,不再享受所得税“两免三成半”的税收优怠。该外商为了能享受所得税税收优惠,加快了投资步伐,决定成立新的合资企业实施该项目,拆掉原缆车,在原地新建三条封闭式大扶梯、并于1996年竣工投入运营。但这时火车站地区的面貌已发生巨大变化,新建的现代化公文广场和多余快速通道,使火车站地区成为四通八达的交通枢纽,大扶梯自开业以来,客流量一直很小,仅为设计通行量的1/6和可行性报告预测通行量的1/4左右。经济效益自然难如人意,合资企业一直处于亏损状态 再次、纳税人所选择的税收筹划方案是否违法存在征纳双方认定的差异。筹划是否成功并能否给纳税人带来经济上的利益、取决于机关对筹划方案的认定。如果纳税人所选择的方案在实质上违法了,就会得不偿失。
综上所述,税收筹划不是简单的节税问题,纳税人的财务利益最大化要考虑节减税收,更要考虑为之所付出的代价,既要算“小账”更要算“大账”。只有当筹划方案的所得大于支出时,印能使纳税人的综合利益最大化时,税收筹划方案才是合理、可行的
税收筹划的成本包括显性成本和隐性成本。显性成本是相选择和实施筹划方案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如咨询费、筹建费、注册费、培训费等,税收筹划是建立在筹划人员具有较高素质的基础上的。但由于纳税人普遍缺乏筹划应具备的信息和技能,因此筹划活动大多要有专业人员和专门部门负责。纳税人要么根据自身情况组建专门机构,要么聘请顾问或直接委托中介机构筹划。但不管采取何种方式都会加大企业涉税成本。
隐性成本别有如下几种情况。一是纳税人采用拟定的税收筹划方案而放弃的利益,即机会成本。比如,一家投资于低税率区域的公司、到一高税率区域设立分公司或子公司时,单从减少税负角度来考虑,在高税率区域设立非独立核算分公司比设立独立核算子公司效果好,但考虑二者深层次差异,分公司无独立经营决策权,不能独立地对外签订合约等因素将会给公司资本流动及运营带来很多不利的影响。当这种隐性成本大于单一的节税利益时,设立分公司就成了一个得不偿失的筹划方案。
二是筹划方案使一种税收的税负减少而使其他税种的税负增加、而增加的税负大于减少的税负,使企业整体税负成本加大。
三是实施筹划方案失败给企业造成的损失、税收筹划失败可能有以下几方面的原因,首先税收筹划具有主观判断性,包括对税收政策、税收优惠条件的认识和判断。主观性判断的正确与否必然导致筹划方案的选择与实施的成功与失败,失败的筹划方案将使企业付出更大的代价。其次,税收筹划过程实际上是纳税人根据自身生产经营情况,对税收政策的差别进行选择的过程。纳税人的经济活动与税收政策等条件都是不断发生变化的,如果其中某一方面发生了变化、原有的筹划方案可能就不适用了,继续选用该方案,税收筹划就会失败。例如,某市火车站临江而建,进出市区的主要通道是建于上个世纪50年代的、提升高度达30多米、长约200米的火车站站前缆车。随着经济发展,客容量扩大,站前缆车长期超负荷运行、运力不足矛质突出。1991年初,某外商拟投资站前缆车改造项目。根据《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从1991年7月1日起新成立的非生产性中外合资企业,不再享受所得税“两免三成半”的税收优怠。该外商为了能享受所得税税收优惠,加快了投资步伐,决定成立新的合资企业实施该项目,拆掉原缆车,在原地新建三条封闭式大扶梯、并于1996年竣工投入运营。但这时火车站地区的面貌已发生巨大变化,新建的现代化公文广场和多余快速通道,使火车站地区成为四通八达的交通枢纽,大扶梯自开业以来,客流量一直很小,仅为设计通行量的1/6和可行性报告预测通行量的1/4左右。经济效益自然难如人意,合资企业一直处于亏损状态 再次、纳税人所选择的税收筹划方案是否违法存在征纳双方认定的差异。筹划是否成功并能否给纳税人带来经济上的利益、取决于机关对筹划方案的认定。如果纳税人所选择的方案在实质上违法了,就会得不偿失。
综上所述,税收筹划不是简单的节税问题,纳税人的财务利益最大化要考虑节减税收,更要考虑为之所付出的代价,既要算“小账”更要算“大账”。只有当筹划方案的所得大于支出时,印能使纳税人的综合利益最大化时,税收筹划方案才是合理、可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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