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防冲击眼护具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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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 贺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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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详细描述
符合条件的,换发生产许可证证书,但有效期不变。
  6.1.4 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当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产品标准及技术要求发生较大改变时,企业应及时执行国家新颁布的法律法规、标准及技术要求。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将及时修订本实施细则,需组织补充实地核查和产品检验的,应制定补充实地核查和产品检验规定。
  6.1.5 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企业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者工艺发生较大变化的(包括生产地址迁移、增加生产厂点或车间、生产线重大技术改造等),企业应当及时向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申请,审查部应当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的程序重新组织实地核查和产品检验。
  6.1.6 企业名称、住所、生产地址名称发生变化而企业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者工艺未发生变化的,企业应当在变更名称后1个月内向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生产许可证名称变更申请。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自受理企业名称变更材料之日起5日内将上述材料上报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
  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自收到材料之日起10日内完成申报材料的书面审核,报送全国许可证办公室批准,国家质检总局自收到材料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变更的决定。对于符合变更条件的,颁发新证书,但有效期不变。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企业,并说明理由。
  6.1.7 企业应当妥善保管生产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证书遗失或者毁损,应当向企业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补领生产许可证申请。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自受理企业补领生产许可证材料之日起5日内将上述材料上报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
  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自收到材料之日起10日内完成申报材料的书面审核,报送全国许可证办公室批准,国家质检总局自收到材料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补领的决定。对于符合条件的,颁发新证书,但有效期不变。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企业,并说明理由。
  6.1.8 集团公司取得生产许可证后,新增所属单位需要与集团公司一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新增所属单位审查合格后,换发生产许可证证书,但有效期不变。
  6.2 标志
  6.2.1 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应当自准予许可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在其产品标牌和质量证明书上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标志由“质量安全”英文(Quality Safety)字头(QS)和“质量安全”中文字样组成。QS标志由企业自行印()。可以按照规定放大或者缩小。
  生产许可证编号为:XK05-001-×××××。其中,XK代表许可,前两位(05)代表行业编号,中间三位(001)代表产品编号,后五位 (×××××)代表企业生产许可证编号。
  6.2.2 具有法人资格的集团公司所属单位单独办理生产许可证的,其产品标牌和质量证明书上应当标注所属单位的名称、住所和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
  所属单位和集团公司一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应当在其产品标牌和质量证明书分别标注集团公司和所属单位的名称、住所,以及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或者仅标注集团公司的名称、住所和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
  6.2.3 委托加工企业必须按照备案的标注方式,在其产品标牌和质量证明书进行标注。
  委托企业具有其委托加工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应当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住所和被委托企业的名称、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或者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住所、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
  委托企业不具有其委托加工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应当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住所,以及被委托企业的名称、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
  委托加工备案程序
  7.1 委托企业申请备案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7.1.1 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应当覆盖申请委托加工备案的产品;
  7.1.2 申请委托加工备案产品涉及产业政策的,应符合产业政策有关要求;
  7.1.3 已签订了有效委托加工合同并公证,且委托加工合同必须明确委托企业负责全部产品销售。
  7.2 被委托企业申请备案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7.2.1 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应当覆盖申请委托加工备案产品;
  7.2.2 已获得生产许可证;
  7.2.3 已签订了有效委托加工合同并公证,且委托加工合同必须明确委托企业负责全部产品销售。
  7.3 委托企业和被委托企业分别向其所在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提出备案申请,并分别提交以下备案申请材料:
  7.3.1《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委托加工备案申请书》一式二份;
  7.3.2 委托企业和被委托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7.3.3 被委托企业的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7.3.4 公证的委托加工合同复印件。
  7.4 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应当自收到委托加工备案申请之日起5日内,进行必要的核实,对符合条件的企业予以备案。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备案并说明理由。
  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将获证企业的监管作为重点工作,通过监督抽查、日常监督检查、巡查、回访等措施和方式,加强对企业获得生产许可证后的生产情况和产品质量状况的监督,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8.1企业生产的产品单元、品种和规格牌号是否超出生产许可证证书中所列产品明细的产品生产范围。
  8.2企业生产过程中是否对进厂的原材料以及待出厂的产品进行质量把关,是否具有相关纪录。
  8.3企业是否按照生产许可规定在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上标注加印(贴)QS标志和生产许可证号。
  8.4企业是否建立了原材料购买、使用台帐和产品生产、销售台帐,企业生产过程记录是否健全。
  8.5企业生产过程中是否存在委托加工行为,委托加工行为是否按照规定向当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进行了备案。
  8.6企业获得生产许可证后名称、住所、生产地点是否发生了改变,是否增加了生产线,如果发生改变,企业是否及时向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报告并及时提出换证申请。
  8.7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是否存在故意生产假冒伪劣行为。
  8.8企业是否按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规定要求及时提交年度自查报告,年度自查报告内容是否真实。
  收费
  9.1 审查费: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综[2006]69号文《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收费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生产许可证审查费为每个企业2200元,同一次审查时每增加一个产品单元加收审查费440元。审查费由企业在申请时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交付。
  9.2 产品检验收费:由企业按照计物价[1993]2182号文《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锅炉及压力容器用无缝钢管等生产许可证收费标准的通知》和按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发改价格[2003]1793号文《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新增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产品质量检验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向检验机构交付。
  9.3 费用的收取方式按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综[2006]69号文《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收费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执行。
  9.4 所属单位和集团公司一起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凡经实地核查和产品检验的所属单位以及集团公司应当分 ?细则规定的程序申报,只进行实地核查办法中否决项目和4.2条、6.4条(标准要求时)的核查和产品检验。符合 pan lang=EN-US style=mso-hansi-font-family:宋体; mso-bidi-font-family:宋体>3
钢筋弯曲设备(弯曲和反向弯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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测温、计重、计量手段(如温度仪表、磅秤、卡尺等)
企业生产钢筋混凝土用热轧钢筋(不含钢坯)产品必备的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
生产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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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续式加热炉(有炉温自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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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咨询项目
雨正咨询--我们不是全能型的咨询机构,我们只做我们所擅长的,我们致力于把我们所擅长的项目做到最专业,让能够成为我们客户的企业,用最低的成本、最短的时间通过各项许可证项目的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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