厂商 :世纪环境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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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业卫生评价
- 职业卫生现状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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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详细描述
公共卫生检测CMA检测报告(卫生局推荐单位)
上海市世纪环境检测有限公司联系人:
公司网址: www.centurytest.com
一.公共卫生检测简介
公共场所卫生监测指公共场所的发证监测、复证监测和经常性卫生监测。发证监测和复证监测是指对公共场所经营单位的卫生状况进行监测,评价其卫生状况,确定是否发放卫生许可证。经常性卫生监测是指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在取得为生许可证之日起,至下次复核为生许可证之间的一段时间内所进行的卫生监测,监测卫生状况达标情况,促使卫生状况巩固提高。
二.公共卫生检测服务对象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列出七类28种公共场所:
1、宾馆、饭馆、旅店、招待所、车马店、咖啡馆、酒吧、茶座;
2、公共浴室、理发店、美容店;
3、影剧院、录象厅(室)、游艺厅(室)、舞厅、音乐厅
4、体育场(馆)、游泳场(馆)、公园;
5、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
6、商场(店)、书店;
7、候诊室、候车(机、船)室、公共交通工具。
三.检测指标
本机构实验室通过计量认证的公共场所卫生指标有CO、CO2、氨、甲醛、照度、新风量、噪声、温度、湿度、风速、臭氧、细菌总数、大肠菌群、可吸入颗粒物、总挥发性有机物(TVOC)、换气率、辐射热、采光系数、总大肠菌群、尿素、浊度与余氯等共22项。
四.检测依据和评价标准
《公共场所卫生标准》GB 9663~9670-1996
《公共场所卫生检测技术规范》GB/T17220-1998
《旅店业卫生标准》GB 9663-1996
《文化娱乐场所卫生标准》GB 9664-1996
《公共浴室卫生标准》GB 9665-1996
《理发店、美容店卫生标准》GB 9666-1996
《游泳场所卫生标准》GB 9667-1996
《体育馆卫生标准》GB 9668-1996
《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展览馆卫生标准》GB 9669-1996
《商场(店)、书店卫生标准》GB 9670-1996
《饭馆(餐厅)卫生标准》GB16153-1996
《公共场所卫生标准检验方法》GB/T 18204-2000
《公共场所卫生监测技术规范》GB/T 17220-1998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019-2003
五.客户须知
a)委托方应提供的信息:场所的分类、平面布置图、室内卫生设施配备情况、工程地址、工程联系人和电话;
b)检测环境条件:检测环境应进行室内清洁,顾客使用物品应进行清毒,移走可能影响室内空气质量的,检测时室内人员不得吸烟等可能影响室内空气质量的活动;
c)检测点设置,根据场所的办证需求,依据标准规定的抽样方法设置。
六.业务流程
业务流程:业务受理→签订合同→收集资料、现场调查→拟订检测方案→现场采样→实验室分析/检测→编制检测报告→审核评价→提交报告(现场检测完成后5~7个工作日提交报告)
《附录》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审批程序
一、发证依据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二、许可范围
1、宾馆、饭馆、旅店、招待所、车马店、啡咖馆、酒吧、茶座;
2、公共浴室、理发店、美容店;
3、影剧院、录像厅(室)、游艺厅(室)舞厅、音乐厅;
4、体育场(馆、)游泳场(馆)、公园;
5、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
6、商场(店)、书店;
7、候诊室、候(机、船)室、公共交通工具。
三、提供资料
1、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资格证明(董事会决议、章程或任命文件、身份证复印件);
2、经营场地使用证明(房屋产权证明、租赁合同、联营协议等);
3、申报项目和主要经营项目;
4、与上述申报项目有关的图纸,包括总平面布置图,各功能分区平面图,通风、取暖、供水的管线图;
5、卫生设施的配置情况(数量、配置位置);
6、从业人员健康体检及卫生知识培训证明;
7、卫生管理制度。
四、办证程序
1、由申请单位提出办证申请,并按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2、材料齐全审查合格后,一日内做出是否受理决定。
3、2日内进行现场审查。
4、经材料审核、现场审查和现场卫生监测合格后即日发放卫生许可证。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5、现场审查或现场卫生监测不合格者,应在要求时限内进行整改。整改结束后,向卫生监督机构提出复审申请,卫生监督机构在接到复审申请后二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在整改期限内,未提出申请的,视为放弃申请。
五、卫生许可管理须知
1、换证或复核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有效期四年,每二年复核一次,卫生许可证持证相对人在原证到期前三个月备齐以下资料到原发证机关复核。
(1)填写的《卫生许可证复核审批表》;
(2)从业人员有效的体检和培训证明;
(3)原卫生许可证;
(4)法人或法人代表资格证明;
(5)有效的相关监(检)测检验证明;
(6)卫生监督机构认为应提供的其它材料。
2、变更
持证相对人需改变所持有的卫生行政许可证中有关项目时,需提出相应的申请,卫生监督机构经核实,不属于变更的项目需重新发证。属于变更的项目,应当提供变更所需材料,经审查做出卫生行政许可证变更的决定。
3、补证
遗失卫生行政许可证的,应当及时登报声明,然后向原发证的单位具函说明,申请补发。
4、注销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原发证卫生行政部门可注销其卫生许可证
(1)逾期未申请办理复检换证的;
(2)复验换证时不符合卫生要求的且逾期未按卫生监督机构要求改进或改进后仍不符合卫生要求的;
(3)自行歇业或停止营业六个月以上的;
(4)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或吊销营业执照的;
(5)因其它原因需终止卫生行政许可的项目的。
5、处罚
经营者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擅自扩大营业项目的、逾期三个月未申请复核卫生许可证的的,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罚款200-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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