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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卫生局推荐单位)
中逞工程项目评价检测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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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5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业卫生、上海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山东省职业卫生与职业病防治研究院、山东省卫生厅卫生监督所、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环境与健康相关产品安全所、河南省职业病防治研究所、湖南省劳动卫生职业病防治所、广东省职业病防治院、江苏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陈永青、闫慧芳、吴世达、易继湖、张玉慧、缪 庆、
胡伟江、蔡立群、邵 强、余善法、张贻瑞、丘创逸、朱宝立、温亚男。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技术导则
1 范围
1.1 本导则规定了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的目的和基本原则、依据、内容、方法、程序和报告编写格式等。
1.2 本导则适用于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的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Z 1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
GBZ 2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GBZ 158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
GBZ 159 工作场所空气中有害物质监测的采样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3.1建设项目
指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
3.2职业病危害
指对从事职业活动的劳动者可能导致职业病的各种危害。
3.3职业病危害因素
是职业活动中影响劳动者健康的各种危害因素的统称。可分为三类:生产工艺过程中产生的有害因素,包括化学、物理、生物因素;劳动过程中的有害因素;生产环境中的有害因素。
3.4职业接触限值
是职业性有害因素的接触限制量值,指劳动者在职业活动过程中长期反复接触对机体不引起急性或慢性有害健康影响的容许接触水平。
3.5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
是以消除或者降低工作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度或强度,减少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劳动者健康的损害或影响,达到保护劳动者健康目的的装置。
3.6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是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职业病危害程度、职业病防护措施及效果、健康影响等做出综合评价。
3.7评价单元
根据建设项目的特点和评价的要求,将生产工艺、设备布置或工作场所划分成若干相对独立的部分或区域。
3.8职业病危害暴露
指从事职业活动的劳动者接触某种或多种职业病危害因素的过程。
3.9接触水平
指从事职业活动的劳动者接触某种或多种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浓度(强度)和接触时间。
3.10辅助用室
指工作场所办公室、生产卫生室(浴室、存衣室、盥洗室、洗衣房),生活室(休息室、食堂、厕所),妇女卫生室、医务室等。
3.11应急救援设施
指在工作场所设置的报警装置、现场急救用品、洗眼器、喷淋装置等冲洗设备和强制通风设备,以及应急救援使用的通讯、运输设备等。
4 评价目的和基本原则
4.1 目的
4.1.1贯彻落实国家有关职业卫生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从源头控制或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
4.1.2明确建设项目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分析其危害程度及对劳动者健康的影响,评价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及其效果,对未达到职业病危害防护要求的系统或单元提出职业病控制措施的建议。
4.1.3针对不同建设项目的特征,提出职业病危害的关键控制点和防护的特殊要求。
4.1.4为卫生行政部门对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提供科学依据。
4.1.5为建设单位职业病防治的日常管理提供依据。
4.2 基本原则
4.2.1贯彻落实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对建设项目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
4.2.2遵循科学、公正、客观、真实的原则,保证评价工作的独立性,排除非技术人为因素的影响。
4.2.3控制效果评价工作应在生产满负荷和正常生产情况下进行。
4.2.4控制效果评价工作应遵循国家质量管理的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