厂商 :北京万洲恒晟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市 北京市- 主营产品:
- 环境监测仪器
- 气体分析仪
- 室内环保检测仪器
排放VOCs的生产装置数量及配套治理设施是否与环评一致,是否采用低VOCs含量原辅材料; 投料过程、输送、存储和生产过程等环节中VOCs的密闭收集情况; 检查污染治理设施日常运行所涉及天然气、活性炭、吸收液等物料消耗情况,自行监测情况、在线监测设备运行情况,生产记录台帐、治理设施运行台帐、废弃活性炭转移和处置台帐等,是否存在以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 核查该单位是否应纳入应急管控清单,是否应填报全省VOCs总量核算管理系统。 对于工业园区和产业集群VOCs综合治理情况: 检查应取缔关闭的涉VOCs排放的“散乱污”和“低小散”企业是否做到“两断三清”; 检查园区LDAR信息管理平台、集中喷涂、溶剂集中回收、活性炭集中再生等运行管理情况; 园区环境空气质量VOCs监测工作开展情况,石化、化工类工业园区监测预警监控体系建设运行情况。 并配合现场检查开展监督性监测,对照国家、地方标准,检查废气有组织排放达标排放情况。 通过监测厂区内无组织排放浓度等,监控企业综合控制效果。 具备条件的,对工业园区和产业集群开展走航监测、网格化监测以及溯源分析等工作。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四十五条 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 第一百零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 《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 第六十六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无组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环境监测仪器 气体分析仪 室内环保检测仪器 蓄电池 电脑硬件及配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