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宾馆酒店房屋检测报告房屋鉴定标准
对一些低标准建设的房屋安全(可靠性)的鉴定
在对一些民用建筑鉴定时,常会遇到一些建设标准很低的房屋,这些房屋修建时间或早或远,但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就是修建时过于简单,无设计文件,无施工记录,结构或构造本身不合理,施工随意性较大。如有的建筑地基处理相当简单、有的用泥土砌筑墙体、有的厂棚五六十米长的墙体都没有纵向拉接或加强措施、梁底支座处也没有任何加强措施等。这些房屋在鉴定时往往表面并没有多少危险点,但房屋的整体稳定性和抗震性能极差。这些房屋在稍有外力作用下,甚至是轻微的
《危险房屋鉴定标准》中数学模糊评判的问题
《危险房屋鉴定标准》中评判模型的改进方案: 为了更好地解决于《危标》上述问题,减少误判的发生,通常认为可以从两个方面入手:其一,从数学上改进现有模型,更充分利用已有信息作出全面、合理的判断;其二,从房屋的传力机制上增加提取信息的渠道,补充新的信息,以期得到更优越的符合房屋危险性鉴定要求的评定结果。
调整权重: 若保持《危标》现有模型,即按模糊算子M(∧,∨)算出整个房屋对各等级的隶属度,然后根据最大隶属原则判定房屋的等级状况的模型,为使评判结果不会完全由主因素的等级决定,则需对各房屋组成部分权重和各等级隶属函数的构成加以调整。 地基基础与上部承重结构对房屋整体危险程度的作用是不相上下的。在《工标》中两者共同组成承重结构系统,并且在承重结构系统的传力树中两者地位相同,均为基本结构件,在《民标》中,这两者虽被划分为两个独立的子单元,但均为鉴定单元的主要组成部分,对鉴定单元等级评定有着几乎同等的作用。可见,不管是在《工标》中还是在《民标》中,这两者对房屋安全影响的地位都是相近的。《危标》中却将其权重比恒定为0.3:0.6,过于低估了前者的重要性。建议将其权重比调整为0.4:0.5或更接近一点比如0.45:0.45,这种调整从传力机制来说显然是合理的,但能否解决上述问题,且需再作分析。 如果对房屋的某一组成部分来说隶属函数要求归一化,并且其均只跨越两个等级,设单因素评判矩阵中主因素对各等级的最大隶属度值,此情况下评定结果都完全由主因素的等级决定。所以上述地基基础与上部承重结构的权重比调整为0.4:0.5丝毫不能改善评定结果的合理性。当调整为0.45:0.45时,将有两个主因素,评定结果将由这二者(地基基础和上部承重结构)的等级共同决定,不足的是,若按最大隶属度原则来处理评判指标,总会发生评判失效的问题,因为此时评判结果中至少有两个相同的最大分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