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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屋、厂房安全办证
- 房屋安全检测报告
- 房屋完损检测
房屋安全管理内容房屋检测鉴定报告
房屋安全检查
1、房屋安全检查的涵义: 房屋安全检查是指管理部门、房屋产权人或使用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对房屋的安全状况进行全面检查的活动。分为房屋安全普查、危险房屋巡查、特殊用房专项抽查等三项。
(1)房屋安全普查,是国家或地方政府根据需要确定由管理部门组织对城市所有房屋的安全状况进行全面检查。房屋安全普查每3-5年进行一次。
(2)危险房屋巡查:已被鉴定为危险房屋的,除房屋产权人或使用人应经济对房屋危险状态的发展情况进行观察外,管理部门应每月或每季度进行一次巡查,恶劣天气应随时检查。
(3)特殊用房专项抽查,是对特种行业用房的安全状况进行的专项检查。例如:教育系统用房、公共场所用房、特种行业用房。
2、房屋安全检查的内容
(1)房屋的完损现状;
(2)有无擅自改变房屋用途;
(3)有无拆改结构或明显增大荷载;
(4)对已鉴定为危房的加固及排危情况。
(二)房屋安全鉴定
1、房屋安全鉴定的涵义: 房屋安全鉴定是指房屋安全鉴定单位依法按照国家颁布的行业标准和其他相关建筑规范,对房屋进行查勘、检测和验算,对房屋的完损状况和危险程度做出科学鉴定的技术务工作。
2、房屋安全鉴定的范围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申请房屋安全鉴定:
(1)房屋达到规定使用年限的(钢、钢混结构五十五年、砖混结构五十年、砖木结构四十年、简易结构十年);
(2)特殊用房三年未作安全鉴定的;
(3)装饰装修拆改房屋主体结构或明显增加荷载的;
(4)房屋改变用途需确认能否安全使用的;
(5)因毗连或邻近兴建、扩建、改建而可能影响房屋安全的;
(6)房屋拟进行转让、租赁、抵押等活动的;
(7)发生自然灾害、火灾事故和其他不安全因素危及房屋安全的;
(8)超过前一次鉴定的安全有效期限的;
(9)其他认为有必要的鉴定的。
3、房屋安全鉴定执行的技术标准
房屋安全鉴定主要执行国家建设部颁布的《危险房屋鉴定标准》和国家原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发布的《房屋完损等级评定标准》(试行本)以及相关的建筑规范、标准。
(1)《危险房屋鉴定标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1999年11月24日通过,2000年3月1日施行,编号JGJ125-99,是对原部颁标准CJ13-86进行修订的新标准,并于2004年进行了修订,简称新危标。 (2)《房屋完损等级评定标准》是原国家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1985年1月1日发布并执行的试行标准,它是对房屋完损现状进行评判的标准,简称完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