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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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详细描述
 一、申请发明专利资助的条件

  下列单位或个人申请国内发明专利、国外发明专利和PCT国际申请,且为专利第一申请人的,可向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申请资助:

  (一)在我市注册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

  (二)具有我市常住人口户籍并在我市工作、学习的个人;

  (三)在我市工作、持有《深圳市人才居住证》或者《出国留学人员来深工作证》的个人;

  (四)在我市全日制大专院校学习的学生;

  (五)在内地全日制大专院校学习的深圳籍学生;

  (六)申请资助的项目应符合我市产业导向目录。

  二、申请资助的单位或个人应向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深圳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项目申报表,按以下资助类填写:

  《深圳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国内发明专利资助申报表》

  (二)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发出的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实审通知书的复印件(验原件);

  (三)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开具的发明专利申请及审查费收据复印件;

  (四)发明专利证书盖章页及说明书扉页复印件(验原件);

  (五)营业执照或相关资格证明复印件(盖公章),个人提供有关身份和工作(学习)证件复印件(验原件);

  (六)专利权权属保证书;

  三、申请国内发明专利的资助条件和标准

  (一)在申请人取得公布及进入实质审查阶段通知书6个月内(以实审通知书发文日为准),每件给予资助人民币2000元,但对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批准费用减缓,并低于补贴额度的,专利申请费和审查费按实际支出给予资助;

  (二)取得专利证书后6个月内(以授权公告日为准),每件给予资助人民币2000元;

  (三)首次申请发明专利的单位,取得发明专利证书后,对第一件发明专利申请增加资助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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