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粮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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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详细描述
国粮发〔20116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粮食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1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201112号,见附件1)和《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2011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任务分工的通知》(食安办〔201111号,见附件2)的工作部署,做好收购、储存环节和政策性粮食购销活动中的粮食质量与原粮卫生监管工作,现就2011年粮食质量安全重点工作作出以下安排:
一、建立健全和严格落实粮食质量安全监管责任制
(一)健全各级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协调机构
(二)建立粮食质量安全工作信息报送制度
(三)加强粮食质量安全宣传教育
二、切实加强粮食质量安全监管
(一)指导监督粮食经营者严格执行粮食质量管理制度
(二)加强收获粮食质量安全监测
(三)加强库存粮食和食用植物油质量安全监督抽查
三、建立粮食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机制
四、大力推进粮食检验监测体系建设
(一)做好粮食检验监测体系建设“十二五”规划
(二)加强粮油卫生检验技术培训
五、健全粮油标准体系
六、有关工作要求
(一)各省级粮食部门应于2011531日前,将省、市两级质量安全监管协调机构有关信息(见附件45)汇总报送国家粮食局质量管理部门。
(二)各省级粮食部门应于2011531日前,将本省(区、市)检验监测机构建设规划、各级检验监测机构职责任务和检验能力要求、机构建设时间进度报送国家粮食局质量管理部门。
(三)各省级粮食部门应于731日前,将粮食企业检验能力建设规划报送国家粮食局质量管理部门。
(四)各省级粮食部门应根据本省(区、市)主要粮食品种收获季节,分别在新粮收获后1个月内和2个月内,将新粮常规质量状况监测报告和新粮卫生状况监测报告报送国家粮食局质量管理部门。
(五)各省级粮食部门应将本省(区、市)库存及市场粮食质量安全抽查(监测)报告,按季度汇总报送国家粮食局质量管理部门。
(六)国家粮食质量安全监测抽查任务所需经费由国家粮食局申请中央财政预算安排。地方粮食质量安全监测抽查经费由地方各级粮食部门申请地方财政预算安排。
(七)国家粮食局将结合粮食部门实际,制定《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工作评估考核方案》,对省级粮食部门开展质量监管工作情况进行综合考核。
国家粮食局
二〇一一年四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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