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误工费与收入状况有关

  误工费,是根据当事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的。它包括两部分,一是伤者本人治7疗创伤造成误工发生的费用。二是交通事故当事人及其亲属或委托代理人来队处理交通事故误工造成经济减少的费用。伤者本人的误工时间根据当事人接受治0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治证明确定。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最终评定伤残的前一日。伤残评定时机,按照国家标准《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程度评定》(GB18667—2002)的有关规定确定。目前公安部正在起草《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损失日评定准则》,待其发布后,即可按其规定计算误工时间。

  当事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当事人无固定收入的,河东律师电话,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当事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当地相同或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其计算公式为:误工费赔偿金额=误工收入(元/月)×误工时间。

  (1)有固定收入人员的误工费赔偿金额=正常情况下劳动工作收入-事故受伤后的劳动收入。

  (2)无固定收入人员的误工费赔偿金=最近三年收入总和÷3年÷12个月×误工时间。或受诉法院所在地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误工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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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责任怎样认定

事故一方当事人逃逸,事故的认定结果是事故当事人均有过错,在确定过错比例的基础上适当减轻逃逸方的责任;

  这里有这样一个问题:如果在事故处理的过程中,勘察、检验的结果是逃逸方对于事故的形成没有过错,但是因担心责任而逃逸,而其他当事人应当负全部责任却没有逃逸,代理律师电话,这种情况是否仍然要逃逸方承担责任﹖对于这个问题,条例并没有明确的规定;一般认为,只要逃逸行为对于事故的发生或者损害的扩大没有因果关系,而事故的原因和责任也没有因当事人逃逸而无法认定,就不应当让逃逸方承担事故责任;至于因逃逸而应承担的行政处罚责任,是另外一回事,这不涉及事故责任;

  《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故意破坏、伪0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对上述承担责任的原则的理解,也要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①一方当事人故意破坏、伪0造现场、毁灭证据致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该当事人应当承担全部责任;

  ②故意破坏、伪0造现场、毁灭证据是双方或者多方当事人的共同行为场合,应当由各方当事人均分责任;如果当事人的主观意图是为了图谋骗取保险等,则还必须因此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或者责任;

  对于一方当事人虽然有故意破坏、伪0造现场、毁灭证据的行为,请律师电话,但并没有影响事故责任的认定,委托律师电话,在这种场合,应当如何认定责任的问题,对此《实施条例》没有明确;目前有两种不同的理解:一种观点认为,当事人故意破坏、伪0造现场、毁灭证据的行为是属于有恶意的故意行为,即使对方当事人对事故的发生有过错,也应当让该方当事人承担责任;另外一种观点则认为,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应当加重该方当事人责任的比例,而不应当让该方当事人负全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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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是指车辆的驾驶人员、行人、乘车人员以及其他在道路上进行与交通有关的活动的人员,因违反交通管理法规、规章,过失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故。

认定交通事故责任大小的根本原则。

交通违章行为在事故发生中所起作用的大小,主要是根据路权原则和安全原则来判定的,而路权原则是认定交通事故责任大小的根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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