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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定牌加工”指的是我国境内企业接受境外商标权人或商标使用权人的委托,按照其要求加工产品,商标转让,贴附其提供的商标,并将加工的产品全部交付给境外委托人的贸易形式。如果境外定牌与境内注册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而且核定使用的商品相同或者类似,就会发生加工人的行为是否侵权的问题。对此,我国知识产权学界理论上认识不一,实务中则多按侵权处理。由于这种处理与市场主体的商业道德观念和商标法的基本理论相矛盾,引发了激烈的争论。认为应当按侵权行为处理的以商标权的地域性和我国《商标法》第52条为依据,该条第( 1)款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行为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仅从形式上看,这个理由确实很充分、很有力。
近几年处理的几起“定牌加工”案件中,海关认定加工人侵犯境内商标权的理由主要有二:其一,根据我国《商标法》第52条第1款和第2款,未经商标权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行为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属于侵权行为;其二,商标权具有地域性,委托人虽然在其本国享有商标权,但是其商标没有在中国注册,因此在中国不享有商标专用权,在中国使用即构成对中国商标权的侵犯。听起来言之凿凿,有根有据。而被告(加工人)所提出的抗辩理由也惊人地相似:加工商品全部交付给委托人(定作人) ,不在中国市场销售,不会发生混淆和误认,不会损害消费者的利益,也不会损害中国商标权人的利益:“定牌加工”的法律性质属于承揽,交付加工成果的行为不是销售行为。他们对海关的处罚感到困惑不解。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转让商标,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集体商标,是指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名义注册,供该组织成员在商事活动中使用,商标,以表明使用者在该组织中的成员资格的标志。
证明商标,是指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务,用以证明该商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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