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转让

厂商 :潍坊市诚信商标事务所

山东 潍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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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详细描述

理顺机关间的关系

“假冒伪劣”这一说法,对于普通消费者来说,是一个含义模糊、界限不明确的概念。按照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伪劣产品”包括四种情形:一是掺杂、掺假;二是以假充真;三是以次充好;四是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而“假冒”是指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行为,即为达到冒充他人商品的目的而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行为,也包括为实现该目的而实施的行为,具体表现即为《商标法》 第三十八条列举的几种情形。然而在现实生活中,商标购买,“假冒”和“伪劣”往往是很难截然分开,有三种情形:1、有些产品只是“假冒”,并不“伪劣”;2、有些产品是“伪劣”的但不是“假冒”的;3有些产品既是假冒的同时也是伪劣的,那么这三种情况分别适用何种法律、由哪一个部门来处理呢?按照现行《商标法》的规定,只要是生产假冒产品和销售明知是假冒产品的,而不考虑其产品的伪劣,即属于上述第1、3种情形的,工商部门都有权作出认定和处理。根据《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对于上述第2、3种情形的制售伪劣产品行为,质量监督部门有权作出认定和处理。很显然,对于第1种情形,如果是质量监督部门发现的案子,应当移交工商部门处理;对于第2种情形的,工商部门可以向质量监督部门移交。对于第3种情形,由于双方都可以依据不同的法律进行处理,商标起名字,机关容易在侵权认定和处理发生责任竞合,对于此类案件,双方应当建立有效的协调和沟通制度。


商标申请日、注册日、到期日并非所有在先商标都已经完成注册,通常只要是收到受理通知的商标申请,都可以查询到。当然,有些国家只能查询到公告后的在先商标。因此查询人经常会在在先商标的状态一栏看到“商标审查中”等标注。此时,该在先商标申请虽然尚未完成,商标转让,但由于申请日在先,已足以对查询人的商标申请构成障碍。对于申请中的在先近似商标,查询人可以先对其进行商标监测,如果该商标中途被驳回,国内权利人可以立刻提交商标申请,以尽早保护自己的权利。如果在先商标纯属抢注,那么商标监测能够让监测者第1时间得到该商标的公告日期,商标,并及时提出异议,为自己的商标注册扫清障碍。


商标公证需要准备如下材料到公证处:

转让受让双方身份证或营业执照复印件;转让方或受让方是企业法人的,需提供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转让方或受让方是企业法人的 ,应提供公司章程和股东会同意出让或受让商标的股东会决议原件;转让方的注册商标证书、商标所有权证明和商标图案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多人共有的商标需提供所有共有人的书面同意证明;已经许可第三方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应提交被许可人同意转让的书面证明。对商标法律法规比较熟悉,商标业务较为精通,能比较准确地理解委托人和商标局的意图,协助当事人对商标局发出的要求修改的文件作出准确的修改,使转让注册申请的审查得以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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