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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详细描述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西省防震减灾条例〉的决定》已由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并已公布施行。和修订之前相比较,新增了较多内容。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散布地震谣言
《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加强对地震活动与地震前兆信息的检测、传递、分析、处理和对可能发生的地震地点、时间和震级的预测。省人民政府应当依照国家发布地震预报的规定,统一向社会及时发布地震预报。新闻媒体刊登或者播发地震预报消息,应当以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发布的地震预报为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散布有关地震的谣言。对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秩序混乱的有关地震谣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及时予以澄清,消除影响。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全国地震烈度速报系统建设的要求,组织实施省地震烈度速报系统建设,为地震灾害发生后指挥抗震救灾工作和重要工程设施的紧急自动处置提供依据。
学校医院抗震设防要求高于当地房屋建筑标准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必须达到抗震设防要求。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根据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结果,确定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其他建设工程也必须按照国家颁布的地震参数区划图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对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高于当地房屋建筑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对于已建成而又未采取抗震设防措施的建筑,《条例》有详细规定。已经建成的建设工程,包括重大建设工程;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具有重大历史、科学、艺术价值或者重要纪念意义的建设工程;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内的建设工程,未采取抗震设防措施或者抗震设防措施未达到抗震设防要求的,其所有权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抗震性能鉴定,并采取必要的抗震加固措施。
城乡规划要合理确定应急避难场所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地震应急避难的需要,在城乡规划中合理确定应急疏散通道和应急避难场所,统筹安排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必需的交通、供水、供电、排污等基础设施建设。已有的广场、公园、城市绿地、学校操场和体育场馆等场所可以辟为应急避难场所。应急避难场所、应急疏散通道应当设置明显的指示标志。
地震应急知识纳入公共安全教育
政府有关部门和基层组织应当组织开展地震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活动和地震应急救援演练,提高公民在地震灾害中自救互救的能力。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在本区域、本单位开展地震应急知识的宣传活动和地震应急救援演练。
学校应当将地震应急知识教育纳入公共安全教育内容,每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地震应急救援演练,培养学生的安全避险和自救互救能力。此外,每年5月12日所在周为本省防震减灾宣传教育活动周。
地震时教师有责疏散救护学生
省、设区的市和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所在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充分利用消防等现有队伍,按照一队多用、专职与兼职结合的原则,建立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伍,并为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伍配备相应的装备、器材,组织开展培训和演练,提高救援能力。在地震发生时,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院等单位的工作人员,应当积极履行人员疏散和救护职责;交通、铁路、电力、通信等单位的值守人员应当按照地震应急预案的规定履行职责。地震灾害发生后,省人民政府应当对地震灾区提供救助,并责成有关部门统筹安排救灾资金和物资,保障救灾物资和人员及时到达地震灾区,情况紧急时可以依法临时征用房屋、运输工具、通信设备等。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散布地震谣言
《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加强对地震活动与地震前兆信息的检测、传递、分析、处理和对可能发生的地震地点、时间和震级的预测。省人民政府应当依照国家发布地震预报的规定,统一向社会及时发布地震预报。新闻媒体刊登或者播发地震预报消息,应当以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发布的地震预报为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散布有关地震的谣言。对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秩序混乱的有关地震谣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及时予以澄清,消除影响。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全国地震烈度速报系统建设的要求,组织实施省地震烈度速报系统建设,为地震灾害发生后指挥抗震救灾工作和重要工程设施的紧急自动处置提供依据。
学校医院抗震设防要求高于当地房屋建筑标准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必须达到抗震设防要求。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根据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结果,确定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其他建设工程也必须按照国家颁布的地震参数区划图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对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高于当地房屋建筑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对于已建成而又未采取抗震设防措施的建筑,《条例》有详细规定。已经建成的建设工程,包括重大建设工程;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具有重大历史、科学、艺术价值或者重要纪念意义的建设工程;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内的建设工程,未采取抗震设防措施或者抗震设防措施未达到抗震设防要求的,其所有权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抗震性能鉴定,并采取必要的抗震加固措施。
城乡规划要合理确定应急避难场所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地震应急避难的需要,在城乡规划中合理确定应急疏散通道和应急避难场所,统筹安排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必需的交通、供水、供电、排污等基础设施建设。已有的广场、公园、城市绿地、学校操场和体育场馆等场所可以辟为应急避难场所。应急避难场所、应急疏散通道应当设置明显的指示标志。
地震应急知识纳入公共安全教育
政府有关部门和基层组织应当组织开展地震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活动和地震应急救援演练,提高公民在地震灾害中自救互救的能力。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在本区域、本单位开展地震应急知识的宣传活动和地震应急救援演练。
学校应当将地震应急知识教育纳入公共安全教育内容,每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地震应急救援演练,培养学生的安全避险和自救互救能力。此外,每年5月12日所在周为本省防震减灾宣传教育活动周。
地震时教师有责疏散救护学生
省、设区的市和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所在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充分利用消防等现有队伍,按照一队多用、专职与兼职结合的原则,建立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伍,并为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伍配备相应的装备、器材,组织开展培训和演练,提高救援能力。在地震发生时,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院等单位的工作人员,应当积极履行人员疏散和救护职责;交通、铁路、电力、通信等单位的值守人员应当按照地震应急预案的规定履行职责。地震灾害发生后,省人民政府应当对地震灾区提供救助,并责成有关部门统筹安排救灾资金和物资,保障救灾物资和人员及时到达地震灾区,情况紧急时可以依法临时征用房屋、运输工具、通信设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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