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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劳动的防护用品质量管理_襄阳律师|襄阳全真律师|劳动争议律师

特种劳动的防护用品质量管理

1、凡未取得生产许可证而擅自生产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企业和销售无生产许可证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经销单位,经查实,其产品予以查封,并按规定予以处罚。

2、被查封的无证产品,由其生产和经销单位委托江苏省技术监督劳动保护用品质量检验站检验,对符合劳动防护用品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产品出具证明,标明处理品,指定地点降价销售;对不符合标准的产品一律销毁。

3、对无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经处罚后,将名单报省劳动厅,并督促其申领许可证,待查处工作结束,劳动争议律师服务,统一上报劳动部。

4、各级劳动行政部门要将劳动防护用品列入劳动安全卫生日常监督检查的重要内容,督促、指导企业按规定选购、发放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在五月全省'安全生产月'和全国'安全生产周'活动期间,要对有关劳动防护用品使用单位(包括建筑工地)进行一次检查,对使用假冒伪劣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单位要查明情况,按劳动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有关条款严肃处理。

摘自江苏省劳动厅、江苏省技术监督局'关于转发劳动部、国家技术监督局《关于加强特种劳动防护用品质量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苏劳护[1997]13号 (1997.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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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补偿金如何支付__襄阳律师|襄阳全真律师|劳动诉讼律师
用人单位依法解除劳动合同时,如何支付经济补偿金?

   (1)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打劳动争议官司,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

   (2)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除外),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樊城区劳动争议,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fen之百。

   (3)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

   (4)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按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5)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必须裁减人员的,用人单位按被裁减人员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在本单位工作的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6)对劳动者的经济补偿金,由用人单位一次性发给。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未按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除全额发给经济补偿金外,还须按该经济补偿金数额的百分之五十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

   (7)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是指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

   用人单位依据(2)、(4)、(5)条解除劳动合同时,劳动者的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按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标准支付。

   用人单位依据(1)、(2)、(3)、(4)、(5)条解除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金时,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工作时间超过一年但余下的时间不满一年的,劳动争议律师收费标准,对余下不满一年的工作时间按工作满一年的标准计算。

   经济补偿的月工资计算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最di工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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