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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通过协议的方式是最节约成本的一种办理离婚手续的方式,但是在心现实生活中,由于夫妻双方不能通过协议的方式,确定共同财产的分配,故而会在书写诉状之后,上诉至人民法院,根据司法实际,我们可以知道一般离婚诉讼的一审是不会判离的,起诉离婚第一次都不会判离呢? 一、起诉离婚第一次都不会判离? 当一方当事人被已经破裂的婚姻折磨的痛苦不堪、寄希望于通过法律途径解除夫妻关系时,的确得到的结果,往往是法院判决不予离婚。那么,究竟为什么法院在第一次起诉离婚时不判离呢? 网友咨询我听别人说,如果双方打算离婚,一方坚持不同意离婚,那么起诉到法院,法院第一次基本是不会判离的,这样的说法对吗?如果一方坚持不离,可以拖到什么时候呢?律师解答这位朋友您好。您所听到的这种说法的确是存在的,关于这方面的问题,下文可以为您做一个参考。 我们知道,离婚是分为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两种的,如果夫妻中的一方不同意离婚,另一方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解除婚姻关系。当一方当事人被已经破裂的婚姻折磨的痛苦不堪、寄希望于通过法律途径解除夫妻关系时,的确得到的结果,往往是法院判决不予离婚。那么,究竟为什么法院在第一次起诉离婚时不判离呢? 依据我国《婚姻法》规定,法院判决离婚需要具备法定的应当判决离婚的情形,这些情形包括重婚或者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有du博、吸du等恶习屡教不改;实施家庭暴li或者nue待、遗弃家庭成员;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一方下落不明。先不说符合法定判决离婚的情形很少,即使存在法定判决离婚的情形,实践中也通常因为证据不足等原因而无法满足法定判决离婚的条件。 在不具备法定离婚情形的离婚诉讼中,对方坚决不同意离婚,是法官不予判决离婚的一个重要理由。法庭上,对方往往称夫妻之间感情尚在,希望能继续好好生活,对于此种情形,法官通常会给被告一个机会,希望双方能够珍惜夫妻之间的感情,维系夫妻关系,判决驳回起诉。 二、通常,对方坚决不同意离原因有两种情况 1、真诚悔过,不想离婚。虽然生活中夫妻之间会因为一些生活上的琐事经常发生口角,但被告放不下与原告之间的感情,不管原告想离婚的决心多么坚决,被告仍想挽留。 2、被告明知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无法继续共同生活。但对于夫妻共有的财产,被告想独吞或者想得到大部分。为了转移夫妻之间的共同财产,故意拖延shi间不同意离婚。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七)项规定:“判决不准离婚或者调解和好的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对于第一次判决不予离婚的案件,需要六个月之后才可以提起第二次诉讼,而这六个月的时间,则为对方恶意转移财产提供了可乘之机。为此,当事人要做好防止财产转移的准备,以免造成自己财产权益的损失。 为啥起诉离婚第一次都不会判离?这是由于此时人民法院并不能确定夫妻双方的感情是否已经破裂,故而在一审审理中不会叛离。此时,想要离婚的主体,可以在书写诉状之后的半年后,再次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一般来说,二审就会判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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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约定房屋归子女所有,还能反悔吗?子女能否要求强行过户?
导读:离婚协议约定房屋归子女所有可反悔吗?子女可否要求过户?我们检索和梳理了在离婚协议中约定房屋归子女所有的6个判例,初步得出如下三点结论:
(1)子女可依据离婚协议请求将房屋过户至自己名下;
(2)子女过户完成之前,不能排除他人对该房屋的强制执行;
(3)离婚协议中约定房屋归子女所有,不同于一般的赠与,一般情况下不能反悔。离婚协议中约定夫妻共有房屋归子女所有的条款,为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条款,除非存在欺诈、胁迫等法定事由,否则任何一方均不得任意撤销。
裁判要旨
离婚协议中约定夫妻共有房屋归子女所有的条款,为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条款,除非存在欺诈、胁迫等法定事由,否则任何一方均不得任意撤销。
案情简介
一、刘某之母刘丽与刘某之父刘昆于2008年10月9日登记结婚。2010年4月6日,刘昆与济南东拓置业有限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一份,购买涉案房屋,支付首付款292131元。2010年4月19日,刘昆作为借款人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签订《中信银行个人购房借款合同》,dai款金额438000元。后查明,该房屋实际由刘昆之父刘宝之出资购买。
二、刘丽与刘昆于2011年2月4日生育一子刘某。2012年12月27日,刘丽与刘昆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涉案房屋属于婚后共同财产,离婚后所有权归儿子刘某所有,在孩子成年之前由刘丽代为管理,房贷由男方偿还。房屋过户必须在孩子18岁前办理完毕。2013年11月29日,刘昆领取了涉案房屋所有权证。2013年12月19日,刘昆在山东法制报发表撤销赠与声明,声明撤销对刘丽个人及对儿子刘某的赠与。
三、刘某向济南高新区法院起诉,要求履行离婚协议中的赠与义务。济南高新区法院一审判决刘昆将涉案房屋过户至刘某名下。刘昆不服上诉至济南中院。济南中院判决,驳回刘昆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四、刘某某、张某某(刘某之母)主张为涉案房屋的实际所有人,遂向济南中院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请求撤销以上判决。济南中院驳回刘宝之、张淑云的诉讼请求。刘宝之、张淑云不服,上诉至山东高院,山东高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实务经验总结
前事不忘、后事之师。为避免未来发生类似败诉,提出如下建议和风险警示:
1、夫妻双方可以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将夫妻共同财产的一部或全部归子女所有。离婚协议签署后,应及时办理过户登记手续或完成交付。
2、《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规定的夫妻财产关系具有特殊性,是财产关系特别法。因此在处理夫妻财产纠纷时,不宜简单套用《合同法》《物权法》的相关规定,而应首先适用《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本案中离婚协议中约定的房屋归子女所有,确实属于夫妻双方对子女的赠与,按照《合同法》第yi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在最终完成转移登记之前,应可以撤销。但该赠与条款是离婚双方对财产分割的一种方式,具有财产协议与身份关系协议双重属性。故不宜简单适用《合同法》关于赠与的规定。
3、虽然离婚协议中约定房屋归子女所有的条款不能被任意撤销,但如果没有及时过户将面临着被他人善意取得或强制执行的风险,受赠与的子女因此不能最终取得房屋所有权。
在写作过程中我们检索和梳理了在离婚协议中约定房屋归子女所有的5个判例,从中可以初步得出如下结论:
(1)子女不能当然获得房屋所有权,但可依据离婚协议请求将房屋过户至自己名下;
(2)在过户完成之前,不能排除他人对该房屋的强制执行;
(3)离婚协议中约定房屋归子女所有,不同于一般的赠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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