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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详细描述
苏州物业经理上岗证培训
《物业管理条例》第33条:从事物业管理的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
《物业管理条例》第60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取得资质证书从事物业管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物业管理条例》第61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物业管理企业聘用未取得物业管理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培训对象
在岗未取得《全国物业管理从业人员岗位证书》的管理人员和新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人员。
二、培训职位:经理;
三、培训方式:面授、函授、网络学习。
四、取证培训费用:1580元/人(含培训费、教材费、证书费、大量网络视频及资料、提供午餐)。
五、培训证书
学员学完全部课程并考试合格者,由建设部人事教育司颁发《全国物业管理从业人员岗位证书》。持证上岗,全国通用。可网上查询。
六、报名资料
报名时携带1寸彩色照片3张,
身份证复印件1份,
单位工作证明一份。
七、报名地址:
苏州市金门路158号(石路南)协和大厦20层2012室(苏宁电器楼上)
0512-65586575
0512-65586576
QQ:964999168
QQ:964945939
飞信:426692606
http://www.369px.com
http://www.jswypx.com
《物业管理条例》第33条:从事物业管理的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
《物业管理条例》第60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取得资质证书从事物业管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物业管理条例》第61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物业管理企业聘用未取得物业管理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培训对象
在岗未取得《全国物业管理从业人员岗位证书》的管理人员和新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人员。
二、培训职位:经理;
三、培训方式:面授、函授、网络学习。
四、取证培训费用:1580元/人(含培训费、教材费、证书费、大量网络视频及资料、提供午餐)。
五、培训证书
学员学完全部课程并考试合格者,由建设部人事教育司颁发《全国物业管理从业人员岗位证书》。持证上岗,全国通用。可网上查询。
六、报名资料
报名时携带1寸彩色照片3张,
身份证复印件1份,
单位工作证明一份。
七、报名地址:
苏州市金门路158号(石路南)协和大厦20层2012室(苏宁电器楼上)
0512-65586575
0512-65586576
QQ:964999168
QQ:9649459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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