厂商 :远景国际物流公司(上海)
上海- 主营产品:
- 进出口清关
- 进出口报关
- 国际空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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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详细描述
大理石出口海运代理公司、大理石出口报关、大理石出口集装箱运输代理
第三条
1.承运人须在开航前和开航时克尽职责:
(a)使船舶适于航行;
(b)适当地配备船员、装备船舶和供应船舶;
(c)使货舱、冷藏舱和该船其他载货处所能适宜和安全地收受、运送和保管 货物。
2.除遵照第四条规定外,承运人应适当和谨慎地装卸、搬运、配载、运送、 保管、照料和卸载所运货物。
3.承运人或船长或承运人的代理人在收受货物归其照管后,经托运人的请求 ,应向托运人签发提单,其上载明下列各项:
(a)与开始装货前由托运人书面提供者相同的、为辨认货物所需的主要唛头 ,如果这项唛头是以印戳或其他方式标示在不带包装的货物上,或在其中装有货物 的箱子或包装物上,该项唛头通常应在航程终了时仍能保持清晰可认。
(b)托运人用书面提供的包数或件数,或数量,或重量。
(c)货物的表面状况。
但是,承运人、船长或承运人的代理人,不一定必须将任何货物的唛头、号码 、数量或重量表明或标示在提单上,如果他有合理根据怀疑提单不能正确代表实际 收到的货物,或无适当方法进行核对的话。
4.依照第3款(a)、(b)、(c)项所载内容的这样一张提单,应作为 承运人收到该提单中所载货物的初步证据。
5.托运人应被视为已在装船时向承运人保证,由他提供的唛头、号码、数量 和重量均正确无误;并应赔偿给承运人由于这些项目不正确所引起或导致的一切灭 失、损坏和费用。承运人的这种赔偿权利,并不减轻其根据运输合同对托运人以外 的任何人所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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