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授予专利权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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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授权条件

  1新颖性。(新专利法有所修改)

  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以前日前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有下列情形之一,即丧失了新颖性:(1)构成现有技术。现有技术,即在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技术。(2)抵触申请。

  有抵触申请的即丧失了新颖性。

  (3)不视为丧失新颖性的情形。

  《专利法》第24条规定:“申请专利的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在申请日以前六个月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丧失新颖性:

  (一)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的;

  (二)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的;

  (三)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其内容的。

  2创造性。 注意法律对于发明和实用新型的创造性程度要求不同,发明的要求要高。

3实用性。两层含义:①该技术能够在产业中制造或者使用。 ②必须能够产生积极的效果,即该技术能够产生较好的社会效果、经济效果和技术效果。

4   外观设计专利的授权条件

  1新颖性。

  2实用性。

  3富于美感。

  4不得与他人在申请日以前已经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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