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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资助申请人条件
一般资助申请人须满足下列条件:
(一)注册或登记在本市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社会团体,以及具有本市户籍或居住证的个人。
(二)符合下列情况之一:
1. 国内发明专利申请人或专利权人;
2. 国内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权人;
3. 香港注册标准专利、澳门授权发明专利或台湾授权发明专利(以下简称港澳台地区专利)专利权人;
4. 依据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向国外申请并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或者外观设计专利(以下简称国外专利)专利权人。
前述资助申请人申请专利时,申请人地址应当属于本市辖区。一项专利有多个专利权人或专利申请人的,专利申请时第一申请人地址属于本市辖区。
(三)资助申请人应当与提交的费用票据上的缴款人一致。
二、资助项目和费用
(一) 国内发明专利资助的项目和金额如下:
1. 申请费(包括申请费、申请附加费、公布印刷费和优先权要求费),在专利申请受理后按实际缴纳金额的80%资助;
2. 实质审查费、授权费(包括专利登记费、公告印刷费和授权当年年费),在授权后按实际缴纳的金额资助;
3. 授权后第二年、第三年的年费,按实际缴纳金额的80%资助;
4. 专利代理费,2012年7月1日以后申请的在授权后按每项不超过人民币2000元资助。
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减缓缴纳有关专利费用的国内发明专利,按照上述规定执行。
(二)国内实用新型的申请费(包括申请费、申请附加费和优先权要求费)和授权费(包括专利登记费、公告印刷费和授权当年年费)在授权后,按实际缴纳金额的50%资助。
(三)国内外观设计的申请费(包括申请费、申请附加费和优先权要求费)和授权费(包括专利登记费、公告印刷费和授权当年年费)在授权后,按实际缴纳金额的60%资助。
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减缓缴纳有关专利费用的国内发明、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按照上述规定执行。
(四)港澳台地区专利资助的,每项专利的资助金额不超过人民币5000元。
资助项目为资助申请人向有关专利审查机构缴纳的官方规定费用和向国内代理机构支付的服务费用。
(五)国外专利资助的项目、金额和限制如下:
1. 每项发明专利资助不超过5个国家,每个国家资助金额不超过人民币3万元。
“每项发明专利”是指在多个国家获得发明专利授权的同一件发明创造。“不超过5个国家”是指最多资助5个分别进行实审的国家的授权,对于由一个国际专利组织或国家进行实审而在相关国家均有效的,视为1个国家的授权。
2. 每项外观设计专利资助不超过3个国家,每个国家资助金额不超过人民币3000元。
3. 资助项目为资助申请人向有关专利审查机构缴纳的官方规定费用和向国内代理机构支付的服务费用。
4. 同一个资助申请人每年度获得的国外专利资助总额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元。
三、申请资助期限
(一)国内专利资助申请期限为6个月:
1. 国内发明专利申请费资助从申请费缴费日开始计算;
2. 国内发明专利实质审查费、授权费和代理费资助,从授权费缴费日开始计算;
3. 国内发明专利授权后第二年(第三年)年费资助,从第二个(第三个)专利年度起算日(专利申请日在该年的相应日)开始计算;
4. 国内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的申请费和授权费资助,从授权费缴费日开始计算。
(二)港澳台地区专利和国外专利资助的申请期限为1年,从专利证书颁发日开始计算。
四、申请资助提交材料
(一)国内发明专利申请费资助提交材料:
1. 《上海市国内专利资助申请表》(见附件1);
2. “缴费通知书”的复印件;
3. 国家知识产权局开具的相关收据的复印件;
4. 单位申请的须提交企业营业执照、事业法人登记证或社团法人登记证的复印件;个人申请的须提交身份证或居住证的原件和复印件。
(二)国内发明专利实审费、授权费和代理费资助提交材料:
1. 《上海市国内专利资助申请表》(见附件1);
2. “办理登记手续通知书”的复印件;
3. 国家知识产权局开具的相关收据的复印件;
4. 国内代理机构开具的代理费用发票(注明专利申请号)的复印件(代理机构须与“办理登记手续通知书”上注明的一致);
5. 单位申请的须提交企业营业执照、事业法人登记证或社团法人登记证的复印件;个人申请的须提交身份证或居住证的原件和复印件。
(三)国内发明专利授权后第二、三年年费资助提交材料:
1. 《上海市国内专利资助申请表》(见附件1);
2. 国家知识产权局开具的相关收据的复印件;
3. 单位申请的须提交企业营业执照、事业法人登记证或社团法人登记证的复印件;个人申请的须提交身份证或居住证的原件和复印件。
(四)国内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资助提交材料:
1. 《上海市国内专利资助申请表》(见附件1);
2. “缴费通知书”和“办理登记手续通知书”的复印件;
3. 国家知识产权局开具的相关收据的复印件;
4. 单位申请的须提交企业营业执照、事业法人登记证或社团法人登记证的复印件;个人申请的须提交身份证或居住证的原件和复印件。
(五)港澳台地区专利资助提交材料:
1. 《上海市国(境)外专利资助申请表》(见附件2);
2. 港澳台地区专利审查机构或国内代理机构开具的相关费用的收据或发票的复印件以及费用清单;
3. 香港和澳门地区专利证书的原件和复印件,台湾地区民间公证机构出具的台湾发明专利公证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
4. 单位申请的须提交企业营业执照、事业法人登记证或社团法人登记证的复印件;个人申请的须提交身份证或居住证的原件和复印件。
(六)国外专利资助提交材料:
1. 《上海市国(境)外专利资助申请表》(见附件2);
2. 在国内完成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须提交国家知识产权局向外申请专利保密审查通过的相关证明的复印件;
3.国外专利审查机构或国内代理机构开具的相关费用的收据或发票的复印件以及费用清单;
4. 国外发明或者外观设计专利证书的原件和复印件;
5. 单位申请的须提交企业营业执照、事业法人登记证或社团法人登记证的复印件;个人申请的须提交身份证或居住证的原件和复印件。
保密审查相关证明是指,以国家知识产权局为受理局的PCT申请,提交PCT申请国际公布文本扉页;其他申请,提交国家知识产权局《向外国申请专利保密审查意见通知书》或《向外国申请专利保密审查决定》。
(七)专利申请人或专利权人变更
专利申请人或专利权人发生变更的,《办法》规定的各项资助相应由专利申请受理时、授权时或授权后第二(三)年度起算时登记的专利申请人或专利权人办理。同时提交“著录事项变更手续合格通知书”。
资助受理后的办理期间,市知识产权局不再受理因权利人发生变动要求更改资助申请人的请求。
(八)材料和费用说明
1. 《办法》和本指南规定提交材料的复印件应当加盖单位公章或者个人签名。
2. 材料是外文的,按要求提交中文译文。
3. 费用以外币支付的,按照汇出该费用之日国家规定的汇兑率折合成人民币后结算。
4. 各类材料复印件纸张限单面使用,其中,财务相关凭据的复印件纸张和字体保持原件大小,其他材料复印件使用A4纸。
5. 资助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应当按照申请清单专利号分类排序整理,未整理的申请材料市知识产权局可以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