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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6月16日, ECHA正式将氯化镉、一项邻苯以及两项硼类化合物共4项物质作为第十一批物质列入SVHC清单。目前REACH法规授权候选清单(即SVHC清单)上共有155种物质。
产品中含有SVHC时,企业需要履行责任和义务
作为物质进行销售时
■ 企业需要向下游用户提供SDS(安全数据表);
■ 物质被列为授权物质的,需要在日落之日前18个月提交授权申请,获得授权后才能在欧盟继续贸易和使用;
■ 物质被列入REACH法规附件XVII限制条款中的,需要满足限制的相关要求。
作为混合物(配制品)中的一种物质时
■ 当此物质含量≥0.1%时,企业需要向下游用户提供SDS(安全数据表);
■ 物质被列为授权物质的,需要在日落之日前18个月提交授权申请,获得授权后才能在欧盟继续贸易和使用;
■ 物质被列入REACH法规附件XVII限制条款中的,需要满足限制的相关要求。
物品中含有SVHC时
■ 在物品中SVHC质量百分比>0.1%时,必须向物品的接受者或者应消费者要求,在45日免费提供可获取的充足信息,包括物质名称及其含量等。
■ 2010年12月1日前被列入清单的SVHC,在物品中质量百分浓度超过0.1%且总量大于1吨/年,则必须在2011年6月1日完成向ECHA通报的义务。2010年12月1日后被列入清单的SVHC,满足通报条件的,必须在列入后的6个月内完成通报;SVHC通报
■ 物质被列为授权物质的,需要在日落之日前18个月提交授权申请,获得授权后才能在欧盟继续贸易和使用;
■ 物质被列入REACH法规附件XVII限制条款中的,需要满足限制的相关要求。
根据REACH中要求的相关法律义务,相关涉及到下列物质的生产商以及进口商自12月16日(7项物质正式列为SVHC物质的日期)起,有6个月的时间按照相关通报要求向其下游履行通报义务。
欧盟对境内流通的产品严格执行REACH 法规,产品一旦不符合REACH 法规的相关要求,将不能合法生产和进出口。一旦产品中含有SVHC ,企业需要履行相关的责任和义务。随着SVHC 物质的逐渐增加,企业只有不断提高对产品原料的认知度,对产品所含物质的明确知晓,才能完成相关的应对,为企业的发展扩大助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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