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专利权利要求书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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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专利实用新型权利要求书的内容有何要求

      初步审查中,对权利要求书是否明显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四款以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9条至第22条的规定进行审查。

权利要求书的审查包括下述内容:

1、 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2、 权利要求书应当记载实用新型的技术特征。

3、 独立权利要求应当从整体上反映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除必须用其他方式表达的以外,独立权利要求应当包括前序部分和特征部分,前序部分应写明要求保护的实用新型技术方案的主题名称和实用新型主题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共有的必要技术特征,特征部分使用“其特征是…… ” 或者类似的用语,写明实用新型区别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技术特征。

4、从属权利要求应当用附加技术特征,对引用的权利要求作进一步的限定,其撰写应当包括引用部分和限定部分,引用部分写明引用的权利要求的编号及与独立权利要求一致的主题名称,限定部分写明实用新型附加的技术特征。

5、一项实用新型应当只有一个独立权利要求,并应写在同一项实用新型的从属权利要求之前。

6、在权利要求中作出记载但未记载在说明书中的内容应当补入说明书中。

7、权利要求中不得包含不产生技术效果的特征。

8、权利要求中一般不得含有用图形表达的技术特征。

9、权利要求中应当尽量避免使用功能或者效果特征来限定实用新型,特征部分不得单纯描述实用新型功能,只有在某一技术特征无法用结构特征来限定,或者技术特征用结构特征限定不如用功能或者效果特征来限定更为恰当,而且该功能或者效果在说明书中有充分说明时,使用功能或者效果特征来限定实用新型才可能是允许的。

10、权利要求中不得使用技术概念模糊或含义不确定的用语。

11、权利要求中不得使用与技术方案的内容无关的词句,例如“请求保护该专利的生产、销售权” 等,也不得使用商业性宣传用语及贬低他人或者他人产品的词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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