厂商 :千诺方舟国际贸易(北京)有限公司
北京 北京- 主营产品:
- 进出口报关
- 进出口代理
- 报关报检
1.中文标签纸质样张及说明信息(标签的说明信息中应该包括:生产商名称、商品品牌中文名称、与实物的对应比例等内容);
2.中文标签数据文件留底;
3.原标签样张及翻译件(如产品抵达入境口岸时,已加施中文标签且不带有外文标签的,可免于此项要求),如原文标签上未完整标注产品配料成分和食品添加剂通用名称的,需另行提供中英文对照的完整配料表;
4.当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特别强调某一内容,如获奖、获证、法定产区、地理标识、有机食品等内容时,应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及翻译件;
5.按照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部门规定:保健食品、新资源食品以及进口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应提供有关审批证明;
进口食品企业应对所提供的资料与进口食品的实际状况的符合性负责,并确保进口时食品标签的版面(包括包装上的文字、图形、符号及一切说明物)与已备案的标签样张一致。
1.所有内容应清晰、醒目;应易于辨认和训读。
2.所有内容不得标示封建迷信、黄色、贬低其他食品或违背科学营养常识的内容。
3.所有内容不得以虚假、使消费者误解或欺骗性的文字、图形等方式介绍食品。也不得利用字号大小或色差误导消费者。
4.标签不得与包装物(容器)分离。
5.标签应使用规范的汉字,但不包括注册;可以同时使用外文,但应与汉字有对应关系,所有外文不得大于相应的汉字。
6.应在食品标签的醒目位置,清晰地标示反映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
7.当“新创名称”等含有易使人误解食品属性的文字或术语(词语)时,应在所示名称的邻近位置使用同一字号标示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
8.当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因字号不同易使人误解食品属性时也应使用同一字号标示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
9.为避免误解或混淆食品的真实属性、物理状态或制作方法,可以在食品名称前或食品名称后附加相应的词或短语。
10.标签上应标示配料清单。单一配料的食品除外。配料清单应以“配料”或“配料表”做标题;按加入量的递减顺序--排列;复合配料按要求标注。
11.各种配料应按规定要求标示具体名称,甜味剂、防腐剂、着色剂。
12.配料的定量标示按规定要求不标示。
13.净含量的标示应由净含量、数字和定量计量单位组成。
14.净含量字符的最小高度应符合规定要求。
15.原产地或地区:应标示原产国的国别或地区名(指香港、澳门、台湾)。
16.在中国依法登记的代理商、进口商或经销商的名称和地址。
17.应清晰地标示预包装食品的生产日期(或包装日期)和保质期。如日期标示采用“见包装物某部位”的方式,应标示所在包装物的具体部位。
18.日期标示不得另外加贴、补印或篡改。
19.按年、月、日顺序标示日期。
20.国家法律法规即要求以及相关产品国家标准规定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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