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借款纠纷诉讼保全房产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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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详细描述

海南中联房地产估价咨询有限公司在中联评估集团有关领导的直接支持与指导下,于2008年1月21日正式挂牌成立,经过多年的发展、沉淀以及积累,目前我司取得了海南省内房地产最高评估资质(海南省建设厅批准的房地产评估贰级资质),编号:[2012]琼建审房估证字第2031号。随着公司业务的迅速扩展,于2009年3月成立了三亚分公司,注册地址位于三亚市河东路172号(三亚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大院内),海南中联评估为三亚市房管局、三亚市人民政府指定房地产评估机构之一。在三亚我们拥有专门固定的办公场所,配备了专业的房地产估价工作人员,为跨区域异地评估经营管理提供了良好的条件。

 

因诉讼保全申请人以房地产为担保时,对房地产进行的评估即为诉讼保全房地产评估,也属于核实房地产现值的评估范畴。
    财产保全,也叫诉讼保全。它是指法院审理案件时,在作出判决前为防止当事人转移、隐匿、变卖财产,依职权对财产作出的保护措施,以保证将来判决生效后能得到顺利执行。具体措施一般有查封、扣押、冻结。财产保全一般由当事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审查决定是否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对当事没有提出申请的,但争议的财产可能有毁损、灭失或其他危险的,法院可依职权采取保全措施。

财产保全的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九十二条 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九十三条 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十五日内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第九十四条 财产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 
  人民法院冻结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冻结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第九十五条 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第九十六条 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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