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R-200系列土壤氡气测定仪

厂商 :北京圆通科技新技术发展有限公司

北京 北京
  • 主营产品:
  • 非金属声波检测仪
  • 钻孔测斜仪器
  • 测斜仪
联系电话 :18210063398
商品详细描述
SR-200系列土壤氡气测定仪(高层,场地,房屋,建筑勘察)

 
关键词语:土壤氡气测定仪,氡析出率区域测定,土壤中氡浓度
产品背景:
国家相关法律规定新建、扩建的民用建筑工程设计前,应进行建筑工程所在城市区域土壤中氡浓度或土壤表面氡析出率调查。未进行过土壤中氡浓度或土壤氡浓度或土壤表面氡析出率区域测定的,必须进行建筑场地土壤中氡浓度的测定或土壤氡析出率测定,并提供相应的检测报告。
一.产品介绍:
SR-200系列型空土壤氡浓度测定仪是一种即可对土壤又可以对空气中氡气进行“连续”“实时”“微型泵全自动连续取样”的测氡装置,它利用微型泵结合静电收集氡衰变氡子体RaA作为测量对象,定量测量土壤或空气氡浓度。具有灵敏度高,操作简便,克服了人工取样的不便与外界的干扰因素,实时测量并给出结果。测量时间在1-120min内可据氡水平高低自行设置,是国内土壤氡检测自动化程度最高的仪器,广泛用于民用建筑工程、放射性找矿射气测量及水化找矿的水氡浓度测定,还可用于寻找地下水源、地震预报、环保工程及科研教学等部门的氡水平调查与防氡降氡等研究工作。专业的氡测量管理软件可将存储的数据读出后分析,该功能特别适合教学、科研以及政府主管单位使用。
二.产品应用及特点:
定量测量土壤或空气氡浓度 国内土壤氡检测自动化程度最高的仪器
氡水平调查与防氡降氡等研究工作
专业氡测量管理软件可将存储的数据读出后分析,并可以打印测试报告
三.符合标准:
﹡GB50325《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2006年版)
﹡满足GB/T14582-1993的采样与测量方法要求

四.技术指标与使用条件 :
 1、测量范围:1~1000,000 Bq/m3
2、探测器:φ30的半导体探测器,对γ不灵敏
3、对239Pu-α面源的探测效率:35%(2π)
4、计数容量:99999999
5、灵敏度:1.1 CPH/Bq/m3(氡)
6、测量时间:
     方式一为连续测氡,固定26分钟
     方式二为定时测氡,1~120分内根据其氡浓度高低自行设置,
7、通讯接口:Rs232串口,仪器可存储100条数据,并可导出到RenriRadon氡测量管理软件。
8、标配的氡测量管理软件提供文字表格、曲线图形显示
9、报警阈可设置,超阈报警。超阈值后可对外输出无源开关信号(非出厂标配)。
10、微型泵:2L/mim,其采样系统具有良好的密封性能
10、供电电源:交流/直流两用;6V蓄电池,充电一次可连续工作约6小时
12、工作环境:温度:-20~45℃ ;相对湿度:≤95%
13、尺寸与重量:操作台:300×250×150,重量:约 3Kg
                采样棒:Φ16mm×520mm,重量:约1.5 Kg

 
相关知识要点报告:

 4 工程勘察设计
4.1 一般规定
4.1.1 新建、扩建的民用建筑工程设计前,应进行建筑工程所在城市区域土壤中氡浓度或土壤表面氡析出率调查。未进行过土壤中氡浓度或土壤氡浓度或土壤表面氡析出率区域测定的,必须进行建筑场地土壤中氡浓度的测定或土壤氡析出率测定,并提供相应的检测报告。
4.1.2 民用建筑工程设计必须根据建筑物的类型和用途,选用符合本规范规定的建筑材料和装修材料。
4.1.3 民用建筑工程的室内通风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和《民用建筑设计通则》的有关规定。
4.2 工程地点土壤中氡浓度调查及防氡
4.2.1 新建、扩建的民用建筑工程的工程地质勘察报告,应包括工程所在城市区域土壤浓度或土壤表面氡析出率测定历史资料及土壤氡浓度或土壤表面氡析出率平均值数据。
4.2.2 已进行过土壤中氡浓度或土壤表面氡析出率区域测定的民用建筑工程,当土壤氡浓度测定结果平均值不大于10000Bq/m3或土壤表面氡析出率测定结果平均值不大于0.01Bq/㎡.s时,且工程场地所在地点不存在地质断裂构造,可不再进行土壤氡浓度测定;其他情况均应进行工程场地土壤氡浓度或土壤表面氡析出率测定。
4.2.3 当民用建筑工程场地土壤氡浓度不大于20000Bq/m3或土壤表面氡析出率不大于0.05Bq/㎡.s时,可不采取防氡工程措施。
4.2.4 当民用建筑工程场地土壤氡浓度测定结果大于20000Bq/m3,且小于30000Bq/m3或土壤表面氡析出率大于0.05Bq/㎡.s且小于0.01Bq/㎡.s时,应采取建筑物底层地面抗开裂措施。
4.2.5 当民用建筑工程场地土壤氡浓度测定结果大于或等于30000Bq/m3且小于50000Bq/m3,或土壤表面氡析出率大于或等于0.1Bq/㎡.s且小于0.3Bq/㎡.s时,除采取建筑物底层地面抗开裂措施外,还必须按现行国家标准《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范》GB 50108中的一级防水要求,对基础进行处理。
4.2.6 I 当民用建筑工程场地土壤氡浓度测定结果大于或等于50000Bq/m3,或土壤表面氡析出率大于或等于0.3Bq/㎡.s时,除采取本规范4.2.5条防氡处理措施外,还应按照国家标准《新建低层住宅建筑设计与施工中氡控制导则》GB/T 17785-1999的有关规定,采取综合建筑构造防氡措施。
4.2.7 当Ⅰ类民用建筑工程场地土壤中氡浓度大于或等于50000Bq/m3,或土壤表面氡析出率大于或等于0.3Bq/㎡.s时,应进行工程场地土壤中的镭-266、钍-232、钾-40比活度测定。当测定结果表明内照射指数(IRa)大于1.0或外照射指数(Iγ)大于1.3时,工程场地土壤不得作为工程回填土使用。
4.2.8 民用建筑工程场地土壤中氡浓度测定方法及土壤表面氡析出率测定方法应按本规范附录D进行。
4.3 材料选择
4.3.1  I 类民用建筑工程室内装修采用的无机非金属装修材料必须采用A 类。
4.3.2 Ⅱ类民用建筑工程宜采用A 类无机非金属建筑材料和装修材料;当A 类和B类无机非金属装修材料混合使用时,应按下式计算,确定每种材料的使用量:
              (4.3.2-1)
            (4.3.2-2)
           式中 fi—第i 种材料在材料总用量中所占的份额(%);
          IRai—第i 种材料的内照射指数;
          Iγi—第i 种材料的外照射指数。
4.3.3 I 类民用建筑工程的室内装修,必须采用E1 类人造木板及饰面人造木板。
4.3.4 Ⅱ类民用建筑工程的室内装修,宜采用E1 类人造木板及饰面人造木板;当采用E2 类人造木板时,直接暴露于空气的部位应进行表面涂覆密封处理。
4.3.5 民用建筑工程的室内装修,所采用的涂料、胶粘剂、水性处理剂,其苯、游离甲醛、游离甲苯二异氰酸酯(TDI)、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TVOC)的含量,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
4.3.6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装修时,不应采用聚乙烯醇水玻璃内墙涂料、聚乙烯醇缩甲醛内墙涂料和树脂以硝化纤维素为主、溶剂以二甲苯为主的水包油型(O/W)多彩内墙涂料。
4.3.7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装修时,不应采用107胶粘剂等聚乙烯醇缩甲醛胶粘剂。
4.3.8 民用建筑工程中使用的粘合木结构材料, 游离甲醛释放量不应大于 0.12mg/m3,其测定方法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 的规定。
4.3.9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装修时,所使用的壁布、帷幕等游离甲醛释放量不应大于 0.12mg/m3,其测定方法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 的规定。
4.3.10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装修中所使用的木地板及其他木质材料,严禁采用沥青、煤焦油类防腐、防潮处理剂。
4.3.11 民用建筑工程中所使用的能释放氨的阻燃剂、混凝土外加剂氨的释放量不应大于 0.10%,测定方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外加剂中释放氨的限量》GB 18588的规定。
能释放甲醛的混凝土外加剂,其游离甲醛含量不应大于0.5g/kg,测定方法应符合国家标准《室内装饰装修材料  内墙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GB 18582-2001附录B的规定。
4.3.12 I 类民用建筑工程室内装修粘贴塑料地板时,不应采用溶剂型胶粘剂。
4.3.13 Ⅱ类民用建筑工程中地下室及不与室外直接自然通风的房间贴塑料地板时,不宜采用溶剂型胶粘剂。
4.3.14 民用建筑工程中,不应在室内采用脲醛树脂泡沫塑料作为保温、隔热和吸声材料。
4.3.15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装修时,所使用的地毯、地毯衬垫、壁纸、聚氯乙烯卷材地板,其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及甲醛释放量均应符合相应材料的有害物质限量的国家标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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