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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详细描述
2009年3月24日,欧盟委员会公布了《委员会条例(EC) No 245/2009,就不带集成式镇流器荧光灯、高强度气体放电灯及使其工作的镇流器和灯具生态设计要求,执行欧洲议会与理事会指2005/32/EC,同时撤销欧洲议会及理事会2000/55/EC指令》。(EC) No 245/2009在OJ上公布的第20天开始正式生效。2013年9月又将实施新的标准。
1. 适用范围
(EC) No 245/2009中涉及的产品包括欧盟市场上的不带集成式镇流器的荧光灯、高强度气体放电灯以及能使此类灯起作用的镇流器和灯具。同时还提供了供办公室照明和公共道路照明使用的产品的指示性基准。其中:
l 不带集成式镇流器的荧光灯(fluorescent lamps without integrated ballast )是指不带集成式镇流器的单端和双端荧光灯;
l 高强度气体放电灯是指发光电弧由管壁温度建立,并且发光管表面负荷超过每平方厘米3瓦的电子放电灯。
条例也规定了一些豁免情况:
l 不是按照附件II中定义的白色光源的灯(高压钠灯除外);
l 附件II中定义的具有定向光源的灯;
l 在特殊应用中使用的灯,该灯与其他产品融为一体而不用作普通照明;
l 以下各项灯:250~400 nm占到了250~780 nm总辐射量的6%及以上;630~780 nm占到了250~780 nm总辐射量的11%及以上;640~700 nm占到了250~780 nm总辐射量的5%及以上;辐射峰在315~400 nm(UVA)和280~315 nm(UVB);
l 具有以下特征的单端荧光灯:直径小于等于7 mm(T2);直径为16 mm(T5)且灯的功率≤13 W或> 80 W;直径为38 mm(T12),灯头为G-13中等比平基座;+/-5 m(+绛红色,-绿色)色彩补偿滤光限定值(cc);CIE坐标x = 0.330 y = 0.335 和 x = 0.415 y = 0.377,以及直径为38 mm(T12)且配有外部热启动片的;
l 直径为16 mm(T5)2G11 4脚,Tc = 3200 K(色度坐标 x= 0.330 y=0.335),Tc = 5500K (色度坐标 x= 0.330 y=0.335);
l Tc>7000K的高强度气体放电灯;
l 特效紫外输出>2 mW/klm的高强度气体放电灯;
l 不带E27、E40、PGZ12灯头的高强度气体放电灯。
此外,欧盟理事会指令2006/95/EC中涉及的应急照明灯具和应急信号灯具以及指令94/9/EC、1999/92/EC、2006/42/EC、93/42/EEC、88/378/EEC中所涉及的灯具也排除在该条例的适用范围之外。
2. 光效能要求
(EC) No 245/2009将双端荧光灯的光效能要求分为三个阶段。
a. 第一阶段的要求(法规生效后一年)
b. 第二阶段的要求(即法规生效三年后)
将对第一阶段直径为26 mm双端荧光灯(T8)的要求扩展至第一阶段没有涉及的其他规格的所有双端荧光灯,这些灯必须符合其在瓦数方面最接近等效的T8灯的最低光效能。
c. 第三阶段要求(即法规生效八年后)
无集成镇流器荧光灯用能效等级A2的镇流器或者用按附录Ⅲ 2.2的更高能效等级镇流器应能够运行。此外,这种荧光灯也可以用能效等级低于A2的镇流器运行。
1. 适用范围
(EC) No 245/2009中涉及的产品包括欧盟市场上的不带集成式镇流器的荧光灯、高强度气体放电灯以及能使此类灯起作用的镇流器和灯具。同时还提供了供办公室照明和公共道路照明使用的产品的指示性基准。其中:
l 不带集成式镇流器的荧光灯(fluorescent lamps without integrated ballast )是指不带集成式镇流器的单端和双端荧光灯;
l 高强度气体放电灯是指发光电弧由管壁温度建立,并且发光管表面负荷超过每平方厘米3瓦的电子放电灯。
条例也规定了一些豁免情况:
l 不是按照附件II中定义的白色光源的灯(高压钠灯除外);
l 附件II中定义的具有定向光源的灯;
l 在特殊应用中使用的灯,该灯与其他产品融为一体而不用作普通照明;
l 以下各项灯:250~400 nm占到了250~780 nm总辐射量的6%及以上;630~780 nm占到了250~780 nm总辐射量的11%及以上;640~700 nm占到了250~780 nm总辐射量的5%及以上;辐射峰在315~400 nm(UVA)和280~315 nm(UVB);
l 具有以下特征的单端荧光灯:直径小于等于7 mm(T2);直径为16 mm(T5)且灯的功率≤13 W或> 80 W;直径为38 mm(T12),灯头为G-13中等比平基座;+/-5 m(+绛红色,-绿色)色彩补偿滤光限定值(cc);CIE坐标x = 0.330 y = 0.335 和 x = 0.415 y = 0.377,以及直径为38 mm(T12)且配有外部热启动片的;
l 直径为16 mm(T5)2G11 4脚,Tc = 3200 K(色度坐标 x= 0.330 y=0.335),Tc = 5500K (色度坐标 x= 0.330 y=0.335);
l Tc>7000K的高强度气体放电灯;
l 特效紫外输出>2 mW/klm的高强度气体放电灯;
l 不带E27、E40、PGZ12灯头的高强度气体放电灯。
此外,欧盟理事会指令2006/95/EC中涉及的应急照明灯具和应急信号灯具以及指令94/9/EC、1999/92/EC、2006/42/EC、93/42/EEC、88/378/EEC中所涉及的灯具也排除在该条例的适用范围之外。
2. 光效能要求
(EC) No 245/2009将双端荧光灯的光效能要求分为三个阶段。
a. 第一阶段的要求(法规生效后一年)
b. 第二阶段的要求(即法规生效三年后)
将对第一阶段直径为26 mm双端荧光灯(T8)的要求扩展至第一阶段没有涉及的其他规格的所有双端荧光灯,这些灯必须符合其在瓦数方面最接近等效的T8灯的最低光效能。
c. 第三阶段要求(即法规生效八年后)
无集成镇流器荧光灯用能效等级A2的镇流器或者用按附录Ⅲ 2.2的更高能效等级镇流器应能够运行。此外,这种荧光灯也可以用能效等级低于A2的镇流器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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