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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详细描述
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许可证审批
事项编码
21000006900
审批决定机关
广州市卫生局
设定审批的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
2、《餐饮业食品卫生管理办法》
3、《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
4、《食品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
5、《广东省卫生厅食品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等
审批条件
(一)新办卫生许可证
1、 具有与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经营相适应的、符合卫生要求的加工经营场所、设施、设备和环境;
2、 具有卫生管理制度和卫生管理组织,配备经过专业培训的专职或兼职食品卫生管理人员;
3、 从业人员必须持有有效健康证明、卫生知识培训证明;
4、 具有在食品加工操作过程中控制污染的条件和措施;
5、 经营的产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
6、 食品卫生量化分级许可评分标化分达到60分以上;
7、 具有合法的生产经营场地;
8、 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卫生条件和卫生要求。
(二)延续卫生许可证
1、 需要延续卫生许可的,应当在该卫生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发证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2、 卫生许可证有效期届满而又没有提出延续申请的,原卫生许可证失效。逾期提出延续申请的,按新申请卫生许可证办理。
(三)变更卫生许可证
已取得卫生许可的单位因改变生产经营地址名称、许可项目、单位名称或法定代表人等情形必须办理变更卫生许可证手续。
1. 企业名称及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同时改变的;个体工商户负责人名称改变的;经营地址变迁的;按新办卫生许可办理。
2.
变更许可项目的,如涉及新、改、扩建的,应先取得《建设项目设计卫生审查认可书》及《建设项目竣工卫生验收认可书》后,再办理卫生许可证的变更,变更后卫生许可证有效期限仍按原证执行;
3.
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单位地址名称变更的,应当先向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申请办理相关手续,然后再办理卫生许可证的变更。变更后卫生许可证有效期限仍按原证执行。
(四)补办卫生许可证
1.
因遗失或损毁需要补办食品卫生许可证的,应当于遗失或损毁后立即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办。补办食品卫生许可证手续的程序参照变更的程序执行,补办后卫生许可证的许可项目和有效期限按原证执行;
2. 遗失食品卫生许可证的,应当提交其在当地公开发行的主要媒体上公布的食品卫生许可证遗失声明。
(五)注销卫生许可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卫生行政部门依法注销卫生许可证:
1. 食品卫生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2.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的;
3. 因不可抗力导致食品卫生许可行为实施没有可能或必要的;
4. 食品卫生许可证依法被撤销、撤回或吊销的;
5. 在卫生许可证有效期内,停止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一年以上的;
6. 食品卫生许可证有效期内生产地址改变,未重新申请行政许可的;
7. 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的其他情形。 申报材料
(一)新办卫生许可证
1. 《食品卫生许可证申请表》及申请报告;
2. 《建设项目设计卫生审查认可书》、《建设项目竣工卫生验收认可书》;
3. 食品生产经营场所周边环境、加工经营场所及其设备设施布局图以及天花、墙面、地面等内部装修说明材料;
4. 生产经营设备设施清单以及生产经营过程中控制污染的卫生设施及措施;
5. 食品的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和培训相关材料;
6. 卫生管理机构、制度和经专业培训的食品卫生管理人员名单;
7.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登记通知书;
8. 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9. 代理人办理卫生许可申请的委托文件(包括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委托书、委托方及受托方有效的身份证证明);
10.
生产经营场地合法使用证明复印件(产权证明、经登记备案的租赁合同),未取得房地产权证件的提供三证:有效期内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批准书》、《国有土地使用证》);
11.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材料。
(二)延续卫生许可证
1. 《食品卫生许可证申请表》及申请报告;
2. 食品卫生许可证复印件和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 卫生行政部门认可的检验机构出具的相关卫生检验报告(一年内)复印件;
4. 经营场所、经营项目和规模未发生改变的说明书;
5. 代理人办理卫生许可申请的委托文件(包括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委托书、委托方及受托方有效的身份证证明);
6.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三)变更卫生许可证
1、《食品卫生许可证申请表》及申请报告;
2、原食品卫生许可证复印件;
3、与变更项目相关的材料:
(1)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变更需提供新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和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单位名称变更需提供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变更卫生许可范围:涉及到新、改、扩建的,提供《建设项目设计卫生审查认可书》和《建设项目竣工卫生验收认可书》复印件;提供生产加工过程中可能产生的污染环节以及控制污染的条件和措施说明;
(4)单位地址名称变更,但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没有改变,需提供地名变更的相关证明材料。
4、代理人办理卫生许可申请的委托文件(包括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委托书、委托方及受托方有效的身份证证明);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材料。
(四)补办卫生许可证
1、《食品卫生许可证申请表》及申请报告;
2、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在当地公开发行主要媒体上公布食品卫生许可证的遗失声明;
4、代理人办理卫生许可申请的委托文件(包括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委托书、委托方及受托方有效的身份证证明)。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材料。
(五)注销卫生许可证
1、申请报告;
2、卫生许可证原件;
3、代理人办理卫生许可申请的委托文件(包括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委托书、委托方及受托方有效的身份证证明);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六)申报材料的规格与填写要求
1、申报材料必须用A4纸填写、打印或复印(图纸除外);
2、申报材料每张右上角加盖申请单位公章或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逐页签名;委托他人办理的委托文件应有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名;
(注: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由法定代表人签名,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由负责人签名。)
3、字迹清楚,不得用涂改液涂改,不得空项(没有填写内容的空格处以“无”字填写);
4、按提供材料的顺序编写目录清单,并注明其序号、名称、页数和页码;
5、凡复印件应当由原件提供单位盖章;
6、申报单位递交的材料必须如实表述有关情况,对所提供的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法律责任;
7、申报单位请自带数码存储器(U盘)到受理窗口下载电子申请表格并按要求录入相关数据。提交书面材料时,请将填写好的电子版表格(U盘)一并带到受理窗口进行数据录入。 审批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意见,但依法需听证、检测、检验的时间 除外
事项编码
21000006900
审批决定机关
广州市卫生局
设定审批的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
2、《餐饮业食品卫生管理办法》
3、《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
4、《食品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
5、《广东省卫生厅食品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等
审批条件
(一)新办卫生许可证
1、 具有与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经营相适应的、符合卫生要求的加工经营场所、设施、设备和环境;
2、 具有卫生管理制度和卫生管理组织,配备经过专业培训的专职或兼职食品卫生管理人员;
3、 从业人员必须持有有效健康证明、卫生知识培训证明;
4、 具有在食品加工操作过程中控制污染的条件和措施;
5、 经营的产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
6、 食品卫生量化分级许可评分标化分达到60分以上;
7、 具有合法的生产经营场地;
8、 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卫生条件和卫生要求。
(二)延续卫生许可证
1、 需要延续卫生许可的,应当在该卫生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发证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2、 卫生许可证有效期届满而又没有提出延续申请的,原卫生许可证失效。逾期提出延续申请的,按新申请卫生许可证办理。
(三)变更卫生许可证
已取得卫生许可的单位因改变生产经营地址名称、许可项目、单位名称或法定代表人等情形必须办理变更卫生许可证手续。
1. 企业名称及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同时改变的;个体工商户负责人名称改变的;经营地址变迁的;按新办卫生许可办理。
2.
变更许可项目的,如涉及新、改、扩建的,应先取得《建设项目设计卫生审查认可书》及《建设项目竣工卫生验收认可书》后,再办理卫生许可证的变更,变更后卫生许可证有效期限仍按原证执行;
3.
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单位地址名称变更的,应当先向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申请办理相关手续,然后再办理卫生许可证的变更。变更后卫生许可证有效期限仍按原证执行。
(四)补办卫生许可证
1.
因遗失或损毁需要补办食品卫生许可证的,应当于遗失或损毁后立即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办。补办食品卫生许可证手续的程序参照变更的程序执行,补办后卫生许可证的许可项目和有效期限按原证执行;
2. 遗失食品卫生许可证的,应当提交其在当地公开发行的主要媒体上公布的食品卫生许可证遗失声明。
(五)注销卫生许可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卫生行政部门依法注销卫生许可证:
1. 食品卫生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2.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的;
3. 因不可抗力导致食品卫生许可行为实施没有可能或必要的;
4. 食品卫生许可证依法被撤销、撤回或吊销的;
5. 在卫生许可证有效期内,停止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一年以上的;
6. 食品卫生许可证有效期内生产地址改变,未重新申请行政许可的;
7. 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的其他情形。 申报材料
(一)新办卫生许可证
1. 《食品卫生许可证申请表》及申请报告;
2. 《建设项目设计卫生审查认可书》、《建设项目竣工卫生验收认可书》;
3. 食品生产经营场所周边环境、加工经营场所及其设备设施布局图以及天花、墙面、地面等内部装修说明材料;
4. 生产经营设备设施清单以及生产经营过程中控制污染的卫生设施及措施;
5. 食品的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和培训相关材料;
6. 卫生管理机构、制度和经专业培训的食品卫生管理人员名单;
7.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登记通知书;
8. 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9. 代理人办理卫生许可申请的委托文件(包括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委托书、委托方及受托方有效的身份证证明);
10.
生产经营场地合法使用证明复印件(产权证明、经登记备案的租赁合同),未取得房地产权证件的提供三证:有效期内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批准书》、《国有土地使用证》);
11.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材料。
(二)延续卫生许可证
1. 《食品卫生许可证申请表》及申请报告;
2. 食品卫生许可证复印件和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 卫生行政部门认可的检验机构出具的相关卫生检验报告(一年内)复印件;
4. 经营场所、经营项目和规模未发生改变的说明书;
5. 代理人办理卫生许可申请的委托文件(包括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委托书、委托方及受托方有效的身份证证明);
6.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三)变更卫生许可证
1、《食品卫生许可证申请表》及申请报告;
2、原食品卫生许可证复印件;
3、与变更项目相关的材料:
(1)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变更需提供新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和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单位名称变更需提供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变更卫生许可范围:涉及到新、改、扩建的,提供《建设项目设计卫生审查认可书》和《建设项目竣工卫生验收认可书》复印件;提供生产加工过程中可能产生的污染环节以及控制污染的条件和措施说明;
(4)单位地址名称变更,但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没有改变,需提供地名变更的相关证明材料。
4、代理人办理卫生许可申请的委托文件(包括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委托书、委托方及受托方有效的身份证证明);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材料。
(四)补办卫生许可证
1、《食品卫生许可证申请表》及申请报告;
2、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在当地公开发行主要媒体上公布食品卫生许可证的遗失声明;
4、代理人办理卫生许可申请的委托文件(包括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委托书、委托方及受托方有效的身份证证明)。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材料。
(五)注销卫生许可证
1、申请报告;
2、卫生许可证原件;
3、代理人办理卫生许可申请的委托文件(包括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委托书、委托方及受托方有效的身份证证明);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六)申报材料的规格与填写要求
1、申报材料必须用A4纸填写、打印或复印(图纸除外);
2、申报材料每张右上角加盖申请单位公章或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逐页签名;委托他人办理的委托文件应有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名;
(注: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由法定代表人签名,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由负责人签名。)
3、字迹清楚,不得用涂改液涂改,不得空项(没有填写内容的空格处以“无”字填写);
4、按提供材料的顺序编写目录清单,并注明其序号、名称、页数和页码;
5、凡复印件应当由原件提供单位盖章;
6、申报单位递交的材料必须如实表述有关情况,对所提供的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法律责任;
7、申报单位请自带数码存储器(U盘)到受理窗口下载电子申请表格并按要求录入相关数据。提交书面材料时,请将填写好的电子版表格(U盘)一并带到受理窗口进行数据录入。 审批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意见,但依法需听证、检测、检验的时间 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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