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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浦东金桥铁路托运行李-金桥中铁快运营业部021-60492155免费上门接货。据经济之声《天下公司》报道,用快递寄送物品,在如今是一件很平常的事情。但是,最近一起由一张快递承运合同引发的官司让看似寻常的快递服务变得扑朔迷离。事情究竟是怎样的?这张快递合同涉及的各方,他们之间又有着怎样不可调节的矛盾?
去年11月,北京润通达公司委托宅急送公司运输一件巴宝莉保龄球包,在运单中声明价为18万,并委托快递公司宅急送向平安保险公司购买了保险,随后货物在运输过程中丢失。根据承运合同,宅急送公司按保险公司实际赔偿结果赔偿润通达公司,因此润通达公司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保险公司以不能提供发票等有效的价值证明为由拒绝理赔。润通达公司随后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付保险金18万元及利息,宅急送快递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这一请求被驳回,理由是原告无法提供发票,并不能证明这一货物实际价值,判决润通达公司败诉,今天上午本案在北京市一中院二审开庭。
今天上午的庭审主要是围绕这样几个问题,第一是保险公司对不能出示价值凭证被保物的态度,二是在快递中丢失的名牌奢侈品包的价值该如何定论。原被告之间展开激烈的辩论,最终原被告之间拒绝调节,法庭也没有当庭宣判。
在今天早上法庭对案件的二审中,原被告三方,对于到底该不该赔、谁来赔、怎么赔等一系列问题,仍然争论得十分激烈。其中,原告润通达公司认为商品发票是放在包里了。在运输过程中,发票连同包一同丢失了。所以自己才没办法提供有效价值凭证。但是,既然自己当初已经按保险公司要求支付了500元的保险费用,保险合同也成立了,自己是没有过错的,保险公司就应该赔偿自己。
快递官司:发票是因为个人的原因或者因为其他的原因不一定有原始的票据,我委托你运输,你给丢掉了,你们两个都不赔了,对投保人来讲公平吗?刚才保险公司的人就说依据是这第八条,你这写50万元以上的损失才进行评估吗?50万元以下就不评估了,不评估怎么赔偿呢?东西被你们丢掉了,那我没有任何过错。
对于原告的说法,保险公司并不认同。在今天早上进行的二审中,保险公司还是坚持保险单上只写着"最高保额18万"。因此,只要没有能证明货物真价值18万元的凭证,就是不能赔。
去年11月,北京润通达公司委托宅急送公司运输一件巴宝莉保龄球包,在运单中声明价为18万,并委托快递公司宅急送向平安保险公司购买了保险,随后货物在运输过程中丢失。根据承运合同,宅急送公司按保险公司实际赔偿结果赔偿润通达公司,因此润通达公司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保险公司以不能提供发票等有效的价值证明为由拒绝理赔。润通达公司随后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付保险金18万元及利息,宅急送快递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这一请求被驳回,理由是原告无法提供发票,并不能证明这一货物实际价值,判决润通达公司败诉,今天上午本案在北京市一中院二审开庭。
今天上午的庭审主要是围绕这样几个问题,第一是保险公司对不能出示价值凭证被保物的态度,二是在快递中丢失的名牌奢侈品包的价值该如何定论。原被告之间展开激烈的辩论,最终原被告之间拒绝调节,法庭也没有当庭宣判。
在今天早上法庭对案件的二审中,原被告三方,对于到底该不该赔、谁来赔、怎么赔等一系列问题,仍然争论得十分激烈。其中,原告润通达公司认为商品发票是放在包里了。在运输过程中,发票连同包一同丢失了。所以自己才没办法提供有效价值凭证。但是,既然自己当初已经按保险公司要求支付了500元的保险费用,保险合同也成立了,自己是没有过错的,保险公司就应该赔偿自己。
快递官司:发票是因为个人的原因或者因为其他的原因不一定有原始的票据,我委托你运输,你给丢掉了,你们两个都不赔了,对投保人来讲公平吗?刚才保险公司的人就说依据是这第八条,你这写50万元以上的损失才进行评估吗?50万元以下就不评估了,不评估怎么赔偿呢?东西被你们丢掉了,那我没有任何过错。
对于原告的说法,保险公司并不认同。在今天早上进行的二审中,保险公司还是坚持保险单上只写着"最高保额18万"。因此,只要没有能证明货物真价值18万元的凭证,就是不能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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