厂商 :华检电磁技术有限公司
广东 深圳- 主营产品:
- 电池PSE认证
- 无线产品CE认证
- 小音箱CE认证
联系电话 :13689578290
商品详细描述
样品检验报告正本 (中文,或至少为英文)
应依设备验证类别及功能所规定之检测要求进行检验,报告之内容应包括下列各项:
1.送审样品之名称、厂牌及型号、发射功率 (电场强度)、工作频率及调变方式、天线规格。
2.申请厂商名称、地址,设备制造者名称。
3.测试实验室之名称、地址、电话、认可编号及范围、证书有效期限、声明书。
4.测试受理及完成日期。
5.检验报告之唯一识别,与每一页上之识别 (报告编号及页次)。
6.检验接续图及说明:如须由申请者提供特殊测试点、特殊治具、特殊测试软件始能完成测试者,应叙明该特殊测试点、特殊治具及测试软件名称。说明事项应包含操作模式(含软件设定值)、外围等。
7.测试仪器名称、厂牌、型号、仪器校正日期及其有效期限。
8.适用之技术规范所定之检验项目与标准。另含适用规范章节总表,须包含:测试项目、适用规范章节、测试数据、量测设备及判定结果、量测不确定度值。
9.测试数据(含扫瞄图)及判定结果。
10器材样品4x6吋以上之彩色照片或图片 (设备正面、背面、两侧及射频单体正、反面),其厂牌、型号及电路板主要组件须清晰可辨读。
五、光盘片
前述技术数据文件之电子文件 (文书档案格式为 .doc 或 .pdf,影像档案格式为 .bmp、.jpg或 .pdf) 光盘片。光盘片应贴上卷标注明申请人名称、器材名称、厂牌、型号及申请日期,并注明"内容与检附文件相符"。
六、其它经国家通讯传播委员会指定之数据
依国家通讯传播委员会及经济部标准检验局相关公告为之。
七、SAR检验报告及测试数据 (如有需要时)
申请者权利与义务说明
1. 申请低功率射频电波辐射性电机型式认证或符合性声明登录者、申请型式认证证明或符合性声明补发或换发者,应依电信管制射频器材审验办法之规定办理。
2. 申请低功率射频电波辐射性电机型式认证或符合性声明登录所提供之证件复印件须与正本相符;应检附之技术资料亦须与实际状况符合,绝无造假之情事,若有伪造或虚伪不实将依电信管制射频器材审验办法相关规定处理,并由申请者自负所有法律责任。
3. 申请者对申请过程之任何问题,须随时提供必要之协助;如经要求须检送审验器材样品时,应尽速提供之。
4. 申请审验之电信管制射频器材经型式认证合格者,应妥善保管原检送验证机构测试之器材样品、测试所需之特殊测试软件及特殊治具至该器材停止生产或停止输入后5年。
5. 取得型式认证证明或完成符合性声明登录之产品,应依审验合格卷标或符合性声明卷标式样自制卷标标贴或印铸于产品本体明显处,始得贩卖或公开陈列。
6. 型式认证证明、审定证明及审验合格卷标限用于显示产品经审验合格,符合国家通讯传播委员会所定技术规范之规定,且应确保已核发之产品型式认证证明和审验合格标签不致被误用。
7. 于传播媒体如文件、宣传品或广告中,引用产品审验状况时,应遵守电信法、电信管制射频器材审验办法、电信终端设备审验办法及其它相关法规之规定,并符合验证机构之要求。
8. 验证机构得随时抽验公开陈列或贩卖之电信管制射频器材及电信终端设备。取得型式认证证明或审定证明者,经发现申请时检附之资料为伪造或虚伪不实时,原验证机构得撤销其型式认证证明或审定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原验证机构得废止其型式认证证明或审定证明:
(1).变更电信管制射频器材/电信终端设备之厂牌、型号、设计或射频性能,未重新申请审验。
(2).经抽验与原样品不符或不符合技术规范规定者。
(3).因代理权、专利权争议,经法院判决败诉确定或违反其它规定致不得贩卖之电信终端设备/电信管制射频器材。
应依设备验证类别及功能所规定之检测要求进行检验,报告之内容应包括下列各项:
1.送审样品之名称、厂牌及型号、发射功率 (电场强度)、工作频率及调变方式、天线规格。
2.申请厂商名称、地址,设备制造者名称。
3.测试实验室之名称、地址、电话、认可编号及范围、证书有效期限、声明书。
4.测试受理及完成日期。
5.检验报告之唯一识别,与每一页上之识别 (报告编号及页次)。
6.检验接续图及说明:如须由申请者提供特殊测试点、特殊治具、特殊测试软件始能完成测试者,应叙明该特殊测试点、特殊治具及测试软件名称。说明事项应包含操作模式(含软件设定值)、外围等。
7.测试仪器名称、厂牌、型号、仪器校正日期及其有效期限。
8.适用之技术规范所定之检验项目与标准。另含适用规范章节总表,须包含:测试项目、适用规范章节、测试数据、量测设备及判定结果、量测不确定度值。
9.测试数据(含扫瞄图)及判定结果。
10器材样品4x6吋以上之彩色照片或图片 (设备正面、背面、两侧及射频单体正、反面),其厂牌、型号及电路板主要组件须清晰可辨读。
五、光盘片
前述技术数据文件之电子文件 (文书档案格式为 .doc 或 .pdf,影像档案格式为 .bmp、.jpg或 .pdf) 光盘片。光盘片应贴上卷标注明申请人名称、器材名称、厂牌、型号及申请日期,并注明"内容与检附文件相符"。
六、其它经国家通讯传播委员会指定之数据
依国家通讯传播委员会及经济部标准检验局相关公告为之。
七、SAR检验报告及测试数据 (如有需要时)
申请者权利与义务说明
1. 申请低功率射频电波辐射性电机型式认证或符合性声明登录者、申请型式认证证明或符合性声明补发或换发者,应依电信管制射频器材审验办法之规定办理。
2. 申请低功率射频电波辐射性电机型式认证或符合性声明登录所提供之证件复印件须与正本相符;应检附之技术资料亦须与实际状况符合,绝无造假之情事,若有伪造或虚伪不实将依电信管制射频器材审验办法相关规定处理,并由申请者自负所有法律责任。
3. 申请者对申请过程之任何问题,须随时提供必要之协助;如经要求须检送审验器材样品时,应尽速提供之。
4. 申请审验之电信管制射频器材经型式认证合格者,应妥善保管原检送验证机构测试之器材样品、测试所需之特殊测试软件及特殊治具至该器材停止生产或停止输入后5年。
5. 取得型式认证证明或完成符合性声明登录之产品,应依审验合格卷标或符合性声明卷标式样自制卷标标贴或印铸于产品本体明显处,始得贩卖或公开陈列。
6. 型式认证证明、审定证明及审验合格卷标限用于显示产品经审验合格,符合国家通讯传播委员会所定技术规范之规定,且应确保已核发之产品型式认证证明和审验合格标签不致被误用。
7. 于传播媒体如文件、宣传品或广告中,引用产品审验状况时,应遵守电信法、电信管制射频器材审验办法、电信终端设备审验办法及其它相关法规之规定,并符合验证机构之要求。
8. 验证机构得随时抽验公开陈列或贩卖之电信管制射频器材及电信终端设备。取得型式认证证明或审定证明者,经发现申请时检附之资料为伪造或虚伪不实时,原验证机构得撤销其型式认证证明或审定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原验证机构得废止其型式认证证明或审定证明:
(1).变更电信管制射频器材/电信终端设备之厂牌、型号、设计或射频性能,未重新申请审验。
(2).经抽验与原样品不符或不符合技术规范规定者。
(3).因代理权、专利权争议,经法院判决败诉确定或违反其它规定致不得贩卖之电信终端设备/电信管制射频器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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