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环评办理

厂商 :东莞绿深(格林帕瓦)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广东 东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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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2008228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管理办法(试行)》,为加强环境监管,控制排污总量,规范排污行为,所有排污单位必须持证排污,禁止无证排污。现将排污许可证办理程序及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发证机关及办理范围
(一)发证机关。排污许可证由省或市环境保护局审核发放,县环保局负责材料汇总及初步审验。
(二)办理范围。直接或间接向环境排放水或气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排污单位),具体分为以下三个方面:
1、有新建、扩建、改建项目已验收的排污单位,要在验收合格后一个月内申请办理排污许可证。
2、有排污许可证需换证的排污单位,要在排污许可证期满前三个月内申请换发,原排污许可证过期视为无证。
32000年前建成的在“一控双达标”企业名单内的排污单位及2000年前建成的视同有环保手续、未验收的排污单位均可申请办理排污许可证。
 二、办理程序
(一)已验收排污单位的办理程序
1、排污单位申请。办理单位持验收相关材料到县环保局申请办理排污许可证,并领取排污许可证申请表或在赵县环保局网站上下载。
2.填写《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表》,出具排污口规范化证明。办理单位须按照验收监测报告(监测报告有效期为一年)填写《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统计表》,由县环保局环境监察大队审查核定,并出具排污口规范化证明。
3、填写排污许可证申请表。办理单位须按照验收监测报告及《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统计表》填写排污许可证申请表。
4、现场检查。环保局根据验收及监测情况对企业进行现场检查,并填写现场检查记录单。
5、提交办理材料。(1)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两份;(2)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申请表一式三份;(3)已审核的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统计表;(4)按相关规定设置规范化排污口及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装置的验收或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证明材料;(5)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及削减指标文件(限于实行总量控制的排污单位);(6)存放有毒、有害物质的企业,提交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一式两份;(7)有危险废物的企业,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8)排污许可证现场检查记录单;(9)排污费缴款回联复印件;(10)新建项目已验收企业提供环评审批材料及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材料(含监测报告)。
6. 审核。由环保局污控科对办理企业所提交材料进行审查核实,并提出审核意见。
7、市局办结时限。申报材料齐全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办理单位将经审核过的材料报县行政审批中心环保窗口盖章并上报市环保局污控处。除省局发证排污单位外,由市环保局发放排污许可证。
(二)有排污许可证需换证排污单位的办理程序
1.排污单位申请。办理单位持排污许可证原件到环保局污控科申请办理排污许可证。
2.委托环保部门监测。办理单位属于市控、省控、国控的企业,委托市环境监测中心对污染源进行监测;其它企业委托环保局监测站对污染源进行监测。持排污许可证监测报告领取《污染物排污许可证申请表》或在环保局网站上下载。
3.填写《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统计表》,出具排污口规范化证明。办理单位须按照排污许可证监测报告(排污许可证监测报告有效期为一年)填写《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统计表》,由环境监察大队审查核定,并出具排污口规范化证明。
4、填写排污许可证申请表。办理单位须按照已监测的排污许可证监测报告及《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统计表》填写排污许可证申请表。
5、现场检查。环保局根据排污单位的排污状况、监测情况对企业进行现场检查,并填写现场检查记录单。
6、提交办理材料。(1)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两份;(2)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申请表一式三份;(3)已审核的排污申报登记统计表;(4)按相关规定设置规范化排污口及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装置的验收或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证明材料;(5)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及削减指标文件(限于实行总量控制的排污单位);(6)存放有毒、有害物质的企业,提交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7)有危险废物的企业,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8)排污许可证现场检查记录单;(9)排污费缴款回联复印件;(10)排污许可证监测报告。
7. 审核。由环保局对办理企业所提交材料进行审查核实,并提出审核意见。
8、市局办结时限。申报材料齐全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办理单位将经审核过的材料报县行政审批中心环保窗口盖章并上报市环保局污控处。除省局发证排污单位外,由市环保局发放排污许可证。
(三)2000年前建成、无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单位申办程序。2000年前建成无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单位,在办理排污许可证时要提供2000年前的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市环保局对申办单位进行现场查看,对是否是老企业进行认定;由市环保局进行监测和组织验收。经市局验收后,排污单位到县环保局申请办理排污许可证,办理程序与已验收排污单位的办理程序相同。
三、排污许可证的划分及期限
排污许可证分为《排放污染物许可证》 (简称《排污许可证》)和《临时排放污染物许可证》 (简称《临时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证为排放水污染物、大气污染物的综合排污许可证,包括正本、副本,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
 
污染物排放浓度和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达到相关规定的排污单位,发放《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地方相关规定的排放标准或总量控制指标,以及未达到环境保护其它相关规定而被责令限期治理或整改的排污单位,限期治理或整改期间,发放《临时排污许可证》,已发放的《排污许可证》收回。《排污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为三年;《临时排污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为限期治理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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