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压力管道安装许可证苏州起重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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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详细描述
第十七条 制造单位应当在现场向监检机构及监检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以下文件、资料: (一)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包括质量手册、程序文件、管理制度、责任人员的任免文件、质量信息反馈资料等); (二)持证焊接人员名单(列出持证项目、有效期等)一览表; (三)从事起重机械检查、试验人员名单; (四)从事无损检测人员名单(列出持证项目、级别、有效期等)一览表或者外包有资格的无损检测单位名单; (五)起重机械的设计文件,工艺文件和检验资料以及焊接工艺评定一览表(仅用于现场见证时查阅); (六)起重机械的生产计划。 (七)起重机械的生产合同以及技术协议。上述文件、资料如果有变更,制造单位应当及时通知监检机构。  第十八条 制造单位对监检人员发出的《监检工作联络单》和监检机构发出的《监检意见通知书》,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及时处理和回复。第十九条 制造单位对制造监检结果有异议,应当在15日内书面向监检机构提出复检要求;对复检仍有异议的,可以书面向所在地的市(地)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者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必要时,可以直接向国家质检总局提出。受理机关对反映的问题应当及时调查予以处理。第二十条 本规则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自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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