厂商 :河北泰兴防汛沙袋帆布帐篷厂
河北 衡水- 主营产品:
- 防汛沙袋
- 防汛专用沙袋
- 防水篷布
第
1
条
为提高货车篷布(以下简称篷布)运用和质量管理
水平,保证铁路行车和货物运输安全,特制定本规则。
第
2
条
篷布是铁路货车辅助用具,按产权分为铁路篷布和
自备篷布。自备篷布是托运人自购自用的篷布。
第
3
条
篷布在全国营业铁路使用,实行集中统一运用,做
到调整及时,保证运输需求。
第
4
条
铁道部指定的专业运输公司(以下称公司)负责铁
路篷布购置、维修、报废和相应的安全管理。铁路局负责管内篷
布运用、自备篷布管理和安全管理。铁路局、公司均应设专人负
责篷布管理工作。
第
5
条
各站段应将篷布管理工作纳入《车站管理细则》或
《货运管理细则》中。每天使用或到达篷布
50
张以上的车站应
根据情况分别设篷布值班员、篷布(统计)管理员、篷布工,其
他站应指定兼管人员。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
6
条
篷布仅用于苫盖敞车装运的怕湿、易燃货物或其它
需要苫盖篷布的货物。
毒害品、
腐蚀性物品及污染性物品不得使
用铁
路篷布。
苫盖易于损坏篷布的货物时,
装车单位必须采取防护措
施,防护材料由托运人提供。
第
7
条
托运人在铁路篷布不能满足其货物运输需求时,可
购置自备篷布。自备篷布不得出租经营。
第
8
条
铁路篷布不得外借或挪作它用。发现时立即纠正,
并按规定核收篷布延期使用费。
第
9
条
装车使用的篷布必须质量良好,
篷布绳齐全,
标记、
号码完整清晰。篷布不得横苫、垫车、苫在车内,不得代替装载
加固材料。
铁路篷布不得与自备篷布混苫。
篷布苫盖应符合篷布
苫盖标准规定。
第
10
条
合资、地方铁路与接轨站签订的过轨协议应包括铁
路篷布在合资、地方铁路的保有量,停留时间,使用、保管、回
送办法,过轨交接,费用核收,损坏、丢失的赔偿等内容,铁路
局批准后,抄公司备案。
第
11
条
铁路篷布进入未与国铁办理直通运输的合资、地方
铁路时,自进入之日起,按每张篷布实际停留时间向合资、地方
铁路核收合资、地方铁路货车篷布占用费。
第
12
条
专用铁路、铁路专用线运输协议应包括铁路篷布交
接、
使用、
保管、
回送、
延期使用费核收、
损坏丢失赔偿等内容。
到达专用铁路、
铁路专用线的铁路篷布,
自货车调到交接地
点次日起,
二日内由收货人将铁路篷布送到车站指定地点。
收货
人未按规定日期将铁路篷布送回时,
应按规定核收货车篷布延期
使用费。
第
13
条
铁路篷布损坏、丢失时,由责任单位赔偿,具体规
定见《铁路篷布损坏丢失处理办法》
(附件
1
)
。
第三章
运用管理
第
14
条
发站使用篷布前,应逐张检查质量。使用铁路篷布
时,将篷布号码填记在货物运单“铁路货车篷布号码”栏内;使
用自备篷布时,
应在货物运单
“铁路货车篷布号码”
栏内划
“
○
×
”
符号,并检查托运人是否在货物运单“托运人记载事项”
栏内
注明“自备篷布×张”和号码。
专用铁路、
铁路专用线使用铁路篷布时,
由托运人凭车站填
制的“货车篷布交接单”
(附件
6
)到车站领取。
制票时,
应根据货物运单将铁路篷布号码填制在货票、
货运
票据封套篷布号码栏内;自备篷布张数和号码填记在“记事”栏
内。
第
15
条
装车后,车站必须按照篷布苫盖标准检查篷布苫盖
质量,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
16
条
列车编组顺序表应根据货物运单或货运票据封套所
记载的铁路篷布张数编制。
向铁路局调度报告列车编组时,
需同
时报告铁路篷布张数。
第
17
条
对到达和出发的列车,应根据列车编组顺序表所记
载的铁路篷布张数与现车核对。编组站或区段站办理列车确报
时,应将现车实际苫盖铁路篷布张数记入确报内。
第
18
条
对运输途中的货车,车站认为需要苫盖篷布时,必
须经铁路局篷布调度批准。苫盖后,在货物运单、货票、货运票
据封套、
列车编组顺序表作相应修改,
同时编制普通记录并拍发
电报通知到站及有关单位。
第
19
条
卸车时,应检查铁路篷布质量;卸车后,将铁路篷
布送到车站指定地点,
车站检查发现铁路篷布破损、
缺少篷布绳
时,应填制“货车篷布交接单”
,按《铁路篷布损坏丢失处理办
法》办理。
第
20
条
铁路篷布要固定存放地点,
按规定折叠,
妥善保管,
进行日常整理和晾晒,运用、待修、待报废篷布应分别码放。
第
21
条
使用铁路篷布,货物运输票据记载的张数、号码与
实际不符时,
发现单位应按实际更正,
编制记录并向发到站和发
到局篷布调度拍发电报,责任铁路局应于当日调整。
第
22
条
为准确掌握铁路篷布数量,全路应适时组织铁路篷
布清查工作。清查方式、清查日期等由铁道部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