厂商 :长沙新时速货物运输服务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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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18673188110
商品详细描述
货物运输合同
托运方:
地址: 邮码: 电话:
法定代表人: 职务:
承运方:长沙新时速货物运输服务有限公司
地址:长沙市晚报大道 邮码:410001 电话:0731-82186355
法定代表人:高洪缨 职务: 总经理
根据国家有关运输规定,经过双方充分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 货物名称、规格、数量、价款等按托运方(甲方)提供给承运方(乙方)的“产品(货物)发货清单”和“产品(货物)托运单”项目类容执行。
第二条 包装要求
托运方必须按照国家主管机关规定的标准包装;没有统一规定包装标准的,就根据保证货物运输安全的原则进行包装,否则承运方有权拒绝承运。
第三条 货物起运地点:
货物到达地点:
承运资格要求:乙方必须符合国家、省、市相关各种要求,手续完备。
第四条 货物承运日期
货物运到期限:货物起运时间到货物运到时间,整车按每天400公里路计算,上海、深圳零担运输,期限为3日内到达。
运输质量及安全要求
承运方在接到托运方通知12小时内派车到托运方指定起运地点,承运车辆必须保持清洁、平整并配备必要的防雨工具,并向托运方交验车辆年检手续,司机驾驶证、车辆行驶证等资料。
承运方必须有一人负责现场指导装货。托运方负责办理出厂证等有关手续。运输途中承运方必须保证托运方货物的安全,如发生雨淋、碰损、被盗等事故货物被毁及诈骗等事情,由承运方按货物价值赔偿。一切意外事故由承运方负责。货物由承运方负责货物发到货物目的地,并通知收货人提取货物.
第五条 收货人领取货物及验收方法
货物安全到目的地后,由收货人或托运方指定的专人逐一查验收货物后如实签收.
第六条 运输费用,结算方式
1.运输价格:
2. 承运方运费 结算。手续必须齐全。
3. 如遇特殊情况运价另行商议。
第七条 各方的权利义务
一、 托运方的权利义务
1.托运方的权利:要求承运方按照规定地点,把货物运输到目的地。货物托运后,托运方需要变更到货地点或收货人,应及时通知承运方,并应按有关规定付给承运方所需费用。
2.托运方的义务:按约定向承运方交付运杂费。
二、 承运方的权利义务
1.承运方的权利:向托运方、收货方收取运杂费用。如果收货方不交或不按时交纳规定的各种运杂费用,承运方对其货物有扣压权。查不到收货人或收货人拒绝提取货物,承运方应及时与托运方联系,在规定期限内负责保管并有权收取保管费用,对于超过规定期限仍无法交付的货物,承运方有权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2.承运方的义务: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将货物运到指定的地点,按时间收货人发出货物到达的通知。对托运的货物要负责安全,保证货物无短缺,无损坏,无人为的变质,如有上述问题,应承担赔偿义务。在货物到达以后,按规定的期限,负责保管。运输途中如有不可抗拒的情况下(事故、自然灾害、道路堵塞等)造成延误,应及时用电话等向托运方通报,并积极采取补救措施。
三、 收货人的权利义务
1.收货人的权利:在货物到指定地点后有以凭证领取货物的权利。必要时,收货人有权向到站,或中途货物所在站提出变更到站或变更收货人的要求.
2.收货人的义务:在接到提货通知后,按时提取货物,缴清应付费用。超过规定提货时,应交付保管费。
第八条 违约责任:
一、托运方责任:
1.因货物到达地点不明确造成的损失由托运方负责。
2.托运方应在合同期内如约履行合同.
二、 承运方责任:
1.不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和要求配车、发运的,承运方应偿付违约金500元。
2.承运方如将来货物错运到货地点或接货人,应无偿运至合同规定的到货地点或接货人。如果货物逾期达到、承运应偿付逾期交货的违约金。并负责赔偿因逾期给托运方造成的损失。
3.运输过程中货物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承运方应按货物的实际损失(包括包装费、运杂费)赔偿托运方。
第十一条 其他各项要求
1.乙方有向甲方员工行贿行为的,一经查实,甲方在当次结算时,扣除乙方当次结算运额的50%作为处罚,若再犯者,取消承运资格。甲方有权终止合同。
2.甲方员工索要回报,乙方应及时举报,否则视同乙方行贿,按本协议第10条第1项处理。
3.乙方人员在运输过程中不得有损甲方形象的行为发生,否则甲方有权对乙方作出100-300元不等的罚款;如遇客户投诉,乙方应及时处理,并向客户赔礼道歉。
第十二条 未尽事宜,双方共同协商解决。
第十三条 本合同有效期限
从 年 月 日起到 年 月 日止。
本合同一式肆份,合同双方各执贰份,双方签字盖章即具法律约束力。
托运方:
代表人:
年 月 日
承运方:
代表人:
年 月 日
托运方:
地址: 邮码: 电话:
法定代表人: 职务:
承运方:长沙新时速货物运输服务有限公司
地址:长沙市晚报大道 邮码:410001 电话:0731-82186355
法定代表人:高洪缨 职务: 总经理
根据国家有关运输规定,经过双方充分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 货物名称、规格、数量、价款等按托运方(甲方)提供给承运方(乙方)的“产品(货物)发货清单”和“产品(货物)托运单”项目类容执行。
第二条 包装要求
托运方必须按照国家主管机关规定的标准包装;没有统一规定包装标准的,就根据保证货物运输安全的原则进行包装,否则承运方有权拒绝承运。
第三条 货物起运地点:
货物到达地点:
承运资格要求:乙方必须符合国家、省、市相关各种要求,手续完备。
第四条 货物承运日期
货物运到期限:货物起运时间到货物运到时间,整车按每天400公里路计算,上海、深圳零担运输,期限为3日内到达。
运输质量及安全要求
承运方在接到托运方通知12小时内派车到托运方指定起运地点,承运车辆必须保持清洁、平整并配备必要的防雨工具,并向托运方交验车辆年检手续,司机驾驶证、车辆行驶证等资料。
承运方必须有一人负责现场指导装货。托运方负责办理出厂证等有关手续。运输途中承运方必须保证托运方货物的安全,如发生雨淋、碰损、被盗等事故货物被毁及诈骗等事情,由承运方按货物价值赔偿。一切意外事故由承运方负责。货物由承运方负责货物发到货物目的地,并通知收货人提取货物.
第五条 收货人领取货物及验收方法
货物安全到目的地后,由收货人或托运方指定的专人逐一查验收货物后如实签收.
第六条 运输费用,结算方式
1.运输价格:
2. 承运方运费 结算。手续必须齐全。
3. 如遇特殊情况运价另行商议。
第七条 各方的权利义务
一、 托运方的权利义务
1.托运方的权利:要求承运方按照规定地点,把货物运输到目的地。货物托运后,托运方需要变更到货地点或收货人,应及时通知承运方,并应按有关规定付给承运方所需费用。
2.托运方的义务:按约定向承运方交付运杂费。
二、 承运方的权利义务
1.承运方的权利:向托运方、收货方收取运杂费用。如果收货方不交或不按时交纳规定的各种运杂费用,承运方对其货物有扣压权。查不到收货人或收货人拒绝提取货物,承运方应及时与托运方联系,在规定期限内负责保管并有权收取保管费用,对于超过规定期限仍无法交付的货物,承运方有权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2.承运方的义务: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将货物运到指定的地点,按时间收货人发出货物到达的通知。对托运的货物要负责安全,保证货物无短缺,无损坏,无人为的变质,如有上述问题,应承担赔偿义务。在货物到达以后,按规定的期限,负责保管。运输途中如有不可抗拒的情况下(事故、自然灾害、道路堵塞等)造成延误,应及时用电话等向托运方通报,并积极采取补救措施。
三、 收货人的权利义务
1.收货人的权利:在货物到指定地点后有以凭证领取货物的权利。必要时,收货人有权向到站,或中途货物所在站提出变更到站或变更收货人的要求.
2.收货人的义务:在接到提货通知后,按时提取货物,缴清应付费用。超过规定提货时,应交付保管费。
第八条 违约责任:
一、托运方责任:
1.因货物到达地点不明确造成的损失由托运方负责。
2.托运方应在合同期内如约履行合同.
二、 承运方责任:
1.不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和要求配车、发运的,承运方应偿付违约金500元。
2.承运方如将来货物错运到货地点或接货人,应无偿运至合同规定的到货地点或接货人。如果货物逾期达到、承运应偿付逾期交货的违约金。并负责赔偿因逾期给托运方造成的损失。
3.运输过程中货物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承运方应按货物的实际损失(包括包装费、运杂费)赔偿托运方。
第十一条 其他各项要求
1.乙方有向甲方员工行贿行为的,一经查实,甲方在当次结算时,扣除乙方当次结算运额的50%作为处罚,若再犯者,取消承运资格。甲方有权终止合同。
2.甲方员工索要回报,乙方应及时举报,否则视同乙方行贿,按本协议第10条第1项处理。
3.乙方人员在运输过程中不得有损甲方形象的行为发生,否则甲方有权对乙方作出100-300元不等的罚款;如遇客户投诉,乙方应及时处理,并向客户赔礼道歉。
第十二条 未尽事宜,双方共同协商解决。
第十三条 本合同有效期限
从 年 月 日起到 年 月 日止。
本合同一式肆份,合同双方各执贰份,双方签字盖章即具法律约束力。
托运方:
代表人:
年 月 日
承运方:
代表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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