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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详细描述
 自动进口许可证
    
概念
    
自动进口许可证是指在任何情况下,对申请一律予以批准签发的进口许可证。非自动进口许可证是指凡不属于自动进口许可证即为非自动进口许可证.
    
办理自动进口许可证
    
申请
    
先到商务部的网站上,下载登记表,将表填写好,盖上公章和法人签字(或盖法人印),再加上组织机构代码证,企业营业执照的复印件盖公章去所在的省份商务厅,另商务部官网上也有具体办事程序和所需资料!外企和内资企业要求有一点小区别是。
    
签发
    
委托机关:商务部 受委托机关:省外经贸厅   收费:   1《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五号)第十五条: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基于监测进出口情况的需要,可以对部分自由进出口的货物实行进出口自动许可并公布其目录。实行自动许可的进出口货物,收货人、发货人在办理海关报关手续前提出自动许可申请的,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机构应当予以许可;未办理自动许可手续的,海关不予放行。进出口属于自由进出口的技术,应当向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机构办理合同备案登记。   2、《货物自动进口许可管理办法》(商务部、海关总署令2004年第26号):第五条 商务部授权配额许可证事务局、商务部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商务(外经贸)主管部门以及部门和地方机电产品进出口机构(以下简称发证机构)负责自动进口许可货物管理和《自动进口许可证》的签发工作。《自动进口许可分级发证机构名单》附后(见附件二)。   3、《2009年自动进口许可管理货物目录》(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103号)   4、《取消豆油、棕榈油、菜子油进口关税配额和进口国营贸易管理实行自动进口许可》(商务部公告2005年第93号):为监测进口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自200611起,对豆油、棕榈油(棕榈硬脂除外,以下同)、菜子油(进口税目见附件1)实行自动进口许可管理,进口豆油、棕榈油、菜子油需按照《货物自动进口许可管理办法》(商务部、海关总署2004年第26号令)的有关规定办理进口手续。
    
自动进口许可证制度
    
自动进口许可证制度,即把进口许可证毫无数量限制地签发给进口商,也就是说,凡是列入许可证项下的商品清单中的货物,进口商只要申请,就可进口。自动进口许可证通常用于统计目的,有时也用于监督目的,为政府提供可能损害国内工业的大量重要产品的进口情况。   自动进口许可证(automaticimportlicensing)是指免费批准申请的进口许可证。这种许可证一般不限制有关产品的进口,而主要是为国家统计进口贸易提供数据。《进口许可证程序协议》也把许可证分为自动进口许可证和非自动进口许可证。协议第2条规定,各成员方承认,如果无其他合适手续可供采用,自动进口许可证是必要的。因此,协议允许各成员维护自动进口许可证。同时协议对自动进口许可证的适用规则和具体操作做出了相应的规定:实施自动进口许可证不得使属于自动许可证项下的货物受到限制性影响,而且,采用自动进口许可证须为必要的;履行了进口方法律要求,从事属于自动进口许可证有关产品的进口业务的任何个人、商号或机构,均有资格申请和取得进口许可证;海关放行货物之前的任何一个工作日内,都可递交进口许可证申请书,而且只要进口许可证申请书的手续是完备的,在管理可行的范围内于收到申请后立即予以核准,最多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
    
非自动进口许可证
    
非自动进口许可证,也称为特种进口许可证,对列入特种进口许可证项下的商品;进口商必须向有关当局提出申请,经逐笔审核批准并发给许可证后,才得以进口。通常情况下,非自动进口许可证是与数量限制结合使用的,即进口国主管当局或按照商品来源的国别和地区,或按进口商申请的先后,在总的进口限额中批准给予一定的额度,取得进口配额的进口商才能取得进口许可证,才得以进口。   关于非自动进口许可证(non-automaticimportLicensing)。非自动进口许可证实质上是为实施进口数量限制的一种行政管理方式。它是非关税壁垒的一种常见的手段。协议鉴于这种措施的普遍性,并未明文规定予以禁止,但要求其实施应该以透明和可预见的方式进行。协议第3条为非自动进口许可证规定详细的规则,其主要内容为:非自动进口许可证不应在它所应发挥作用的贸易限制措施之外再制造额外的贸易限制或有其他的扭曲贸易的作用。当要求许可证用于实施数量限制以外的目的时,各成员应向其他成员和贸易商公布足够的信息,以使他们了解有关情况。这些信息包括所实施配额的数量或价值总额,配额的终止日期及其他任何变化。在实施许可证限制时,对于符合其法律要求的个人、商号或机构,进口国不能实行歧视待遇,应给予他们申请和获取许可证的平等的资格。对于许可证申请未获批准者,还要给予他们依照国内程序请求救济的权利。   另外,协议规定建立由各成员方代表组成的,进口许可证委员会,为各成员进行磋商提供机会。并要求各成员向进口许可证委员会通告许可证实施的有关情况。
    
具体管理制度
    
货物自动进口许可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对货物进口实行有效监测,规范货物自动进口许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简称"外经贸部")根据监测货物进口情况的需要,对部分货物实行自动进口许可管理。   第三条 实行自动进口许可管理的货物目录,包括具体货物名称、税则号,由外经贸部会商有关部门确定,并至少在实施前21天公布。现行的自动进口许可管理货物目录附后(见附件一)。   第四条 在实行自动进口许可管理货物的原因发生变化后,外经贸部将取消该货物自动进口许可管理,并予以公布。   第五条 自动进口许可证由外经贸部授权配额许可证事务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外经贸主管部门和国家有关部门(以下统称"发证机构")签发。具体发证机构名单附后(见附件二)。   《自动进口许可证》(样表见附件三)和"自动进口许可证专用章"(样章见附件四)由外经贸部负责统一监制并发放至用章单位。各用章单位必须指定专人保管,专管专用。   第六条 进口属于自动进口许可管理的货物,进口经营者应当在向海关申报前,向外经贸部授权的自动进口许可证发证机构提交自动进口许可证申请。   海关凭加盖"自动进口许可证专用章"的《自动进口许可证》办理报关手续。银行凭《自动进口许可证》办理售汇和付汇手续。   第七条 进口经营者申请自动进口许可证,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自动进口许可证申请表(式样见附件五);   (二)货物进口合同;   (三)行政主管机关核准经营范围的法定文件复印件;   (四)属于委托代理进口的,需提交委托人与进口经营者签订的代理进口合同;   (五)对进口货物用途或最终用户有特定规定的,应提交进口货物用途或最终用户符合国家规定的证明材料;   (六)外经贸部规定的其他需提交的材料。   第八条 凡内容正确且形式完备的许可申请,发证机构收到后应在管理可行的限度内立即核准,签发自动进口许可证。特殊情况下,最多不超过十个工作日。发证机构应按规定将有关电子数据及时传送外经贸部。   第九条 任何进口经营者,只要符合国家关于从事自动许可货物进口经营法律法规的要求,均有资格申请和获得《自动进口许可证》。   属于国家指定经营管理的货物,只有指定经营企业有资格申请和获得自动进口许可证;非指定经营企业如需进口属于指定经营的货物,应委托指定经营企业代理进口,并由指定经营企业申请自动进口许可证。对以指定经营管理中有关例外规定的方式进口指定经营管理货物的,进口经营者可直接申请自动进口许可证。   属于国营贸易管理的货物,国营贸易企业和非国营贸易企业申领自动进口许可证应符合国家有关国营贸易的管理规定。   依据法律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对进口货物用途或用户有特定规定的,申请自动进口许可证应符合有关的规定。   第十条 以下贸易方式进口,免领自动进口许可证:   (一) 加工贸易方式。   (二) 货样、广告品进口。   (三) 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免领自动进口许可证的其他贸易方式。   第十一条 进口经营者已申领的自动进口许可证,如未使用,应交回原发证机构,并说明原因;如有遗失,应立即向原发证机构报告,经核实无不良后果,予以重新补发。   第十二条 对国家采取临时禁止进口或者进口数量限制措施的自动进口许可管理货物,自临时措施生效之日起,停止签发自动进口许可证。   第十三条 《自动进口许可证》实行"一批一证"制,即同一份自动进口许可证不得分批次累计报关使用。   自动进口许可证有效期为六个月。自动进口许可证需要延期或变更,一律重新办理,旧证同时撤销。   第十四条 未按本办法规定申领自动进口许可证,擅自进口自动进口许可管理货物的,依照海关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伪造、变造、买卖自动进口许可证或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获取自动进口许可证的,依法收缴其自动进口许可证,外经贸部并可以暂停直至撤销其对外贸易经营许可;触犯刑法的,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其刑事责任。   海关为查处违法案件之需要,可以依法对自动进口许可证件予以扣留。   第十五条 外商投资企业货物自动进口许可管理按照现行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 机电产品自动进口许可的管理实施细则由外经贸部依据本办法制定并公布。   第十七条 原油、钢材、农药、腈纶、涤纶、聚酯切片、化肥(尿素、磷酸二铵、复合肥除外的税号)等7种工业品继续由国家经贸委、外经贸部联合共管。其中,外商投资企业继续按现行规定到外经贸部门办理外商投资企业自动进口许可证,海关凭加盖外经贸部门外商投资企业自动进口许可专用章的自动进口许可证验放。   第十八条 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保税区和出口加工区的属自动进口许可管理的货物,不适用本办法。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外经贸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0211起施行。以往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现状及改革方向
    1993
年以来,国家对进口管理体制进行了相应调整,减少了部分非关税措施,初步改变了过去那种大量行政审批、缺少透明度的不正常状况。1995年,实行进口审批、配额、许可证、特定登记管理的商品进口额占进口总额的比重仍然比较大,1996年国家减少了176个税目商品的进口限制措施。目前,实行进口配额管理的商品、均实行进口许可证管理,少数商品实行自动进口许可证管理,由对外经济贸易管理部门负责。当前国家实行进口许可证管理的商品共36种,其中非自动进口许可证管理的商品28种,自动进口许可证管理的商品8种。   随着外贸体制的改革,中国的进口管理体制包括进口许可证制度在内均得到了很大的改善,但仍存在着某些方面的不足。例如中国某些行政管理措施不规范,不符合国际通行做法。根据中国《外贸法》的规定,凡实施数量限制的进口商品,均应实行配额和许可证管理,但是,目前某些已经取消配额、许可证管理的进口商品仍有不同名目的数量限制,这些数量限制办法既不符合国际贸易规范,也不符合中国《外贸法》的规定,而且缺少透明度尤其是缺少有效的监督和制约机制。   为了配合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谈判进程,并同时适应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和改变开放总体部署的要求,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对其加以改革完善:   1、进一步减少和规范非关税措施,对于确属幼稚产业的少数商品保留进口配额管理,对于少数敏感性的农产品实行进口关税配额,按照世贸组织规则给予一定期限的保护,取消不符合世界贸易组织规则要求的一切其他非关税措施。   2、简化申请进口许可证的手续和环节,改变中国目前申领进口许可证与多个行政机构发生关系和手续和环节众多的现状,做到制度化、规范化,达到关贸总协定的要求。   3、进一步提高进口管理政策的统一性和透明度,确保进口政策制度在全国的统一实施。   4、要适应国际贸易规范的要求,逐步走上规范化的道路,要利用世贸组织许可的手段如关税、例外条款和保障条款等通行办法来管理和调节进口,并逐步使关税、汇率等经济手段成为调节进口的主要手段。   5、正确处理竞争与保护的关系。中国是发展中国家,给予民族工业适度保护完全符合国际贸易惯例,但适度保护、发展工业与必要进口竞争并不矛盾。实践证明,适度进口竞争和积极引进国外先进技术有利于民族工业在比较中看到差距,在竞争中感到压力,从而促进技术和管理水平的提高,增强自力更生能力。   6、加快制订进口商品管理的有关法律和配套法规。根据国务院的授权,由外经贸主管部门主持尽快制订进口商品管理法规,规范进口配额和许可证等管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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