厂商 :成都报废机动车专营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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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报废汽车回收
- 拆车配件
- 报废车回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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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详细描述
9座(含9座)以下非营运载客汽车(包括轿车,含越野型)使用15年。
②旅游载客汽车和 9 座以上非营运载客汽车使用四年。
③上述车辆达到报废年限后需继续使用的,必须依据国家机动车安全、污染物排放有关规定进行严格检验,检验合格后可延长使用年限。但旅游载客汽车和9 座以上非营运载客汽车可延长使用年限最长不超过 10 年。
④对延长使用年限的车辆,应当按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环境保护部门的规定,增加检验次数。一个检验周期内连续三次不符合要求的,应注销登记,不允许再上路行驶。
⑤营运车辆转为非营运车辆或非营运车辆转为营运车辆,一律按营运车辆的规定报废。
⑥本通知没有调整的内容和其他类型的汽车(包括右置方向盘汽车),仍按原国家经贸 委等部口《关于发布〈车辆报废标准〉的通知》 (原国家经贸委 [1997]456 号)和《关于调整轻型载货车辆报废标准的通知》 (原国家经贸委 [1998]407 号〕执行。
②旅游载客汽车和 9 座以上非营运载客汽车使用四年。
③上述车辆达到报废年限后需继续使用的,必须依据国家机动车安全、污染物排放有关规定进行严格检验,检验合格后可延长使用年限。但旅游载客汽车和9 座以上非营运载客汽车可延长使用年限最长不超过 10 年。
④对延长使用年限的车辆,应当按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环境保护部门的规定,增加检验次数。一个检验周期内连续三次不符合要求的,应注销登记,不允许再上路行驶。
⑤营运车辆转为非营运车辆或非营运车辆转为营运车辆,一律按营运车辆的规定报废。
⑥本通知没有调整的内容和其他类型的汽车(包括右置方向盘汽车),仍按原国家经贸 委等部口《关于发布〈车辆报废标准〉的通知》 (原国家经贸委 [1997]456 号)和《关于调整轻型载货车辆报废标准的通知》 (原国家经贸委 [1998]407 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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