厂商 :南京创达质量认证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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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详细描述
双软认证 ” 简而言之:即 “ 软件产品认证 ” 和 “ 软件企业认证 ” ,但是在做 “ 软件产品认证 ” 前要先办理 “ 软件著作权登记 ” 和 “ 软件检测 ” ;
2. 软件检测(软件产品登记的法定必经程序);
3. 软件产品登记( 信息产业部 《软件产品登记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软件销售前必须进行登记);
4. 软件企业认证( 企业 从事软件开发应当具备的资质)。
1. 作为 税收 减免的重要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规定: “ 对经过国家版权局注册登记,在销售时一并转让著作权、所有权的计算机软件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 ”
2 .作为 法律 重点保护的依据
《国务院关于印发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第三十二条规定: “ 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要规范和加强软件著作权登记制度,鼓励软件著作权登记,并依据国家法律对已经登记的软件予以重点保护。 ” 比如:软件版权受到侵权时,对于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司法机关可不必经过审查,直接作为有力证据使用;此外也是国家著作权管理机关惩处侵犯软件版权行为的执法依据。
3. 作为技术出资入股
《关于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 “ 计算机软件 可以作为高新技术出资入股,而且作价的比例可以突破公司法 20% 的限制达到 35%” 。甚至有的地方政府规定: “ 可以 100% 的软件技术作为出资入股 ” ,但是都要求首先必须取得软件著作权登记。
4. 作为申请科技成果的依据
科学技术部关于印发《科技成果登记办法》的通知第八条规定: “ 办理科技成果登记应当提交《科技成果登记表》及下列材料:(一)应用技术成果:相关的评价证明(鉴定证书或者鉴定报告、科技计划项目验收报告、行业准入证明、新产品证书等)和研制报告;或者知识产权证明(专利证书、植物品种权证书、软件登记证书等)和用户证明 ” 。这里的软件登记证书指的是软件著作权的登记证书和软件产品登记证书,其他部委也有类似规定。
5. 企业破产后的有形收益
在法律上著作权视为 “ 无形资产 ” ,企业的无形资产不随企业的破产而消失,在企业破产后,无形资产(著作权)的生命力和价值仍然存在,该无形资产(著作权)可以在转让和拍卖中获得有形资金。
软件检测的益处
能知晓软件的病毒、可靠性、易用性等性能,是软件产品登记的法定必经程序。
软件产品登记的益处
1. 登记后至 2010 年底以前,对 增值税 一般 纳税人 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 17 %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 3 %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所退税款( 14%
)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软件产品登记的有效期为五年,有效期满后可申请续延。
2. 国家级新产品三年内、省级新产品二年内、经高新区认定的高新技术产品一年内,每年实际交纳的增值税区级财政留成部分按先征后返的办法,由财政返还企业。
3. 其三是软件生产企业的工资和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软件企业认证的益处
1. 对我国境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 两免三减 ) 。
2. 经认定的软件生产企业的工资和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3. 软件企业工资支出扣除。对经省级以上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的软件开发企业,可按实际发放的工资总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中全额扣除 ( 财税字[ 1999 ] 273 号)。
只要贵公司拥有一个能正常运行的软件产品 , 就可以申请 “ 双软认证 ” 。
先后程序
首先要做软件著作权登记和软件检测(是产品认证的法定必经程序),只有做完前两步才能进行软件产品登记和软件企业认证。
国家先后出台了多个法律法规和优惠政策,极大地改善了我国软件企业的发展环境。同时,为了甄别真正的软件企业国家还规定,必须获得软件产品证书,并通过国家软件企业认定的企业才能够享有免税、重点扶持等优惠措施。因此,软件企业应当积极办理软件产品证书和软件企业认定。
与此同时,由于认证程序较复杂,需要准备的文件较多,软件企业大多需要由专业的代理机构代理进行认证工作,以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软件企业享受的优惠政策
经认定的软件生产企业的工资和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对我国境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软件企业认定标准
( 1 )在我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
( 2 )以计算机软件开发生产、系统集成、应用服务和其他相应技术服务为其经营业务和主要经营收入;( 3 )具有一种以上由本企业开发或由本企业拥有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或者提供通过资质等级认定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等技术服务
( 4 )从事软件产品开发和技术服务的技术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 50 %;
( 5 )具有从事软件开发和相应技术服务等业务所需的技术装备和经营场所;
( 6 )具有软件产品质量和技术服务质量保证的手段与能力;
( 7 )软件技术及产品的研究开发经费占企业年软件收入 8 %以上;
( 8 )年软件销售收入占企业年总收入的 35 %以上,其中,自产软件收入占软件销售收入的 50 %以上;
( 9 )企业产权明晰,管理规范,遵纪守法。
软件产品登记生效后可享受的优惠政策
软件产品经登记生效后,自 2000 年 6 月 24 日起至 2010 年底以前,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 17 %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 3 %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所退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软件产品登记的有效期为五年,有效期满后可申请续延 .
具体内容
1. 软件著作权登记(软件知识产权归属的证明);2. 软件检测(软件产品登记的法定必经程序);
3. 软件产品登记( 信息产业部 《软件产品登记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软件销售前必须进行登记);
4. 软件企业认证( 企业 从事软件开发应当具备的资质)。
重大意义
软件著作权登记的益处 1. 作为 税收 减免的重要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规定: “ 对经过国家版权局注册登记,在销售时一并转让著作权、所有权的计算机软件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 ”
2 .作为 法律 重点保护的依据
《国务院关于印发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第三十二条规定: “ 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要规范和加强软件著作权登记制度,鼓励软件著作权登记,并依据国家法律对已经登记的软件予以重点保护。 ” 比如:软件版权受到侵权时,对于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司法机关可不必经过审查,直接作为有力证据使用;此外也是国家著作权管理机关惩处侵犯软件版权行为的执法依据。
3. 作为技术出资入股
《关于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 “ 计算机软件 可以作为高新技术出资入股,而且作价的比例可以突破公司法 20% 的限制达到 35%” 。甚至有的地方政府规定: “ 可以 100% 的软件技术作为出资入股 ” ,但是都要求首先必须取得软件著作权登记。
4. 作为申请科技成果的依据
科学技术部关于印发《科技成果登记办法》的通知第八条规定: “ 办理科技成果登记应当提交《科技成果登记表》及下列材料:(一)应用技术成果:相关的评价证明(鉴定证书或者鉴定报告、科技计划项目验收报告、行业准入证明、新产品证书等)和研制报告;或者知识产权证明(专利证书、植物品种权证书、软件登记证书等)和用户证明 ” 。这里的软件登记证书指的是软件著作权的登记证书和软件产品登记证书,其他部委也有类似规定。
5. 企业破产后的有形收益
在法律上著作权视为 “ 无形资产 ” ,企业的无形资产不随企业的破产而消失,在企业破产后,无形资产(著作权)的生命力和价值仍然存在,该无形资产(著作权)可以在转让和拍卖中获得有形资金。
软件检测的益处
能知晓软件的病毒、可靠性、易用性等性能,是软件产品登记的法定必经程序。
软件产品登记的益处
1. 登记后至 2010 年底以前,对 增值税 一般 纳税人 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 17 %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 3 %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所退税款( 14%
)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软件产品登记的有效期为五年,有效期满后可申请续延。
2. 国家级新产品三年内、省级新产品二年内、经高新区认定的高新技术产品一年内,每年实际交纳的增值税区级财政留成部分按先征后返的办法,由财政返还企业。
3. 其三是软件生产企业的工资和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软件企业认证的益处
1. 对我国境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 两免三减 ) 。
2. 经认定的软件生产企业的工资和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3. 软件企业工资支出扣除。对经省级以上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的软件开发企业,可按实际发放的工资总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中全额扣除 ( 财税字[ 1999 ] 273 号)。
申办指南
申办条件 只要贵公司拥有一个能正常运行的软件产品 , 就可以申请 “ 双软认证 ” 。
先后程序
首先要做软件著作权登记和软件检测(是产品认证的法定必经程序),只有做完前两步才能进行软件产品登记和软件企业认证。
软件企业认证
我国已经确立了计算机软件产业在 国家 发展中的重要地位。为了鼓励软件产业的发展 国家先后出台了多个法律法规和优惠政策,极大地改善了我国软件企业的发展环境。同时,为了甄别真正的软件企业国家还规定,必须获得软件产品证书,并通过国家软件企业认定的企业才能够享有免税、重点扶持等优惠措施。因此,软件企业应当积极办理软件产品证书和软件企业认定。
与此同时,由于认证程序较复杂,需要准备的文件较多,软件企业大多需要由专业的代理机构代理进行认证工作,以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软件企业享受的优惠政策
经认定的软件生产企业的工资和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对我国境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软件企业认定标准
( 1 )在我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
( 2 )以计算机软件开发生产、系统集成、应用服务和其他相应技术服务为其经营业务和主要经营收入;( 3 )具有一种以上由本企业开发或由本企业拥有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或者提供通过资质等级认定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等技术服务
( 4 )从事软件产品开发和技术服务的技术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 50 %;
( 5 )具有从事软件开发和相应技术服务等业务所需的技术装备和经营场所;
( 6 )具有软件产品质量和技术服务质量保证的手段与能力;
( 7 )软件技术及产品的研究开发经费占企业年软件收入 8 %以上;
( 8 )年软件销售收入占企业年总收入的 35 %以上,其中,自产软件收入占软件销售收入的 50 %以上;
( 9 )企业产权明晰,管理规范,遵纪守法。
软件产品登记
指向用户提供的计算机软件、信息系统或设备中嵌入的软件或在提供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应用服务等技术服务时提供的计算机软件。软件产品登记生效后可享受的优惠政策
软件产品经登记生效后,自 2000 年 6 月 24 日起至 2010 年底以前,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 17 %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 3 %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所退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软件产品登记的有效期为五年,有效期满后可申请续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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